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飄鴻

    超過一個月不讓你走,超過一個月的部分,公司要付你雙倍工資。

    當年我就是把這一條跟人事說了,立馬給我辦離職手續了。

  • 2 # 空空拾一茶

    應該說,辦理離職有一個前提:你的辭職信提前1個月遞交是否有時間證據。如果有,你可以去辦理離職。

    所以,當員工提前一個月交辭職信時,建議如下3個途徑同時啟用:1、書面遞交辭職信;2、郵件傳送辭職信,並抄送相關人員;3、微信或QQ溝通遞交辭職信。

    再補充一句,跟公司是否批准沒有必然關係。

  • 3 # 東友律師團

    如果經理或總監表示已經收到辭職信,雖然他們並沒有簽字但是已經滿足提前三十天提出辭職的條件所以是可以直接到人力部門辦理離職的。

    但是問題就出在如果經理或總監表示並未收到辭職信,就需要員工來證明已經提前一個月遞交了辭職信,所以如果是紙質辭職信一定要在提交時讓領導簽字、確認或是進行錄音、錄影保留證據,如果是網路郵件方式需要保留領導回覆。

    需要注意的是,辭職信當中不要用“辭職申請”等類似題目、不要出現“望領導批准”等類似的字樣,因為“辭職申請”、“望領導批准”等寫法屬於向公司提出離職協商,公司可以同意離職也可以不同意,如果在這種情況下員工按照法律規定提前辭職信三十天後離職,有可能屬於違法行為。

  • 4 # HR加雞腿

    可以直接去人力資源部辦離職的兩個前提條件:第一,你提交的辭職信內容表述的是“離職通知”的意思,而不是“離職申請”;第二,你能夠證明一個月前已將書面的辭職信送達給你的經理。

    二者缺一不可,否則你將會非常被動。

    一、辭職信應該是“通知”,而不是“申請”,且不需要領導簽字

    辭職是你的權利,不需要領導簽字,但你需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方可離職。你提交的辭職信內容表述如果包含“向公司提出辭職申請”“希望領導批准”等意思,那就表明你是在徵求領導的意見,既然是徵求意見,你的領導是可以不簽字批准的,那你就不能離職,不論你提前了多少天。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從法律條文可以看出,我們正確的做法應該是遞交“離職通知書”,內容表述中不要出現任何“申請”、“請批准”、“請領導同意”等意思,你只需告知對方離開日期即可。

    二、遞交離職通知書需要留痕,以免領導不認

    即使你提交的辭職信符合“通知書”的表述,但如果你沒法證明你已經於30天前遞交給了經理的話,也是無濟於事,經理完全可以說他沒收到你的辭職信,或者說你的時間還沒到30天,再拖你幾天。

    這個時候,你應該能明白“做事要留痕”的重要性了吧!碰到不講道義的人,你是說不清楚的,磨破嘴皮子也沒用,一切得以書面證據為準。

    所以,就你目前情況來說,你只能以協商的策略為主,而不能來硬的,因為你沒有“依法”辦事,雖然合情合理,但不合法,而職場上往往是不講情理的。

    三、那麼,具體應該怎麼做呢?

    首選協商離職。態度溫和的向經理說明目前情形,比如“已經和下家公司約定了XX月XX號入職”、“已經提前了30天跟您提交辭職信了,相信經理已經做好相應安排了”......

    一般情況下,如果你們的關係不那麼糟糕的話,對方這時候可能會再留你幾天時間做工作交接,還是會放你走的。那麼,你的重點就是與他確定具體離職日期及工作交接物件。

    當對方完全裝作不知道你30天前遞交過辭職信的事兒,那你要做好再留30天的準備。你接下來緊接著要做的就是:重新遞交一份“離職通知書”,並確保經理收到,同時保留好證據。

    具體操作方法如下:

    1、擬一份有效的“離職通知書”

    模板如下圖:

    2、線上和線下同步遞交

    用你本人的工作郵箱編輯好郵件,傳送給經理,同時抄送總監和自己的私人郵箱。將“通知書”列印兩份出來並簽字,分別遞交給經理和總監,遞交的時候,手機開著錄音,口頭再說明一下:“我已經透過紙質和郵件的形式通知到公司,我將於30天后離開公司,請公司儘快安排人與我進行工作交接。”

    四、儘快準備好工作交接清單

    當通知的事情做好後,你的重點就是整理工作交接清單了,但是在你正式離開前你還應該繼續開展你的工作,而且工作態度還要比以前更好,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博取經理的一絲“憐憫”,萬一他良心發現了,提前安排人來和你交接,豈不是可以迅速辦理,早點離開?

