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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海翔大道不堵車

    我認為:企業規定離職員工不享受年終獎是合法的!

    說年終獎屬於工資,完全是斷章取義勞動法意見指出:“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注意看到用詞:“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一般”。

    試問一:你的勞動合同有規定年終獎嗎?我敢說100%的公司不會給你這樣籤合同。

    試問二:我的企業工資就是月薪多少,合法嗎?肯定合法。

    事實上,大部分公司不會把規定做的那麼死

    像我原來工作的單位,都是規定,只要是工作超過半年離職或者退休的,都會享受到相應的年終獎。

    企業規定離職員工不享受年終獎,不是摳門,這只是想留住員工的一種手段,何必當真?

    不要把企業都想地那麼“不要臉”。員工和企業都是相互的,你有情我有義,你不要臉,我也會撕破臉

    因此,我認為員工也要考慮到企業的情況,畢竟企業的錢也不是打水漂來的,不要為了一點點錢而斤斤計較。你覺得呢?

  • 2 # 陽笑笑

    我是HR桔子姐,對於“企業規定離職員工不享受年終獎是否合法?”我的解答和觀點如下:

    年終獎發放

    法律並沒有相關規定企業不發年終獎就是違法的,首先年終獎是企業根據自身企業一年度的盈利情況對員工進行的獎勵,是屬於一種激勵性的福利。

    公司年終獎管理規定

    在現實工作中,會發放年終獎的企業往往會制定年終獎發放標準和相關管理制度。並不是所有的員工都能享受到年終獎發放,這點也是很容易理解,畢竟企業也不是社會福利組織機構,能發放年終獎的單位已屬不錯。例如企業會規定:在某年中某個月後入職的員工才能享受到一定額度的年終獎等,同理對於在未做完滿一年或者但凡在發放年終獎前離職的員工都不享受年終獎的規定。對於類似這樣的規定,公司制定了相關管理制度並且也公示了的話,員工和企業之間就已經構成互相認同。

    寫在最後

    HR桔子姐認為對於離職的員工公司仍能發年終獎是值得讚賞,不給離職員工發放年終獎也不違法。除非這位離職員工與公司有簽訂過雙方年終獎發放的協議約定,表明了即使離職也能享受到年終獎。

  • 3 # 蝸牛手記

    企業規定離職員工不享受年終獎是否合法?

    我們先來說說年終獎的含義,年終獎是用來獎勵一年來為公司做出了貢獻的員工的,現在逐漸演變成員工的一種福利,只要你是在公司上班,你還是公司的員工,那麼公司多少都會考慮給大家一點年終獎的,一是為了鼓勵員工,也是為了讓大家開開心心的迎接馬上到來的春節。正所謂“一箭雙鵰”。

    我們再來看看法律上是否規定企業必須給員工發“年終獎”,我查遍了《勞動法》和《公司法》都沒有找到這樣的條款,既然法律上找不到明確的條文,那麼就是沒有強制性的規定。

    既然沒有強制性的規定,那麼就是說,企業在年底也是可以不給大家發年終獎的,和你離不離職其實沒多大的關係。

    很多員工在一個單位乾的時間久了,每年企業都會發一點年終獎,作為對員工的肯定和鼓勵,突然那一年企業的業績下滑甚至虧損的時候,企業拿不出來多餘的錢給大家發年終獎怎麼辦?這個時候當你習慣了拿這個福利的時候,突然福利沒有了,心理上肯定是有落差的,這個可以理解。

    企業員工離職很多公司都規定離職員工是沒有年終獎的,這是公司的規定,也可能是寫到勞動合同裡面的,並不違反《勞動法》,而且也是合法的。

    這或許是員工的心態沒有擺正,離職前可能給公司帶來也一定的業績,但是公司也是拿了工資作為報酬的,當你辭職的那一瞬間,你已經不是這個企業的員工了,企業也沒有義務給你發年終獎了。

    以前在網上看到個案例,就是離職的員工起訴單位沒給自己發年終獎,結果可想為之,肯定是敗訴的。

  • 4 # 方敘定投

    企業規定離職員工不享受年終獎是否合法?

