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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東友律師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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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盈科律師老梁
實務中,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如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可以認定夫妻感情已經破裂,調解無效的,可判決離婚。
那麼,離婚案件處理中哪些證據可以認定“夫妻分居滿兩年”,您可以參考如下5點:
1、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
2、單方簽訂的租房合同;
3、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協議,最好用EMS郵政快遞寄送,在備註欄裡註明“分居協議”,並且保留郵寄憑證,從郵寄之日起到提起離婚期間屬於夫妻分居時間;
5、一方所在地區居委會證明,較一般的證人證言,證明力更強。
另需指出,以下2種情況不應認定為分居:
1、分床不分房,法院難認定是分居。
2、夫妻異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意義上的“分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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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阿福150298048
夫妻分居的證據是很難採集的,即使一方採集向法院提交,但單方採集,對方不承認,那證明力也是有限的,法官不會輕易採信單邊證據。事實上,法官無法從書證上查明夫妻分居關係,更不要說查明二年分居的事實。那就只能靠庭審時的指認和自認了,雙方的言辭就是法官認定夫妻分居的證據。
婚姻法規定二年,但只要法官認為判離的條件成就,並不受二年約束,一年半,甚至一年也可判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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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我在春天等你34
中國《婚姻法》規定,夫妻分居滿兩年的概念是指,夫妻雙方因感情破裂,無法複合,經調解無效,才准予離婚!滿兩年沒有履行夫妻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這是離婚的基準條件!並不是因生活,工作等客觀原因造成的分居!這種情況,法院是不予支援的!
想要證明分居兩年且確實感情破裂,提出離婚的一方,可以蒐集以下證據:
一:向法院提供在外租房證明,租房合同或者租房協議!
二:提供電話錄音,電子郵件,簡訊等有效內容,證明已經分居的時間
三:如果遭到另一方的騷擾,可以保留騷擾證據,並報警,還要保留報警回執
四:證人證言,當然,很多時候證人的證言只是輔助作用,並不能證明真假!
所以,想提出離婚的一方,要儘可能的蒐集有效的,完整的證據鏈,來證明你們確實已分居兩年且感情破裂!已經符合離婚條件!人生不易,且行且珍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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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任律說法
一般情況下,認定夫妻分居的證據,主要有以下幾種
1、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2、單方簽訂的租房合同;
3、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協議,最好用EMS郵政快遞寄送,在備註欄裡註明“分居協議”,並且保留郵寄憑證,從郵寄之日起到提起離婚期間屬於夫妻分居時間;
5、一方所在地區居委會證明,較一般的證人證言,證明力更強。
除此之外,還有兩種情況,一般不能作為分居的證據或者說比較難認定是否屬於分居?
1、分床不分房,法院難認定是分居
2、夫妻異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意義上的分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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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肖律師
關於離婚訴訟中,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方式有很多,題目中表明中夫妻雙方分居滿兩年是其中的一種。因為在訴訟離婚中,感情是否破裂,是作為本案是否准予離婚的重要依據。
關於分居滿兩年的證據,包括但不僅限於如下:
一,雙方簽訂的分居協議。
二,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雙方簽訂的分居協議較少,所以在分居時可心向對方郵寄分居通知書。在郵寄時,必須在快遞單中寫明為分居通知書,即寫明快遞是何物。並儲存好快遞單以及回執單。
三,夫或妻一方在外租賃房屋的證據。例如,租房協議,物業費,水費,電費,燃氣費等發票。
四,目前司法實踐中,多是女方回孃家居住較多。這時就需要當地村委或居委或社群出據相關的證明,或者由物業公司出據證明,或者左鄰右舍出據相關的證明。或者其他表明你在父母處居住的證據。
但是,即使簽訂分居協議或其他,難以認定分居狀態的,例如分房不分家,即在一個房屋內但在二個房間內居住。此種情況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較難認定為分居狀態。或者一方因學習工作治療疾病等原因,也難以認定為分居狀態。
綜上,是分居提供的相關證據以及需要注意的事項。個人認為寧拆十座廟,不毀一樁婚痛忍忍就忍,二人走在一起不容易。下一個不一定就比現在這個好。過日子哪有不吵架的。對對方多一分理解,少一些吵鬧,啥事說不開呢?
