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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勞動爭議工傷律師

    那麼國有企業使用的土地是國有土地。那麼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會有非常大的收益。這是土地經濟決定的。那麼有了收益以後,這個錢歸誰誰具有土地的使用權,這個錢就歸誰。那可能是國有企業也可能是國有企業的上級單位國資委。但是這個錢與勞動者沒有任何關係。想分這個錢的話沒有理由啊,可能是想錢想的有點過分吧。那麼職工與單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透過勞動法來調整,你解除勞動關係也好。體驗破產也好,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對勞動者給予合法的經濟補償。這個與土地使用權轉讓賣地的收入沒有任何關係。收起你的心思,好好找份工作吧。

  • 2 # 清水文竹

    您提出的問題是:國企員工買斷了工齡,現企業土地出讓,員工是否有補償?為什麼?

    答:根據當時國企改制的檔案精神規定,企業土地出讓,屬於企業資產變現。而企業資產變現後,所得資金的一部分,要對企業員工進行經濟補償,也就是傳說的買斷工齡(注:俗稱叫買斷工齡,實際是: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企業資產變現後,給職工的一種經濟補償形式)這種改制形式,在當時,國家是有正式檔案出臺的,市屬企業的改制,是由市企改委親自組織進行的改制,所以,職工買斷工齡,即: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後的經濟補償,在當時是合理合法的,這些手續的辦理,在現存的企業留守處,是有證可查的。

    但企業資產變現,不是一朝一夕的事,當時的改制企業,有的資產當時就得到了變現,這樣的企業職工,在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的同時,當時就得到了企業資產變現後的經濟補償,與企業徹底脫離了關係,成了真正的下崗職工。

    但在當時,還有一部分企業,因資產不能及時變現,雖然企業職工與企業簽訂瞭解除勞動關係合同,但沒能拿到應得的經濟補償,原因就是,企業資產還未變現。但對於這種情況,當時的政策也是有規定的,規定無論企業資產什麼時候變現,只要一旦變現,就要給職工進行經濟補償。2019年,吉林市就曾經發布過一次通知,召集永吉縣部分集體企業職工,對其進行補發當時未對現的,企業資產變現後的經濟補償金。

    所以,綜上所述,題主提出的國企員工買斷了工齡,現企業土地出讓,員工是否有補償?的問題,答案是:現企業土地出讓,員工是應該有補償的。

    題主懂了嗎?大家明白了嗎?

  • 3 # 樹下酒仙

    國企員工買斷了工齡,現企業土地岀讓,員工是否有補償?為什麼?

    我就是2000年經過國企“糧食企業”改制“買斷工齡”,已領取補償金,被逼無奈簽名“解取勞動關係”下崗的;當時,我公司土地資產有200畝(廠房、倉庫等),後期已被“國資委”收回,進行“土地拍賣”岀讓給“房地產開發商”,建成了高樓小區。

    企業職工已經參加國企改制,不管你願不願意,已在“勞動合同解聘書”上簽名,從法律程式上已經不是企業職工,而且企業根據政府“買斷工齡”補償標準,也領取了“買斷工齡”補償金,後期“國有資產”怎麼拍賣,怎麼劃轉變現,真的與我一毛關係都沒有…都知道,國有資產“賤賣”,國有資產“流失”嚴重的那些事……關我屁事,那個年代,下崗工人連吃飯都困難;都“含淚知道這回事”,但已經失去了“企業工人身份”,你還以為是工人,是“國家主人”?已屬於“泥菩薩過江自身難保”失業者;都在考慮怎麼為生活而四處奔波。

    記得我那時下崗前,“大領導”開動員會時說:“堅決響應黨中央號召,堅決支援“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精神………還要“我們”堅持什麼?那就是“犧牲職工自己,支援國企改革,報效祖國恩德,粉身碎骨打拼”……

    下崗二十多來,我都不敢踏入“那塊曾經工作的土地”(現在是“西林二村”),見“樓”心如刀割肉啊!這就是“下崗工人”的情感表白。

    不過在我市(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區)集體企業的資產,企業破產後,仍有“留守人員”看管“破舊不堪的廠房和機器”,那些東西不值錢,但是土地資源屬於國家,如果“拍賣”岀讓,就要解決原單位“在冊職工”下崗補償,每次土地資產拍賣前,老工人都要去政府要求解決“歷史遺留”未解決的問題,綜合考慮後,將拍賣“出讓金”劃入一部分,給予“老工人(含死亡家屬)”補償,雖然補償金補到個人不多,也就是活著的2萬元左右,死亡遺屬1萬元;就是這樣去解決,“老企業內部”還在起鬨,說政府補償錢給少了,應該給多少多少……怎麼可能呢?企業土地性質是國家所有,給你的補償是政府政策行為,只是對“破舊不堪的產房機器裝置”立個賠償專案,給予一定的“精神寄託”,安撫燥動不安的“心”。

  • 4 # 良民420

    職工和企業只是建立的勞動關係,不是職工與企業資產之間的關係,如果職工沒在企業裡持股,企業的資產跟職工沒關係,所以,土地被佔,不管解沒解除勞動合同,都不會把土地賠償款發給職工。

  • 5 # 騷喜鵲

    國企改革的結果都是這樣,成功了利益是老闆的,不成功的賣了資產錢是老闆的,與工沒有關係。因為當時的企業主人先下崗變成了僱員,權利已經被剝奪了,回家待業吧。

  • 6 # z山海

    國有企業員工買斷工齡後,企業出讓土地使用權,可以拿到補償嗎?