    每個企業的規章制度不一樣,對於離職員工的待遇也不同,想知道離職是否能享受年終獎應該在離職前問清楚,一般企業都有一個時間點,比如年終獎2月1日發放,那麼1月31前離職就不會有年終獎,2月2離職就會有,為何企業3、4月開始大量招人呢?因為3、4月一般是年後,很多企業員工拿過年終獎後選擇離職,這個時候人員流動較高,很多企業缺人,員工待業,所以招聘高峰期集中在年後。

    至於是否合法,現在法律還沒有明確的強制規定企業必須如何,根據企業自身的制度可以規定,一旦簽署了有效文書,若違反了文書有效規定則可以申請仲裁。

    個人覺得離職員工享受年終獎應該按照他離職的時間來定,若該員工已經滿一年工作,距離發放年終獎剩餘一週內離職,應該正常給予年終獎發放,很多企業會在發放年終獎前1天離職的都不予發放,顯得很不合乎情理,員工辛苦工作一年應該得到自己報酬,若是因為幾天就不給予獎金那企業未免過於克摳。若本應年底發放年終獎,該員工在9月離職,那麼不發放年終獎也在情理之中。

    如果在年底決定離職,建議年終獎到手後再離職,這麼久都堅持下來了,多用心工作幾天也不虧啊,畢竟申請勞動仲裁對個人和公司都會有一定的影響,和上家公司就算是離職也建議維持良好的關係,自己的前程比金錢重要。

  • 5 # 颯翔01

    要看具體合同如何簽訂,企業對年終獎如何定性。如果合同中有約定則屬於受法律保護的合法工資收入,不給就不合理了。

  • 6 # 打聽生活

    就這個規定而言,肯定是不合法的,因為這屬於企業免除自己應承擔責任的條款。但是不是離職員工就一定要發年終獎呢?那也未必,具體要符合以下幾點。

    一、首先要看公司的規章制度、勞動合同或其他協議上有沒有約定年終獎事宜。如果有明確約定,那麼一般情況下離職員工也要按月份比例折算發放年終獎。如果沒有約定,那麼主動權在公司,可以選擇不發。

    二、即使公司有規定年終獎,那還得看年終獎的發放方式。比如大部分公司是要透過考核結果來發放不同的年終獎,也規定了年終獎為0的情形。如果離職員工屬於年終獎為0的情形,那麼公司也可以不用發放年終獎,當然,公司得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考核結果。

    所以說,單純的規定離職員工不享受年終獎肯定是不合法的,但透過考核來拿年終獎,這類條款是沒問題的。

  • 7 # 嫻公子

    1.合法。國家法律法規並沒有明文規定,強制性要求企業必須給員工發放年終獎,如果企業規定離職員工不享受年終獎,而企業的規章制度的制定程式是合法的,那麼離職員工不享受年終獎,則是合法的;

    2.合法但有瑕疵。雖然國家法律法規並無明文規定,企業規章制度也有規定,但是規章制度的制定程式是非法的,比如沒有透過工會,由幾個人隨意制定。那麼本身公司的規章制度規定是有瑕疵的,那麼一般情況下,在勞務糾紛中,一般偏向於弱者,也就是勞動者,所以,如果勞動者維權,企業就會很被動;

    3.不合法。如果勞動合同或企業規章制度中有約定,如果離職員工上年度工作滿一年,根據《勞動法》第46條“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的規定,其完全具備參與年終績效考核、領取年終獎的條件。企業僅以年終獎發放時員工已離職而拒絕支付年終獎的,有違同工同酬的原則。

  • 8 # 燕妮在職場
    在我這麼多年的職業生涯中,有關年終獎發生過兩個小故事:1.一個員工在當年8月份離職,在離職之前什麼都沒說,也沒有和公司協商。離職之後告發公司,說要補發年終獎。最後,員工敗訴。

    2.有一個員工踏踏實實做了一年,最後公司發給她88塊的紅包,作為年終獎。這位員工把年終獎砸到領導面前,當場離職。

    當然,你可以把這兩個故事當笑話聽,但卻是我實實在在的經歷。

    不要說年終獎了,有些企業當員工離職的時候,連銷售提成也不發,或者緩發。

    我覺得這個問題是要區別對待的:對公司來說,做出離職員工不享受年終獎這樣的規定,是否合法?我認為既然做了規定,並且年終獎作為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中予以明確,那麼肯定是合法的。只要規章制度的制定通過了合法的程式,經過了公示,並且是全員透過的,那麼該規章制度就是有效的,應當按該規章制度予以處理。所以上述規定:離職不享受年終獎,其實是合法的。