祝君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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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潘律師說家事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的,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所以,首先要確定的是,這裡分居的原因是因感情不和,而不是因工作學習導致分居兩地的情況。你在外面打工兩年沒回家,順便找了小三,向法院起訴離婚,說已分居兩年,法院是不會採納的。
另外,分居應當至少是分居兩處各自獨立的房屋,而不是同在一套房子內,分床或分屋,這個不叫分居,你硬說是分居,法院也沒法認定。
下面我們回到正題:哪些證據可以證明分居滿兩年?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
2.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
3.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
5.小區鄰居、物業證明等。
如果你以為能提供分居兩年的證據,法院就能一次判決離婚,那還是太天真了!
事實是,如果另一方不同意離婚,即便分居兩年,第一次起訴法院一般也不會判決離婚的!另一方不同意離婚的理由也是五花八門,有的是真不甘心,真對婚姻抱幻想,希望複合,但有的,卻只是以“拖”為要挾,與對方談條件,爭房子,要財產。這個時候就看誰更能HOLD的住了。
所以,要是鐵了心想離婚,另一方又不同意,就不必要等到“分居兩年”這個條件成就,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等到分居兩年,基本可以起訴三次了,一般的婚,早離了。
另外多說一句,離婚訴訟中,原被告地位完全平等,不存在誰起訴誰就要輸這一說,也不存在誰能拖誰就能贏這一說。拖到最後一無所有的,大有人在,如果婚姻死亡,和好無望,不如彼此放過,儘早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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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律師說
離婚訴訟案件中,正所謂清官難斷家務事,如果沒有足夠的證據,鬧到了法院,夫妻分居這種家庭私事,法官也犯難。
能證明夫妻分居的常見證據主要有五種:1、夫妻雙方簽訂的書面分居協議。此類協議最好是書面的,如果是口頭協議,須對方承認;
2、在分居期間,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導致分居的事實;
3、因感情不和,一方在外租房,房屋租賃合同也可以作為證據;
4、一方在分居期間發出書面分居文書,最好用快遞性質郵寄,並在備註裡填好“分居”,保留郵寄憑證;
5、人證,比如夫妻雙方共同認識的朋友、親戚。但是在選取人證的時候要避免與一方有利害關係,並且分居本屬於夫妻私事, 這一類證據在法院很難被採信,最好輔佐以上述其他證據。
實踐中,因夫妻感情不和的,第一次離婚訴訟一般都不會判決,這方面法律並無明文規定,但是考慮到了第一次起訴離婚時,一般尚有和好可能,法院傾向於不判離婚。這隻能說是司法實踐有這樣的一個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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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法妞問答
實務中,中國《婚姻法》明確規定:如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可以認定夫妻感情已經破裂,調解無效的,可判決離婚。
那麼,離婚案件處理中哪些證據可以認定“夫妻分居滿兩年”,您可以參考如下5點:
1、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
2、單方簽訂的租房合同;
3、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協議,最好用EMS郵政快遞寄送,在備註欄裡註明“分居協議”,並且保留郵寄憑證,從郵寄之日起到提起離婚期間屬於夫妻分居時間;
5、一方所在地區居委會證明,較一般的證人證言,證明力更強。
另需指出,以下2種情況不應認定為分居:
1、分床不分房,法院難認定是分居
多數夫妻感情不和後,由於經濟狀況及子女等方面因素,不能分居生活。夫妻雙方不同床但卻在一個房間或是一套房子裡共同生活,且沒有夫妻生活。如果一方以此來確認分居並提起訴訟離婚時,而另一方不承認分居事實的,法院一般不予採信,無法確認分居。
2、夫妻異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意義上的“分居”
夫妻因為就業、學習等的原因,分居生活,但不一定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分居。婚姻法認定分居必須是因夫妻感情不和而造成的分居。如國外求學或是工作調離,即使分居兩個城市或是兩個國家,也依然不屬於婚姻法中“夫妻感情不和分居”。在這種分居事實基礎上,加上能夠進一步證明雙方感情不和的證據,判決離婚的可能性會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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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南京律師鍾延成
一、能證明夫妻分居的常見證據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
