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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古史新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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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十三哥喂
關於拾金不昧是否可以索取報酬,也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
不過我個人是贊成對於拾金不昧者給予一些報酬的。原因如下:
一、能拾金不昧者品德高尚,應該給予一定的鼓勵;
二、拾金不昧者為了歸還利益,多少都佔用了一點自己的時間和精力,有可能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應該給予一定的補償。
三、可以鼓勵更多的人做好事;
第三點算是咱們國家的優良傳統了。
相傳在春秋時期,魯國有一條法律,任何人在國外看到魯國人淪為奴隸,都要花錢贖回,然後由國家報銷這筆費用。
孔子的學生又一次在國外看到一個淪為奴隸的魯國人,就花錢把他贖了回來,卻沒有向國庫報賬。
於是孔子說這個學生做錯了,是大害。
學生不服氣,我花自己的錢為同胞贖身,又沒有增加國家負擔,老師不表揚我也就罷了,為什麼還要說我是大害?
孔子說:你花錢贖人,卻又不報賬,所有的人都說你道德高尚,而報賬的人就被你比下去了,可能被說成是逐利之徒。而你不是真的道德高尚,你是有錢,不報賬也能維持生計,但是其他人卻未必了,但報了賬又會被人說,於是乾脆不再贖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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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秦寶海9
對“拾金不昧”者向對方索取報酬,我認為是不應該的,如果對方不忍心,主動給你報酬,那麼,這也就沒什麼可說的,如果去跟對方要報酬的話,“拾金不昧”還有什麼意義呢。
生活中,總會有拾金不昧的人,撿到東西或者是錢,有的交到派出所,有的在原地等待失主,這就是我們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這種事情也只有我們中國人才能做得到,這是我們引以為傲的。
有的失主在得到丟失的財物後,為表示感謝,或是給“拾金不昧”者錢或物,按理說,“拾金不昧”者是不能要失主的東西的,因為我們撿到東西或者是錢的當初,並不是為了跟失主索要東西的,而是讓失主不再心急如焚,尤其是老年人丟失了財物,你若是物歸原主了,他們會高興得不知所措。
因此,我們更不能去跟失主索要報酬了,我們拾金不昧,為的是讓我們的良心有個歸處,這也是我們每個人做人的基本準則。
從新聞中也看到過“拾金不昧”者跟失主索要財物的案例,因為這,雙方都紅了臉,“拾金不昧”者跟失主所要財物,其實他的心裡並沒有惡意,只是想讓心理得到平衡,這大家也都能理解,也無可厚非,只是這種行為不值得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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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金不昧該不該給報酬,清代乾隆年間一個奇案,給出完美答
拾金不昧也算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了,近年來,也有一個問題引起大家的廣泛討論,就是拾金不昧後,丟錢的失主該不該給報酬,我個人覺得是該給的。
拾金不昧的傳統美德是以道德約束人們,但是坦率而言,拾金不昧對拾金的人,也是一個很大的考驗,首先,面對金錢的誘惑不是誰都能無動於衷的,其次,找尋失主也會牽扯自己大量的精力和時間,付出了時間成本。如果沒有一點報酬,可能會挫傷大家的積極性,但是有了報酬又好像失去了道德上的崇高感。到底該不該有,一時間引起了熱烈的討論。
清代乾隆年間,發生了這麼一個奇案,給出了我們完美的答案。
乾隆年間,蘇州樂橋有一個李小哥,父親早逝,被母親拉扯長大。他每天靠起早貪黑,買菜奉養母親,維持家用,日子過得緊緊巴巴。因為家貧,也娶不起媳婦。
有一天,一大早他又去賣菜,結果偶然撿到一個包袱。到了家開啟一看,傻眼了,裡面竟然是銀燦燦的45兩銀子。
這個看似不多,其實在那個時代是一筆鉅款。他一天買菜所得,一天不過100文錢,45兩銀子是他450天的收入。她的母親勸他趕緊還回去,一是避免產生糾紛,二是丟錢的人,這麼大一筆銀子說不定有什麼急用,你貪了銀子,說不定逼得別人上吊。
李小哥也是一個質樸的菜農,就帶著銀子去了他拾包袱的地方,剛好失主也找了半天,到了此處,他就把銀子還給了失主。
這個失主也是一個神奇的人,拿了銀子也不道謝,大搖大擺的就要離開。當時很多的圍觀的看熱鬧的人看不下去了,覺得這個失主太不應該了,讓他拿銀子出來道謝。
這可能就陷入了我們現在社會遇到的問題,失主說他還給我是應該的,憑啥拿銀子道謝,但是大家又覺得人家要是不還,你啥都沒有,人家跑來跑去,好心好意,你不表示實在是豈有此理。
因為引起了眾怒,失主也怕了,但是他還是不想掏銀子,於是想了一個計謀。他說自己丟的是50兩銀子,現在李小哥只還了45兩,自己貪了5兩,還要什麼報酬。
促持至其所以待,遺金者適至,遂還之。其人得金輒持去,市人鹹怪其弗謝也。欲令分金以酬,其人不肯,詭曰:“餘金固五十兩,彼已匿其五,又何酬焉?”市人大譁。
這話一出,大家大譁,這性質就完全變了。人家給你報酬,和你自己偷偷留了5兩是兩個概念。
李小哥百口莫辯,恰好有一個官員經過,聽說了原委,命人打了李小哥五下,李小哥連喊冤枉。官員又假裝突然明白,說,嗨,我想通了,其實是個誤會。
你丟了50兩銀子不假,他撿到45兩銀子也不假,他撿的就不是你丟的銀子,我冤枉李小哥了,把45兩銀子都賠給他,失主欲哭無淚。
適某官至,詢得其故,佯怒賣菜者,笞之五。而發金指其題,謂遺金者曰:“汝金故五十兩,今止題四十五兩,非汝金矣。”舉金以授賣菜者曰:“汝無罪,而妄得吾笞,吾過矣,今聊以是償,而母所謂不祥者驗矣。”促持去,一市稱快。
從這件事,我們發現如果沒有一個規定的話,給不給報酬,給多少報酬就會很尷尬。甚至可能遇到拾金不昧,反而遭受不白之冤的情況。如果能規定給予一定比例的報酬,就會減少這些問題。而且即使規定了給,拾金不昧的人也可以選擇不要,反而更顯得高風亮節,也會得到精神上的鼓勵。當然這個報酬比例不宜過高,這樣我覺得是兩全其美的,大家認為如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