    這種算是制度比較完善的。

    還有一些企業會把離職員工,在離職那一刻,預設為沒有年終獎的。這個其實是要看離職時候的時間,一般的來說,我們說的年終獎是以一整年為計算單位的,即當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而往往年終獎發放的時間會在春節前1-2個月時間。有些很摳的單位,還會把年終獎分到第二年的春節之後,就是為了防止員工一拿到年終獎就離職。

    比如員工是在當年的10月份之前離職的,我覺得沒有年終獎也算正常的,因為即使去告發公司,不要說取證比較難。而且有些企業發放年終獎是靈活的,是企業自主安排的,勞動法或者說法律法規沒有規定地這麼細。

    當然員工考慮離職的,我也會勸說,儘量是拿到年終獎再離職。再者說,如果新單位是把你挖過去的,年終獎這些補償都會給你,那麼,另當別論。

    再怎麼樣,要不要和錢過不去。

  • 9 # 稚始梔終
    離職員工年終獎的痛。

    我們看到一個現象就是很多人年底的時候呢,員工不離職都在等著拿年終獎,這就是員工對年終獎的痛,為什麼因為提前離職就意味著拿不到年終獎。

    那麼離職員工到底應不應該發年終獎呢?

    其實是要的,那麼離職員工的年終獎如何發放呢?

    應該是發放他在職期間的年終獎。比如,他在這一年當中工作的6個月,那麼,他就應該發放6個月的年終獎,當然這裡有一個特殊的情況,就是要根據企業的財年來核算。

    企業發放年終獎的現狀

    一般企業呢,很少會有檔案性的東西去規範這個年終獎到底怎麼發,特別是眾多的這種中小企業,它們更多的是到了年底的時候呢,臨時決定發不發以及怎麼發。

    那麼年終獎到底應該怎麼樣發呢?

    第一,年終獎放在年末發,但是年末發這樣的情況呢,往往會遺漏的離職員工,其實這個不僅僅是不合法也不公平。

    第二,現在有些企業呢,也會把年終獎把他分到各個月來發放,這就不叫年終獎了,從某種程度上他可以叫績效獎金,但是呢,這樣的發放方式,但是相對來講是公平的。

    如果單位發放年終獎真的少了離職員工,那麼作為你是離職員工應該怎麼辦呢?

    因為畢竟你在那邊工作了,一段時間,總之肯定是你是享有年終獎的權利的。

    那要不要去追這個年終獎,我覺得看個人的情況;

    如果這個年終獎的這個金額,他不是太高,我倒覺得沒有必要,我們往前看,嗯,必須的,這種勞資糾紛的事情呢,應該說耗時耗力,你現在還有工作的話,那麼也會影響你現在的工作,所以呢,不建議去做什麼維權的事情,就當是過去好了。

    如果你和企業有另外的補充條約,比如說勞動合同的補充條約啊,或者說其他的合約的形式裡面有說明這個年終獎的這個情況包括髮放了發放的金額以及發放的方式啊,以及離職後的這個年終獎的這種情況呢,那麼你應該去爭取。

    【結語】

    企業發放年終獎少了離職員工,是不合法的;

    作為員工,在不影響自己工作的情況下,是需要就年終獎事宜與企業進行良好溝通的,適當地保護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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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 # 職路施語

    請注意,合情、合理與合法是不同的。從情理角度上來看,離職員工,尤其是一年當中工作了6個月以上,有的甚至在公司工作了5年、10年甚至更長時間,一朝離職,做為公司於情於理都是應該讓其享受到年終獎的。

    但不發放,沒有做到合情合理但卻未必不合法,是否合法主要看三個方面:

    一是看現行法律。年終獎屬於《勞動法》規定的工資總額的組成。根據《勞動法》規定,年終獎的發放勞動法律沒有硬性的規定是否發放年終獎,年終獎的發放額度和形式一般由企業資金根據情況調整,屬於單位的自主權利。