2、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一定是要書面的,口頭協議必須對方承認;
3、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最好是用快件性質郵寄,在備註欄裡註明“分居”,並且保留郵寄憑證,從郵寄之日起到提起離婚期間屬於夫妻分居時間;
4、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5、人證也可以,比如雙方都認識的朋友或者親戚,不過因為證人往往和為其作證的一方有利害關係,以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單獨的證人證言難為法院採信,要輔佐以其他的證據。
這裡需要特別提醒一點:因為分居為夫妻之間的私事,外部的證據的證明力十分有限。因此即使有上述證據,法院也未必一定會採納。因此,對於那些試圖透過“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而離婚的人,如果還沒有分居,最好還是放棄,而轉為直接起訴離婚,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六個月以後,再次提起離婚訴訟,這時法院通常會判決離婚。這樣要比苦苦等待兩年要快多了,而且成功率還高。
二、怎樣認定分居
1、分居要具備——感情不和、分開居住、不履行夫妻間義務
目前法院認定的分居,就是指因夫妻感情不和,雙方分開居住,且互不履行夫妻之間的義務(包括性生活等)。雖然不在一起住了,但不是因為感情不和原因,而是因為其他原因。工作地點原因,或其他客觀原因的,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分居。比如,一個工作在北京,一個工作在上海,現一方提出離婚,提出已分居了兩年,因為有工作地點的因素,法院很難認定構成婚姻法上的分居。
2、夫妻常年異地居住算不演算法律意義上的分居
許多人不理解如果夫妻常年異地居住,算不演算法律意義上的分居。當然不一定演算法律上的同居。法律上的分居是以夫妻雙方因為感情不和而不存在性生活的共同居住,互相不履行夫妻義務為標誌。
3、同居不履行義務算不演算法律意義上的分居
如果同住一套房,不在同一張床睡,但感情不和,不履行夫妻間相互的義務,算不演算法律意義上的分居?這種情況下法官在開庭時開庭時難以認定同居,例如一旦一方否認分床睡,另一方不好舉證證明分床事實或沒有性生活事實,因此不認定為分居。
以上是關於“能證明夫妻分居的常見證據,怎樣算分居?”等問題的分析與回答,如果您還有疑問,不妨問問專業的律所,或者諮詢我們專業的律師(江蘇永衡昭輝律師事務所 鍾延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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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南京律師鍾延成
一、能證明夫妻分居的常見證據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
2、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一定是要書面的,口頭協議必須對方承認;
3、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最好是用快件性質郵寄,在備註欄裡註明“分居”,並且保留郵寄憑證,從郵寄之日起到提起離婚期間屬於夫妻分居時間;
4、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5、人證也可以,比如雙方都認識的朋友或者親戚,不過因為證人往往和為其作證的一方有利害關係,以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單獨的證人證言難為法院採信,要輔佐以其他的證據。
這裡需要特別提醒一點:因為分居為夫妻之間的私事,外部的證據的證明力十分有限。因此即使有上述證據,法院也未必一定會採納。因此,對於那些試圖透過“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而離婚的人,如果還沒有分居,最好還是放棄,而轉為直接起訴離婚,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六個月以後,再次提起離婚訴訟,這時法院通常會判決離婚。這樣要比苦苦等待兩年要快多了,而且成功率還高。
二、怎樣認定分居
1、分居要具備——感情不和、分開居住、不履行夫妻間義務
目前法院認定的分居,就是指因夫妻感情不和,雙方分開居住,且互不履行夫妻之間的義務(包括性生活等)。雖然不在一起住了,但不是因為感情不和原因,而是因為其他原因。工作地點原因,或其他客觀原因的,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分居。比如,一個工作在北京,一個工作在上海,現一方提出離婚,提出已分居了兩年,因為有工作地點的因素,法院很難認定構成婚姻法上的分居。
2、夫妻常年異地居住算不演算法律意義上的分居
許多人不理解如果夫妻常年異地居住,算不演算法律意義上的分居。當然不一定演算法律上的同居。法律上的分居是以夫妻雙方因為感情不和而不存在性生活的共同居住,互相不履行夫妻義務為標誌。
3、同居不履行義務算不演算法律意義上的分居
如果同住一套房,不在同一張床睡,但感情不和,不履行夫妻間相互的義務,算不演算法律意義上的分居?這種情況下法官在開庭時開庭時難以認定同居,例如一旦一方否認分床睡,另一方不好舉證證明分床事實或沒有性生活事實,因此不認定為分居。
以上是關於“能證明夫妻分居的常見證據,怎樣算分居?”等問題的分析與回答,如果您還有疑問,不妨問問專業的律所,或者諮詢我們專業的律師(南京知名離婚律師鍾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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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廣東成說律師事務所
分居“滿兩年”這個時間應該如何界定?
