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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朱景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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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老頑童168666666
按照現實理由,鸚鵡是屬於人工繁殖,此人工繁殖鸚鵡不入保護範圍,屬於保護範圍的鸚鵡自然界物種,雖然鸚鵡是瀕危保護鳥類,但此鳥類非此鳥類。如果判有罪的話,反過來要判他有功,他在人工繁殖的成功過程中,花了多少心血,為我們今後大量繁殖鸚鵡提供寶貴豐富的經驗。
瀕危鸚鵡鳥類在人工繁殖下,挽救鸚鵡從此不在地球上消失,中國熊貓在人工繁殖下,放歸大自然森林中,過著野生一般生活,為人類挽救瀕危熊貓提供重要依據,而人工繁殖鸚鵡的結果與熊貓同工一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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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永恆的祈禱者
有一種生命叫“人”他為了自己的利益把另一種生命當物件在市場上銷售,還讓所謂的人們挑來選去,這種事兒在以人為本的當今社會上不算什麼,有關部門發現了就罰幾千塊錢,但我看來做這種買賣的人就是一個屠夫,就是一個不懂得尊重生命的鬼子,靠做這種買賣還不如在大街上行乞或者撿破爛維繫生活,我無權阻止別人這麼做,但我堅決不贊成用其它生命換取錢財來自己享用,我咽不下這種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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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小野人清明
所有人工馴養的動物都原始於野生動物。經馴養已為家禽。經馴養的家禽所有人賣給他人以獲得報酬並非賣給他宰殺使該禽消亡並無不當;法律是人類社會約定的規矩,立法者有義務告知受約人違法的範圍,國家修改或新立的法律文字有義務配送到每一個受約人家庭供受約人遵守,你立規,我不知情不存在主觀惡意,王某出賣自己的家禽屬野生保護動物目錄種類,經馴養不屬野生保護動物,判處王某有罪有偷換法律概念,適用法律錯誤之情節,應改判王某無罪才人性,理性,同時不違反法律規定。千古傳教不知者不為罪就體了人性的懲罰理念。
創建於2017.11.9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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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夜雨老巷
這不成開玩笑了嗎!你法律應該打擊的是野外非法盜獵進行違法交易的行為!這種行為嚴重破壞生態平衡和物種多樣性!人自家養的,一沒佔用環境資源,二沒殺死它,完全當寵物飼養!請問他所作所為造成何方利益損失,造成何重大危害?他半道養死,偷偷扔了,你們誰能追究人家責任?說穿了各個權利機關變著法讓手中權力變現!想想都他媽噁心!
11月6日上午,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區第九法庭,備受社會關注的王鵬出售鸚鵡獲刑一案二審開庭。王鵬不服提起上訴,二審律師為王鵬做無罪辯護。
回覆列表
鸚鵡案在事實和法律上爭議不大,“販賣的鸚鵡屬於受保護物種”這一事實是清楚的,法律也明文確定保護的物件包括“馴養繁殖的受保護物種”。
爭議在於“馴養繁殖”在法律上被等同於“野生”,這點和日常認知顯然相悖。任何法律的制訂都非常嚴謹,我不認為條文字身有什麼錯誤,對法律條文的理解與日常認知顯然應有差別。從條文制訂目的看,禁止販賣“馴養繁殖的受保護物種”正是基於對受保護物種的保護,就像姚明公益廣告裡說的,“沒有買賣就沒有殺害”,允許交易“馴養繁殖的受保護物種”,形成“受保護物種”市場就有可能導致“野生受保護物種”造成傷害,因為有利益的地方就會有人追求利益而不顧及“家養”還是“野生”。
很多人可能是因為法律規定與通俗認知的不同,引發的普通人有可能因認知錯誤而被刑法制裁的危機感。不可否認個體的不公可能發生,但刑事法律的價值在於維護公共的利益,在個體利益與公共利益出現衝突之時,選擇公共利益是法律的應有內涵。
對於最終的結果,我的判斷是不太可能違背法律的規定改判無罪,在環保被日益重視的今天,法院不會錯過推廣野生物種保護的普法機會,但輿論的高度關注及個案的特殊性,二審法院在一審判決基礎上減輕刑罰的可能性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