    即便經理沒有良心發現,你依然應該主動進行溝通爭取,主動協商從來都不是壞事,相信經理遲早會被你攻陷。

    同時,還要及時和下家單位進行協商,把目前的實際情況如實相告,爭取得到時間上的寬限,記住,一定也要收到書面的回覆,最好是重新發送offer或者在原有發offer的郵件基礎上回復確認。

    總結:

    職場路途很兇險,套路滿滿,若想生存與發展,提升法律意識非常必要,可以讓你少走很多彎路,避掉很多坑,當合法權益不被尊重的時候,只有法律才能幫到你。

  • 5 # 騎螞蟻的牛魔王

    不要寫什麼辭職申請,希望批准之類的話。直接寫辭職報告,本人將於一個月後自動離職,請安排人員做好交接。記住錄音留證據。

  • 6 # 一依音樂

    如果按程式您提交了辭職書,但沒有獲批,你直接去人力資源辦離職,一般情況下他們不會給您辦理的。

    我是人資行政經理,這種情況在企業中比較普遍,但我還是願意站在求職者的角度來談談自己的看法,如何解決這個問題!

    按相關法律規定,通俗的說,只要出於本人自願,只要提前一個月提交辭職申請,用人單位就必須放人了(還未簽署勞動合同的在試用期的,要提前3天),如果這個時候公司不同意,我建議如下:

    第一:無非就是情、理、法的選擇。一般這個時候是部門領導不同意,可以透過主動找到部門負責人協商,大家在友好的氣氛中進行溝通,瞭解公司不放人的具體原因,若是公司現在暫時沒有找到合適的人選替代,而求職者又不在於這一時的時間,可以適當的延長離職時間,只要部門領導簽字,一般HR或者老闆都不會拒籤的;

    第二:如果部門領導或者公司掌權者故意為之,那就只能撕破臉,但我認為這是最後的選項,只要提供相應的證明,比如辭職書去勞動局即可。

    在這裡還是要補充一句,勞動者辭職肯定是基於自身的實際狀況,但不可以任意為之,我之前就見過因為喜歡的女孩子離開,他也要辭職。或者僅僅是因為其他工廠的全勤多50塊錢就離職要到其他工廠去的,這些理由太隨意了,勞動者在考慮自己的利益或發展的情況時也要顧及到公司的利益,兩者利益一致看起來有些矛盾,但作為人力資源工作者,我將盡可能公司利益和員工利益之間保持平衡,協調一致共同進步,謝謝!

  • 7 # 風波水文

    只要你提交的不是“離職申請書”一個月後,在錄製好前去交接但被拒絕的影片後,可以直接走……

    然後,坐等對方不發工資……直接申請賠償就好了……通常……賠償的工資,會大大的超出你的意料,絕對物超所值……

    除非賠償滿意,否則……

    不要庭外和解!

    不要庭外和解!!

    不要庭外和解!!!

  • 8 # 有法無青天

    勞動者提前30天通知企業離職,在30天時間來到即可離職,無需企業的批准。但勞動者應將涉及企業的事項或者使用的企業的物資等企業的東西,在辭職信中進行明確工作交接時間、事項等,以防企業到期不與配合,離職後以員工給公司造成損失為由,對員工採取法律手段。

  • 9 # 會計人的平凡生活

    不可以去辦理離職手續,人力資源部門要看到簽字齊全的離職申請流程才會辦理手續,一般情況都是這樣的。領導不簽字肯定有他的理由。

  • 10 # 聞智彬彬看電影

    如果下面這個問題圓滿解決的話,你可以直接找人力資源辦離職:

    你一個月前交辭職信是否留下經理接收的時間證據。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只要轉正勞動者只要提前一個月提交辭職申請,試用期提前三天,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如果你是透過OA系統遞交,或是郵件系統遞交,並且對方明確已經收到。截圖列印,然後去找HR。

    2)如果你只是給經理書面遞交,且沒留下任何可以證明你的報告遞交時間,那就很麻煩。

    建議:

    ◈ 你直接去找經理,催促其簽字,當然這個過程中,最好是把你什麼時候遞交的,今天是什麼時間,都和經理做溝通,並且錄音。如果經理批了,就按正常手續走。如果經理還是沒批,拿上錄音後直接去找HR。

    ◈ 錄音千萬不能給HR聽,這是留給以後萬一仲裁。

    ◈ 如果還不給你辦的話,給公司發一份《解除勞動合同函》就可以自行離職了。

    ◈ 如果他們拖著不給你辦理離職手續,拿著錄音和能蒐集的證據(OA截圖,郵件截圖),去仲裁吧。

    「預防」

    千萬要注意,如果你沒有收集到辭職報告遞交時間的證據的話,如果HR不給你辦離職,那麼你最好不要強行離開,否則有可能掉進曠工的坑!