    二是看公司規章。通常來講,關於員工的福利待遇,公司規章裡面都會單獨地做為一塊專項內容羅列出來,同時,經職工代表大會集體討論透過,並在全體員工範圍傳達並告知,確保每一位員工知曉規章制度具體條款內容,若規章制度明確規定離職員工享受當年的年終獎,則應當悉數發放。

    三是看勞動合同。年終獎是指每年度末企業給予員工不封頂的獎勵,是對一年來的工作業績的肯定。如果勞動合同中有明確約定或者單位的規章制度對年終獎有明確規定,單位應該按照約定或規定發放。

    倘若,離職員工離職前後所在企業未能按規定履行規章制度或者勞動條款中關於享受年終獎相關規定,離職員工可以透過聘請專業律師,藉助勞動監察機構,向企業所在地法院起訴,維護個人權益。

  • 11 # 磊哥雜談

    一般職工在進入新公司的時候,都會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厚厚的一沓合同,估計很少有人能仔細看,因為我們明白“這份合同的最終解釋權肯定歸公司所有”,所以,這時候廣大的求職勞動者在這份合同面前就成了弱勢群體,許多人遲遲不敢離職,因為擔心一離職之後年終獎就拿不到;甚至一些公司直接做出規定:員工一旦離職,年終獎不予發放……

    在1990年01月01日,國家統計局就釋出了《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二章第四條寫到:工資總額由六部分組成:(一)計時工資;(二)計件工資;(三)獎金;(四)津貼和補貼;(五)加班加點工資;(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此規定是國家統計局釋出,並且自1990年01月01日開始實行,具有法律法規!

    而在《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中第七條獎金的定義是: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包括:(一)生產獎;(二)節約獎;(三)生產競賽獎;(四)機關、事業單位的獎勵工資;(五)其他獎金。到這裡廣大讀友們應該知道了,從以上兩個文獻中可以得知:工資包括獎金,而獎金又包括生產獎,那麼我們只要再能找出生產獎中包括年終獎的檔案就可以了,到時候就可以證明年終獎也是工資的一部分,即使我們離職,公司也應該正常發放!而同樣也是在1990年01月01日國家統計局釋出的《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範圍的解釋》的檔案中,第二條第一項中就寫到:生產(業務)獎包括超產獎、質量獎、安全(無事故)獎、考核各項經濟指標的綜合獎、提前竣工獎、外輪速遣獎、年終獎(勞動分紅)等看到這裡大家明白了吧:年終獎→生產獎→獎金→工資,這些組成都是具有法律效應的,年終獎就是工資的一部分,即使員工離職,企業也必須正常發放,一般企業都是這樣發放的:員工的基本工資÷12個月×你一年當中上了幾個月=員工年終獎

    廣大讀友們,現在明白了吧,年終獎就是工資的一部分,員工即使離職,公司也應該正常發放,我們要學會用法律檔案保護自己!

  • 12 # 忠南每日一說

    年終獎金不屬於必須發放薪資的一部分,它屬於待遇的一部分。所以這就得出這個結論了,公司不發年終獎金不屬於違法行為。

  • 13 # 職場軟實力

    公司都有規章制度,員工入職以前都會讓看一下,如果正式上任表示“閱讀並同意”規章制度。

    可能有些人根本不看,到了觸犯規則了才知道有這一條。

    有些公司年終獎在過完年上班再發,就是怕員工過個年就不來了。

    好多私人企業,年終獎形式也是多種多樣。有些一個月工資,有些幾個月工資,有些封個紅包,紅包大小還因人而異,有些年底就聚個餐。你上八個月班,年底還要年終獎,公司若說壓根沒有年終獎這一說你也沒辦法。

    所以既然這麼介意那麼入職前就把這塊問清楚,別怕抹不開面子。如果合適再入職,免得浪費感情。

  • 14 # 廣東海涵律師事務所

    具體各地的規定不太相同。廣東地區,在能夠證明員工符合年終獎的發放條件並且有明確的年終獎計算方式或數額的情況下,員工中途離職的,應當按照在職時間的比例折算年終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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