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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一平快聞

    物業管理是一個新得莫譜的事物,開發商的掙錢創意,老百姓該出手了,趕走物業,政府組織人收衛生費,安全由公安局派專人管理。

  • 2 # 小豬房論

    這個問題可以拆分為兩個問題來回答,一是物業不允許業主的車進小區是否違規?二是物業強賣車位是否違規?

    物業阻止業主的車輛進入小區是否違規?

    這個問題也是老生常談,如果業主在小區內有車位,物業肯定不會阻止其車輛進入,顯然這種情況只會發生在業主沒有車位的情況下。有一點是明確的,如果業主沒有車位而將車輛駛入小區勢必會擠佔小區道路、人行道或其他公共部位停放車輛,妨礙了其他業主,破壞了小區秩序。

    物業公司是依照《物業管理條例》、物業服務合同、業主管理規約等為全體業主提供服務,其中服務範圍就包括要維護好小區內的生活秩序,當然也包括車輛通行和停放秩序。而業主管理規約中也有業主應遵守小區管理制度的條款規定。因此,物業公司為了維護小區秩序而對沒有車位的業主的車輛進入小區進行限制是合法合規的,業主也有義務遵守規定,服從管理。

    物業強賣車位是否違規?

    物業公司本身是無權賣車位的,實際上是在替開發商出售車位。

    1、開發商出售非產權車位違法

    我們知道,小區的車位可以分為兩種:

    第一種是地上的停車位,又可細分為單獨規劃的專門停車泊位和利用業主共有道路旁或場地規劃的停車位。前者可以有產權,但不屬於業主;後者則屬於全體業主共有。

    第二種是地下停車庫,又可細分為產權車位、非產權車位和人防車位。非產權車位與產權車位的差別在於,非產權車位開發商未足額繳納實際佔用的地下空間的土地出讓金,因此,無法辦理產權證,這兩類都屬於開發商所有。而人防車位屬於國防資產,歸國家所有,開發商只有和平時期的使用權和管理權。

    對於屬於業主共有的地上車位、非產權地下車位和人防車位,開發商是無權出售的,即使以轉讓使用權的方式變相出售也是違法的。

    2、開發商的車位只售不租違法

    根據物權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小區的車位應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可以通過出租、出售等方式來實現。對於尚未出售或者空餘的車位(包括所有型別的車位),物業必需租賃給業主使用,否則就屬於違規。如果出現這種情況,業主可以向房地產主管部門進行投訴。

  • 3 # 業委會的正確開啟方式

    物業服務企業沒有權力不讓業主的車進小區,更沒有權力強賣車位,這不應該成為一個問題。

    首先,物業服務企業是執行者不是決策者,物業服務企業是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來履行物業服務,依據臨時管理規約或管理規約來規範和督促業主履行業主應當在入住小區之後必須承擔的各項義務。對於小區停車管理來說,物業服務企業必然要根據房屋交付使用時候小區臨時管理規約和物業服務合同內的停車約定來進行管理。所以物業服務企業本身是不能阻止讓業主的車進小區的,但是物業應當在小區車位已經停滿的情況下,勸阻業主車輛再進入小區,這恰恰也是為了保障業主的權益和維護好小區的公共秩序。

    其次,物業服務企業強賣車位更是荒唐。小區停車位可以出售的通常都是開發商擁有產權的地下車庫車位,這部分產權車位即便是開發商也不能強賣。如果開發商將產權車位的銷售管理委託給小區的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幫助開發商和業主辦理產權車位的銷售事宜。另外,法律也很明確,開發商在小區的產權車位必須提供給業主和房屋使用人使用,不得只售不租。

    最後,開發商擁有產權的地下車庫產權車位如果一直賣不掉,租金也不高的情況下,開發商是否可以透過上調停車租金的方式來逼迫業主購買呢?答案也是否定的,國家現在已經明確要求,開發商要上調停車位的租金必須要和業主進行商議,不得自行上調停車租金。

  • 4 # tomling

    不違規,沒規定你在小區買房就一定要給你免費提供停車空間,況且小區的公共空間是有限的,除了停車還要走人,還要提供足夠的消防救援通道,何為強賣,按著你的頭簽字畫押了?既然沒有就買個空間放你那鐵殼殼,不要侵佔別人的合法空間,房都買了,幾十萬的車都買了,為何卻捨不得錢給它準備塊立身之地?你是嫌棄它呢還是嫌棄它呢還是嫌棄它呢?

