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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遊戲管理者把玩家在遊戲裡進行的交易判定為線下交易,這是否自相矛盾?並扣掉了買家的金錢和商品,且買家任何申訴皆屬於無效抗議。在沒有第三方機構鑑定裁決的環境下,該遊戲的“最終解釋權”是否會成為其霸王條約的最有利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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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一路彩虹

    《民法總則》規定的網路虛擬財產,包括網路虛擬動產和虛擬不動產,比特幣、遊戲中的武器等,屬於網路虛擬動產;在網路虛擬財產中最有價值的,是網路虛擬不動產,例如網站、網路店鋪等,這才是當前最重要的網路虛擬財產。

    金銀時代之後的法定貨幣以降,發行廣泛認可的貨幣(紙幣)一直是政府的特權。這些貨幣可被追蹤,從技術上講,政府發行的貨幣可以判定因何而來,為何而去。

    下面再來說一下,域名作為資產已進入司法實踐,眾所周知,域名是網際網路世界的門牌號碼,是企業站點的標識,是瀏覽者訪問的路徑。對於企業或機構而言,在網際網路絡上擁有自己的域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一方面,企業或機構等於註冊了一個規範性的網路標識,形成了與企業商標和名稱相呼應的網際網路品牌,有效地保護了企業的公眾形象和無形資產;另一方面,域名是企業或機構在資訊高速公路上設立的一個視窗,宣傳自身的形象和產品,有助於企業開拓市場。

    所以說,就目前虛擬貨幣並不光是遊戲幣,還有比特幣,另外還有隱藏的網路資源、交易都會產生利益關係,國家會慢慢出臺政策的。就相關都會做出法律法規的,數學時代已經來臨,以後會更加嚴格管理。

  • 2 # 清風普法

    遊戲終歸是遊戲,但是對於遊戲中的虛擬財產是受法律保護的。如果在遊戲中,因為管理者的不法規定導致了個人損失,也可以向法院起訴索賠。但是起訴也要考慮費用與時間成本。

  • 3 # 老賴失信地圖

    網路虛擬財產也是財產,同樣具有交易屬性,應該受到法律保護。對於遊戲運營商,如果提供的是不平等交易合同和規則,同樣是無效合同,不受法律保護,消費者可以留取證據進行維權。這裡證據的留取主要是截圖,合同是使用者協議,亂扣費的截圖等,一定要形成證據鏈條,充分而且具有說服力。

  • 4 # 南喬生的遊戲世界

    可以的,遊戲中的帳號(ID)及“貨幣”、“裝備”、等“財產”雖然是虛擬的,但也具有財產屬性,在遭受侵害或違約時,也可以要求賠償。

  • 5 # 我顧問

    《民法總則》第115條: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定權利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

      第127條:法律對資料、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 6 # 享法

    1.網路虛擬財產是否受法律保護?

    網路虛擬財產是指為所有人支配和控制,且能給所有人帶來經濟利益或精神利益的只能存在於網路空間的數字化、非物化財產,包括網遊賬號、微博和微信賬戶、網店、虛擬貨幣、網路遊戲中虛擬物品及裝備等。

    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五條及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定權利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法律對資料、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並且,早在《民法總則》正式實施前,最高院民一庭在審理《劉x訴網路遊戲經營公司網路侵權責任糾紛案》中即認為,雖然虛擬財產以資料形式存在,但由於其具有一定價值,虛擬財產的主體可以在一定條件下使用、處分該財產,甚至可以因交易行為而給虛擬財產主體帶來經濟利益,故而因其在一定條件下具有財產的屬性而應予法律保護。

    由此可見,網路虛擬財產受到法律保護,當網路虛擬財產被侵犯時,權利人可以依法維權。

    2.遊戲內的交易是否屬於線下交易?

    線下交易一般指非正常模式的交易,不透過安全中介購買物品,由買賣雙方自行交易。一些遊戲平臺有專門的線下交易平臺,例如網易。

    您在遊戲裡進行的交易,我們認為應當不屬於線下交易,但建議您去找下這款手遊的使用者協議等相關協議,其中應該有遊戲運營商對“線下交易”的定義,是否與您購買遊戲道具的方式相同以及該遊戲運營商是否禁止此類交易。

    3.遊戲的“最終解釋權”是否會成為其霸王條約的最有利依據?

    根據現行法律的規定,消費者作為合同的一方當事人享有對合同條款進行解釋的權利,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排除消費者解釋格式條款的權利:

    《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一條規定, 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至第三款規定,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宣告、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藉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宣告、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十一條至第十二條的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排除消費者解釋格式條款的權利。當事人違反前述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該遊戲的最終解釋權排除了消費者解釋格式條款的權利,因而是無效的。所以,遊戲運營方關於最終解釋權條款的約定,不但不會成為該遊戲運營方的最有利依據,反而會成為主管部門的處罰依據。

    (注:所刊圖片來自網際網路,若您是圖片的權利人,請與我們取得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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