這裡簡單的說就是,要連續分居滿兩年,不得累加計算。如果十年前連續分居了兩年,後面又和好了,現在才來起訴,這種情況就不算婚姻法中所說了分居滿兩年。
如果只是斷斷續續分居,鬧幾天矛盾分幾天居,這樣累計下來的分居時長,肯定也不算婚姻法裡面所說的分居滿兩年。
哪些證據能證明“夫妻因感情不合導致分居滿兩年”?一類是證明因感情不合而分居滿兩年,但是不能單靠口頭陳述就讓法院認定你們是因為感情不合而分居滿兩年。
最好是能有書面的《夫妻分居協議》,它能直接了當地證明了所有關鍵內容,只要對方簽字,就很難否認。如果對方不肯分居的話,那就郵寄《書面分居宣告》。郵遞的時候記得在備註欄仲註明“分居宣告”,並保留郵寄憑證及簽收記錄,由此來計算分居時長。
最後要提醒一句,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只有一個,那就是“夫妻感情破裂,再無和好可能”,而“因感情不合導致分居滿兩年”只是其中一個判斷標準而已。最終能不能離,還是需要法官綜合考量感情是否破裂並且無和好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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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長沙律師劉大狀
因感情不和分局兩年,法院應准予離婚,但訴訟是需要證據主張的。
一、分床不分房,法院難認定是分居
因為受到經濟條件的限制,大多數的夫妻還只擁有一個住處,或者無力負擔長期在外單獨租房居住,因此夫妻感情不和後,同房不同床,各自分灶吃飯。在一方提起訴訟離婚時,如果另外一方不承認分居事實,外加夫妻同居是純屬私人事務,他人很難為此作證,因此法院一般不予採信。
二、夫妻異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意義上的“分居”
有的夫妻因為就業、學習等的原因並不在一個地方生活,所以地理意義上的夫妻異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上說的分居,法律上的分居是以夫妻雙方因為感情不和而不存在性生活的共同居住,互相不履行夫妻義務為標誌。不過如果異地生活的夫妻相互間感情不和的,也可以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分居,但是必須要有夫妻雙方感情不和的書信等書證及其他證據來證明。
三、能證明夫妻分居的常見證據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
2、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一定是要書面的,口頭協議必須對方承認;
3、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最好是用快件性質郵寄,在備註欄裡註明“分居”,並且保留郵寄憑證,從郵寄之日起到提起離婚期間屬於夫妻分居時間;
4、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5、人證也可以,比如雙方都認識的朋友或者親戚,不過因為證人往往和為其作證的一方有利害關係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單獨的證人證言難為法院採信,要輔佐以其他的證據。
分居滿2年在中國只是判斷夫妻感情破裂的一種方式,只要不經過法定的離婚手續,雙方的婚姻關係還繼續存續,如果此時任何一方與第三方結婚的,即構成重婚罪。
如果您對該問題還有疑問,可致電15874214168免費電話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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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中,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如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可以認定夫妻感情已經破裂,調解無效的,可判決離婚。
那麼,離婚案件處理中哪些證據可以認定“夫妻分居滿兩年”,您可以參考如下5點:
1、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
2、單方簽訂的租房合同;
3、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協議,最好用EMS郵政快遞寄送,在備註欄裡註明“分居協議”,並且保留郵寄憑證,從郵寄之日起到提起離婚期間屬於夫妻分居時間;
5、一方所在地區居委會證明,較一般的證人證言,證明力更強。
另需指出,以下2種情況不應認定為分居:
1、分床不分房,法院難認定是分居
多數夫妻感情不和後,由於經濟狀況及子女等方面因素,不能分居生活。夫妻雙方不同床但卻在一個房間或是一套房子裡共同生活,且沒有夫妻生活。如果一方以此來確認分居並提起訴訟離婚時,而另一方不承認分居事實的,法院一般不予採信,無法確認分居。
2、夫妻異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意義上的“分居”
夫妻因為就業、學習等的原因,分居生活,但不一定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分居。婚姻法認定分居必須是因夫妻感情不和而造成的分居。如國外求學或是工作調離,即使分居兩個城市或是兩個國家,也依然不屬於婚姻法中“夫妻感情不和分居”。在這種分居事實基礎上,加上能夠進一步證明雙方感情不和的證據,判決離婚的可能性會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