    關注@聞智彬彬,15年資深HR,10年企業高管,伴您職場價值成長!

    —END—

  • 11 # 阿良姜

    題主提前一個月交了辭職信,因為經理沒有簽字,所以總監也沒有簽字,滿一個月後能夠直接去人力資源部辦理離職嗎?

    的答案是:不能直接去人力資源部辦理離職手續的。

    這其實是勞動合同法本來就存在的一個BUG,因為我們提前一月提出辭職說明時,我們不清楚領導是如何想的,為能保證自己能夠在一個月時間到期時,能夠比較穩妥的辦理辭職手續,題主還需要不停的跟進,自己的辭職領導是什麼態度,後期工作如何交接等。

    雖說勞動合同法的要求提前一個月提出書面辭職說明,但領導有可能不願員工辭職或者其它原因,直接扣下員工的書面辭職資料,以沒有收到或者剛收入為由,拒絕現在辦理辭職手續的。

    題主提交辭職信後就一直放任不管,因此對題主是否真正想辭職提出懷疑?

    01.按職場正常的員工心態,當自己提交辭職信後,都會透過微信、QQ等向領導詢問進展,是否批覆等。當領導沒有作出反應時,很多員工都會當面找到領導詢問。但是在題主這裡卻沒有,我就很懷疑題主是不是要離職,因為你所表現出來的做法,不是一位辭職人員的正常反應,題主難道對自己的辭職都這麼不關心嗎?

    02.同時經理在接到自己的員工提出辭職信後,都會第一時間瞭解員工辭職原因,根據員工工作狀態與重要程度進行挽留等,但題主經理為什麼沒有做出這一步呢,不符合正常職場管理。

    針對題主問題,我想題主需要完成以下兩點:

    01.找到經理儘量友好協商,因為不排除經理將此事忘記了的原因,再次向經理說明自己面臨的實際困難與需要離開的原因,請經理在辭職信上簽字,然後依流程讓總監簽字同意後,再去人力資源部辦理離職手續。

    02.題主可以自己判斷,領導為什麼有意扣下辭職信,則分析經理這樣做的原因是什麼?是新招聘的人還沒有到崗,還是有意為難題主。

    如果是新招聘的人還沒有到崗,可以同經理再次確認自己的辭職原因與實際情況,願意多給經理多少天時間,讓經理馬上備人進行工作交接。

    如果是經理有意為難題主,故意不簽字,導致題主無法順利的辦理離職手續,則題主完全可以直接找到總監或者老闆說明情況,說明自己提交辭職資料的時間,經理可能不批的原因,與現在就要離開的要求等。原則上公司都後都會找經理核對此事,最終還是會讓題主順利離開的,只是這個局最後可能有點僵。

    綜上所述:題主所說的這種情況一般在職場發生的機率很少,因為任何員工離職,作為部門經理都會了解員工離職的原因,並根據實際情況做出是否挽留,同時都會說明離職期間的工作安排,大約什麼時候能夠離開公等。出現題主所述此類問題,經理面對下屬員工提出辭職,沒有做出任何的回覆,明顯不符合職業經理人的職業精神,同時也側面證明這家公司,在基層管理的確實不咋樣,至少經理的沒有履行好自己的崗位職責。

  • 12 # 職場教練李麟

    合法合理但是不合情。

    1、離職是通知不是申請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

    在很多人眼中甚至很多企業都誤以為,像入職一樣離職也是要“申請”的。進入企業是要把自己的勞動賣給企業,不能強賣,所以要申請。而要離職則是不賣了,買家不能強買,就是這樣一個簡單的理。所以離職是通知,我不和你做買賣了,不賣勞動力給你了,而不需要申請“我可不可以不賣勞動力給你”。