    買斷工齡,既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與企業“形同陌路”,木有任何關係,企業出讓土地使用權,也就拿不到補償了。

    一、買斷工齡,是指改革開放初期,中國一些國有企業在改革過程中安置富餘人員的一種辦法,即參照員工在企業的工作年限、工資水平、工作崗位等條件,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經企業與員工雙方協商,報有關部門批准,由企業一次性支付給員工一定數額的貨幣,從而解除企業和富餘員工之間的勞動關係,把員工推向社會的一種形式。

    二、企業職工買斷工齡後,職工與企業已經解除勞動關係,不再是企業的職工,同社會上的其他人一樣,與企業木有任何關係了,“形同路人”!

    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擴大生產經營規模,贏得鉅額利潤;或者是生產經營更加失敗,走向破產倒閉,都是企業自己的事情,與已經買斷工齡的原職工木有什麼關係。

    三、企業在法律、法規、國家政策規定許可情況下,出讓土地使用權,也是盤活企業資產,企業融資的一種方式。

    企業出讓土地使用權,獲得的資金,可以作為擴大生產經營規模,啟動再生產經營的資金,當然也可以用於企業在職員工拖欠的工資等。

    但是,一切,一切的一切,都與買斷工齡的原企業員工,木有任何關係了。

    僅供參考。

  • 7 # 許師傅627

    應該要有。

    國有企業,並不等同於政府企業,尤其在曾經的“利改稅”後,國有企業其實就已經是,具有了多種經濟成份。

    說實在的,九十年代中期的中小企業改革,也是迫不得已。

    隨著商品經濟的活躍,“計劃經濟”束縛經濟發展的狀況,已經非常嚴重。國企資源浪費嚴重,效率低下管理混亂,公私不分。已經疾重難返。

    改革非常及時,更加必要。它為市場留下了巨的資源和龐大的市場。

    我身為下崗工人,這一切的一切,無不看在眼裡,更記在心中!理解國家政府的改革,我們也默默地忍受著下崗的艱辛。

    我想,歷史應該公正的記下,全國幾千萬的下崗職工們!

    回望歷史,“三國”時期的明相,在進軍中原前,為消除南方邊陲的隱憂,而率軍南征。大軍凱旋之時,渡瀘水突然狂風巨浪,大軍無法向前。丞相深知此水奪去我大軍太多生命,也留下巨大怨氣!一篇慟天地泣鬼神的祭文讀罷,風平浪靜,雲去天開。

    古人虛懷若谷,善待他人的犧牲,今天的人們真應該向古人學學。

  • 8 # 幫兄愛唱歌

    這個問題實在是有點可笑!

    國企和你買斷工齡,說明已經和你解除了勞動關係,你和我一樣,和這個企業已經沒有任何關係。再說,即使你現在還是國企在職員工,土地出讓了,能把這個錢分給員工嗎?這是國有資產,估計你們這個企業的經營者沒有這個膽量敢這樣做。

    第一,國企的性質。

    所謂國企,就是我們常說的全民所有制企業,包括央企、省屬企業、市屬企業、縣屬企業等。不管屬於哪一級政府管理,都是國有企業,國有企業的資產屬於國家,屬於全民所有。國有企業的領導人員由當地政府任命,受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委託,管理和經營國有企業。國有企業員工,屬於國有企業僱傭的工作人員,只享受企業提供的工資、福利等待遇,不享有國有資產的分配、處置權利,不享受企業的分紅。

    第二,國有資產的處置有嚴格的程式。

    企業處置土地,必須經過嚴格的審批程式,國有企業的土地原來都屬於劃撥土地,劃撥性質是不能隨便出讓的,如果要出讓,必須經過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批,辦完相應的審批手續後,才能按照相應的程式進行處理,土地所得收入,屬於國有資產,企業經營管理者和員工無權進行分配。

    第三,國有資產的處置不能給你補償?

    你以前作為國有企業員工,企業給了你相應的工資和福利待遇,按時領取了勞動報酬,企業盡到應盡的責任和義務;你買斷工齡,企業給了你應該的補償,而且這種補償遠遠高於民營企業辭退員工的補償。補償資金到你個人賬戶後,就意味著你已經不是這個企業的員工,不要說企業的土地收入不能分配給員工,即使能分配給員工,你這種和企業已經沒有勞動關係的員工也是無法分到一分錢的。

    總之,從上述分析得出兩個結論,一是你和企業已經沒有關係,不在屬於國有企業員工;二是企業出讓土地的收入屬於國有資產,任何人都沒有權利進行分配,擅自處理國有資產的行為,將受到黨紀國法的嚴厲處罰。

  • 9 # 高原雄獅779

    農村土地賣了農民分紅分房,國有土地賣了工人流血流淚。更何況我們這些買斷工齡的工人,是企業不能生存了才叫我們買斷的!