  • 5 # MARKC

    你覺得違規了,不適合住在這裡,就把自家房子賣了,去農村買塊地自己蓋房子吧。最好地塊大一點,自己想咋停就咋停!城裡小區,只適合知道規矩的人居住。

  • 6 # 東方正義之箭

    雖然你說的很多,但是全國再黑再混蛋的物業也沒有不讓進小區的!要說清楚不是不讓你進小區,而是不讓車進小區?如果小區內沒有規劃路面停車位,物業可以不讓你的車進小區,這是符合物業管理條例的!再說了,全國也沒有一個有物業而免費停車的小區!

  • 7 # 理人2

    提問不完整。物業強賣車位首先要搞清楚車位的位子,車位分兩種一個是業主公攤費地面和地下車庫車位。關於這兩處的車位國家《物業服務條例》都有明確規定責權利很明確,在一個不知您小區是否有(業主委員會),如果有可以以業委會為主題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和國家《物權法》向住建局或法院起訴物業服務企業侵權。

  • 8 # 姜M.L

    一般物業是不會賣車位的,車庫是開發商的,沒有開發商授權,任何物業都不敢賣車位。至於說是業主的純是扯淡,看看購房合同有給你車位嗎。你的公共面積多少不知道了嗎。次題目純是挑撥是非。

  • 9 # 駐馬店頭號貪汙犯

    一點也不違規,車位沒賣出之前屬於開發商,開發商想賣給你就賣給你,想租給你就租給你,不租只賣也可以。

    而有些業主以開放商沒賣出的車位空著沒人用為由,強行進去,不讓進就鬧。

    說白了這些業主也就是剛從單位家屬院或者農村自建房出來,沒有規則意識和花錢買服務意識。

    真按他們的邏輯,他們對門的房子空著,他們也可以搬進去住。

  • 10 # 風冷胡楊林

    提問題腦子要清楚。首先要搞清楚車位的產權屬性。一是產權屬全體業主,物業負有管理的責任也是服務,否則放任車輛隨意出入肯定是亂套,就是業主的車輛也必須先在門禁系統中錄入資訊,才能識別。弄清楚小區車輛飽和了,也有個先來後到,後來者也不能進入。但能進入的車輛必須繳管理費。

    另一種情況,車位產權屬開發商所有,只有產權證人說了算,看你不順眼不給你賣或租,業主也只能是乾瞪眼。物業只是執行開發商對產權物的管理,如同對業主公共物業的管理一樣。

    所以說,不論怎樣都得按規矩辦。如果有人認為自己是業主就是上帝了而為所欲為,只能是碰的頭破血流。

    有話好好說,有事如協商!

  • 11 # wogyirwsf

    這個問題社會上普遍存在,目前是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根本原因是ZF懶政,被某些資本家混進了管理隊伍,制定出來的政策或多或少利於資本方,業主方處於無法可依的弱勢境地,往往投訴無門,有苦難言。與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背道而馳,難以達成和諧社會。

  • 12 # 青山綠水93031

    物業權益是屬於所有業主共有的,不屬於物業物管公司的。但許多業主不明白這個道理,不團結起來據理力爭和上法院投訴物業公司?為啥原因?其一,業主來自五湖四海、素不相識的各行各業人員,不可能團結起來,統一意見統一思想,一致對外維權。其二,業主是弱勢群體,物業公司老闆及其後臺老總們是強勢群體,………。因此,業主(吃瓜群眾)只能眼見自己的權益被人侵佔。

  • 13 # 天度自強人

    物業公司是個以錢為主的集體,沒有服務意識,所以不要物業公司。業主自治,請一些退休工人上崗,費用也不會太高。收回的物業費廣告費停車費可以改造小區設施,監控,花壇,門禁,防盜消防設施。記住業委會一定不能用有貪念的老人,半個月查一次帳,而且所有的費用公開

  • 14 # 平平淡淡82530073

    希望國家把小區物業費納入國家財政支出。

  • 15 # 製圖員No33

    沒寫清楚,地下車位只是房開委託物業賣。地面車位?業主先吵出業主委員會再說。

  • 16 # 潤土60

    面對物業強賣 誰能出來管

  • 17 # 進取使用者菜菜

    我們這也是,以前還讓進,最近不讓進地下車庫,如果租一個月800,這不是搶錢嘛,逼人買車位呀,太可恨了

  • 18 # 李文勝24

    物業為小區請的管家,他有什麼權利買賣小區的車位?

  • 19 # 老林2130041

    道路車位屬於全體業主,物業無權處理,物業收費屬於違法行為!

  • 20 # 使用者7735702127045

    早就呼籲取消物業,總是搞得好像業主租物業的房子一樣,有些物業更離譜簡直把小區當成是自己,堅決取消物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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