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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紙家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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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依山傍水758
本題首先弄清概念:公房承租權,指的是有權利承租國企或集體房產的權利。租賃關係成立後,承租人獲得的是居住、使用權。租賃關係不得超過二十年,租賃期屆滿,仍需租賃,需續訂租賃合同。而繼承權指的是有權利繼承親人的私有財產(含房產)的權利。繼承關係生效後,繼承人獲得的是永久的所有權。所以繼承一般指的財產所有權,而非使用權。獲得公房的承租權,一般指單位員工與單位簽訂了租賃合同,即除非員工另有了居住,一般確保員工及其共同生活的家人有穩定居住權。若員工去世,不影響隨員工共同生活的家人繼續居住,不過必須由單位與繼續居住的員工家人簽訂新的有租賃期限的合同。如員工家人有了新的居住房,公房單位有權決定原公租房租賃關係是否解除。所以說公租房換了符合條件的主人居住,也必須重新簽訂租賃合同,同樣租賃期不得超過二十年。這顯然與遺產繼承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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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渴望幸福的人
這個問題很簡單。
我們所說的公產房,是指那些從計劃經濟時代遺留下來的公產住房。包括政府直管公產房和企業產權公產房。
首先,公產房承租權是一種權利。不是被繼承人的遺產。所以,不能作為遺產來繼承。
其次,公產房承租人去世之後,可以由他的近親屬繼續承租。也就是涉及到一個變更承租人的問題。
變更承租人這個問題,各個省市都有具體的規定包括可以繼續承租人的範圍,順序,變更手續。
總的來說,他的近親屬可以繼續承租公產房,這一點是確定無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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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凡人閒聊
不可以繼承,但可繼續承租
公產房承租分兩種情況:
1,單位職工或居民以交房租的方式,居住公產房。
2,低保戶無房經過申請,承租的廉租房。
簽訂居住權合同,取得居住權。
居住公房,只有承租權也就是居住權,沒有所有權。按照《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條"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失。
但是,同住一處公房的家庭成員,在居住權人死亡後繼續居住的,有居住權人遺囑的,可以在承租權期限屆滿前繼續承租居住。這種承租不視為繼承。
期限屆滿,居住權消滅。另行籤居住權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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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水兵107291012
住房公積金買的房子也應該是公房 它和過去的福利房 公房是一個屬性 都是企業發的福利 公積金應該屬於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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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若長纓在手
解放以後,前輩得到的公承租房是在低工資,無住房補助,直到死後也無單位分房等前提下留給後代的,雖無繼承,仍可後代承租,是國家對上一代人的虧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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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榨汁小二郎侃法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遺產是自然人去世以前所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因此遺產必須是自然人在去世前擁有所有權的財產,如果擁有的不是所有權而是使用權那麼就不能被歸入遺產的範疇。比如,甲去世前從某汽車租賃公司租賃了一兩別克排商務車,在租賃合同期間甲意外去世,那麼該別克車並不屬於甲的遺產,因為甲只對該車享有使用權並不享有所有權。
同理,公租房的承租權是一種權利,是基於雙方之間的租賃合同取得的,該權利自自然人去世時就不再存在。因此一般情況下,公房的租賃權並不能繼承。但是如果租賃雙方在合同中約定,承租人去世以後,其繼承人可以享有繼續承租的權利,那麼就相當於在事實上繼承了承租權,但實際上不屬於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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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貳零壹玖伍壹
公房可以的 我現在住的房子就是我爺爺的公房 九十年代爺爺奶奶去世。中期時候轉我名下後來家人一萬五千多塊買下轉為私產(所謂的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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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東友律師團
首先需要了解什麼是遺產,《繼承法》當中規定了,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而公租房的承租權屬於是承租人的財產性權益並不屬於財產,所以公租房的承租方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不過雖然公租房的承租權不能繼承,但是一般在老人過世後可以進行承租人變更,從而實現“繼承”。
公租房分為兩種:一、自管公房;二、直管公房
一般按照產權劃分,產權屬於公司的就是自管公房,產權屬於房管所的就屬於直管公房。
在原承租人過世後,繼承人可以提出承租人變更,自管公房找產權單位,直管公房去房管所辦理。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現有的法律規定,自管公房承租人的變更問題法院不予受理,因為法院不能強制要求兩個平等的民事主體簽訂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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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使用者828842338757
現在律師八面詢問忽悠上海公產房住6O年了,哪有二十年一說,公租房是給低收入人群解困,根本不讓上戶口,西者不是一類事,這幫王八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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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手機使用者56602965253
現實中公房承租人與公房產權人幾乎無異,在拆遷補償與私房一樣,而且還可以繼承,起碼這在北京是這樣。甚至法院審理私房也按公房政策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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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
如果再適當展開一下,可以拆分為兩個結論:
公房承租權不是遺產,因此不存在繼承一說。承租人的繼承人能不能再繼續履行承租合同,不一定。公租房不存在“繼承”的說法按照《民法典》(包括現行《繼承法》),對於可以繼承的遺產都有同樣的規定:遺產是去世人生前的個人合法財產。
從公租房本身來講,肯定不屬於去世人生前個人合法財產——公租房的產權人並非去世人。從對公租房的承租權來講,屬於出租方與租賃方生前簽訂的一份合同,受合同約束。本質上,是按照合同約定執行,而不理解為:因為承租人去世了、自動將承租權轉化為“遺產”、由繼承人繼承。承租人的繼承人能否繼續履行租賃合同?現實中確實存在這樣的認識:因為我家老人一直住的是公租房,所以老人去世之後,房子就應該自然有子女們繼續租賃。
這種認識是完全錯誤的。
租賃,是一種合同關係,取決於雙方的意思,任何一方都不能單獨強制。
在這裡用白話來說明一下。
出租方與承租方簽訂了一份租賃合同,結果承租方在租賃期未滿的時候,過世了。這時候,出租方會面臨兩種選擇:
一種選擇是,收回房子,雙方的租賃關係因為一方去世而終止。至於出租方是否要給予補償(例如出租方提前多收的房租),要看合同約定、或者出租方與承租方繼承人之間的協商結果而定。一種選擇是,由承租方的繼承人繼續履行完租賃合同。這種情況下,多數要變更房屋的租賃人。至於租賃期限,是截止到原合同截止日期、還是可以延續,要看雙方的意思,承租人的繼承人不能單方強制要求。以上這兩種選擇,均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