  • 10 # 清爽生活901

    奮鬥!奮鬥!奮鬥!學習創業只要勤奮能吃苦(也吃不到哪去)日常開支沒有問題,從小博起。拿出1-2萬開始練攤。最好從夜市開始,進貨賣貨,靠自己,沒有你不能幹的事。

  • 11 # 使用者黃山路老芋頭

    這個問題在過去的20年前,企業裡有人提過和力爭過!但當時有人認為:不現實!

    現看!符合法規和職工權益!

    過去爭取和提出這問題就是正確的!

    你比如:我本人原國企工廠區在破產買斷後,被開發商開發了,職工無得到利益!

    但政府在對待我們生活區拆遷時,工人力爭本生活區一切土地設施均為全體業主所有!故滿足了我們的幾大要求後,順利拆遷,今年也投入復建!

    "原址回遷,房型設計到業主滿意,小區設施完備恢復以往功能,每戶一車位,物業0.36元/平方,回遷房起始核定以"福利房″70平方為標準,″等條件!

    予計:2021年3月竣工!

    補充一點事實,供參考!(真實事例)

    30年前(約)

    合肥市小百貨公司(勞動服務知青公司)

    公司地址和營業地點,在原淮河路(現李府東對面位置)一老經營小百貨的門市部,淮河路改造後獲得約3千平方米營業樓和城隍廟市場(天女散花東)一門市部。該勞服公司有近百人。九十年代中下崗買斷(欠銀行約300萬,母公司破產),職工不同意,要求買下產權(還銀行錢)!

    後多次曲折反覆工人一致要求下,上級破例允許職工"集資還錢獲產權″!

    開始只有30人後60人左右!三年後此60人分紅十來萬!後面沒入股的人吵鬧,又吸收至90多人!

    這部份人政府沒列入下崗職工系列裡!工齡截止到"買店″為止,自繳社保,年底分紅!

    合肥本地人知道!這"淮河路步行銜″每平方米月租是幾萬元?3千多平米一年是多少?

    有多少人眼紅?

    在十年前"股多人多加上原操作此事的發起人退休″!故賣給一浙江老闆!

    據說賣了6千萬-1個億!每人分掉幾十萬元結束了這"果子″!

    具體詳情就不說了!

    人家這操作也是"企業職工當家作主″的典範!這合肥企業退出國有化的唯一"職工得益"的案例!在當地是有名氣的!

    補充:關於如何維護好"原國企買斷下崗職工的各項當地政府紅原企業未盡福利事宜"?!

    請參考本人2010年寫的"原合肥肉聯廠生活區拆遷告社會的一封公開信“!那封公開信可在“百度“輸入後顯示。裡面詳細列舉了“買斷下崗職工"在遇拆遷時,怎樣維護自身住房福利的一個參考!

    內容裡的"職工福利房待遇"是2010年前為"60平方米“,2010年後政府標準提高至"70平方米”,2019年後又提高至“80平方米"!特此補充說明!這都有檔案的(各地住房建局檔案)

  • 12 # 明生205

    你說得都對,但現實並不這樣,中國在2000年國企改革初期,抓大放小政府把地方小的國有企業都轉化為股份制和私有企業了。國家投資幾千萬的企業,最後幾十萬,甚至有些作為零資產,轉化給個人或者一部分人。工人側600塊錢一年,買斷工齡下崗變成了徹底的無產階級,當時那些廠長做夢都沒有想到一夜之間變成了千萬富翁,百萬富翁,大量的國有資產流失,在現在看來這是無法想象的,但在當時這樣的事情比比皆是很正常。

  • 13 # 老謝1983725

    應該有關,理由如下。

    國企改革改制破產關閉,按破產法及相關政策規定,職工生活區不屬破產財產,屬生活福利設施,其中巳房改的產權歸個人,未房改的在破產時依法進行房改到個人,然後再清算。因此,職工生活區應歸全體職工。但施行起來千差萬別,職工懂事的,透過原企業領導與上級溝通,會安排好一點,原企業負責人不負責人,自己拍屁股到新單位任職,扔下一地雞毛,職工維權較難,沒誰理爛帳了。有的政府投負責,同情民情,將剩餘生活區土地出讓,所得後專門劃個安置區以優惠條件安置職工,部分體現了職工權益。

    所以說,關閉破產企業生活區與職工利益緊緊相聯,絕不是毫無關係。這是相關法規和政策規定的權益。職工要善於提出合理訴求,又能遇到懂政策法律的官員,就會處理得好,各方不說全滿意,也能通順。如職工不吭聲,又不能遇明主,就不知後面咋樣了。

  • 14 # 清碧閒人

    買斷工齡,與企業醉除勞動關係。這與原企業無關了。原企業發展了,或破產了,與你也沒有關係了!原企業,出售企業的土地,有補償,你也無法得到!

  • 15 # 朱小鵬小商販

    工齡買斷退休是公平,是平等,是公正,應該公開。行政,事企業,企業,私企業買一年社保(工作一年算一年工齡)算一年的工齡,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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