    所以提前30天提交了相關通知辭呈,從法律上講就是行使了通知義務,那麼到屆滿30天,就是可以正式離開的。

    2、強扭的瓜不甜,不顧後顧的走不厚道

    雖然從法律上是這樣要求了,並且在企業HR也是要求這麼做,但是很多管理者出於業務的需要、或者惜才之心,總是在一些員工要離職時用各種特殊手段挽留,好一點的漲薪、調崗,或者好言相勸,差一點的談完後冷處理不見不知不管,期望用這些手段威逼利誘讓員工留下來,即便員工對勞動法不知道或者出於各種原因留下來,這樣的情形留下來也是不真心誠意的留下來的,仍然會去看其他機會、工作也不會再那麼賣力,作為管理者會發現留下來的員工和之前喜歡的員工變了樣,沒有了當初留的意義。

    而作為員工,上級很想挽留是對自己的一種認可,而不顧一切的一走了之雖然合法但是顯得無情,甚至因為這種一走了之給公司單來損害,而職場的圈子很小,如果你身居要職更有可能被背調,那麼對於以後的工作都有不同程度的影響。沒有什麼事是不能溝通的,都講究方法。多溝通,說明自己的底限和意圖,順利完成交接,不會走不了的。

  • 13 # 閆如魚

    提前一個月提交了辭職信,無論經理和總監簽字沒簽字,都是可以去人力資源辦理離職的,但是有一個前提,你必須得證明你是在一個月前提交了辭職信。所以,最後的辦法是在公司OA系統上提交,再給領導以郵件的形式發一封辭職信,這樣留下證據就可以了。

    想辭職,但是領導不同意,根據勞動法的流程來就行了。

    1、員工有辭職的權利,公司不讓員工辭職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員工可以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用法律的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所以,只要你是按照以上的流程來辦事,到一個月後去人力資源辦理離職走人就行。前段時間我一朋友剛離職,和你的情況有相似之處,我來給題主分析一下。

    這位朋友是我男朋友的同學,他們兩在同一部門,但是由於她女朋友的離職,他也在這個公司待不下去了,畢竟年輕人把感情看得還是蠻重的。所以他就決定辭職,他嚴格按照公司的辭職流程來。首先是給領導以郵件的形式傳送了辭職信,然後去單獨去辦公室和領導聊。

    領導不但沒有同意這次辭職,而且還很生氣。主要原因是這樣的:因為他目前在工作上負責一個很重要的專案,該專案並沒有完成,只做到了一半。領導覺得他很掉鏈子,做事情半途而廢,並且他現在什麼事情都沒幹成功就撂挑子走人,未免也有點說不過去,況且公司馬上要找一位能勝任他崗位的人一時半會兒也找不到。

    於是領導給他說,要求他幹到年底,把這個專案幹完再走也不完,或者說提前能幹完再走也行。就因為這個事情,他和領導的關係搞得比較僵。不過現在來看,我的這位朋友也算是很爭氣,在一個月時間就把這個專案完成了,而且成果還非常優秀。在他走的前天晚上,部門還專門給他踐行。

    所以如魚認為,在辭職的時候遇到類似的問題,按照上述去做,到時間直接走人就行。但是我還是想給你一個衷心的提示,如果領導不讓你辭職,說明他是真的很喜歡你,不捨得你走,證明你在他的眼中是有價值的,要不然也不會挽留。所以,最好能在走之前給領導交上一份滿意的工作答卷,這樣讓你自己也心安,讓領導也心安。

    最好不要因為辭職的事情給領導鬧起了矛盾,這樣只有自己吃虧的。因為世界很大,圈子很小,早晚還會遇見。

  • 14 # 職說筆記

    在平時的工作中經常會看到這麼一個現象:某些公司的管理層和人事因為沒有做好人才的貯備工作,導致員工辭職後自己還沒招到人,於是用不簽字不同意、不發工資和不交社保等手段逼迫員工留一段時間。那麼,如果用人單位不批准員工就不能辭職嗎?很顯然不是的,只要員工按照正常程式提出離職,就沒有任何不合理的藉口強留員工,題主可以直接找人力資源去辦理相關手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法律賦予員工正常辭職的權利

    我們每一個入職和辭職都是根據自己的自身條件和其他原因綜合考慮之後做出的決定,辭職也是法律賦予我們作為員工應有的權利,無論員工和企業簽訂的是哪種型別的合同,是固定期限的也好,還是不固定期限的也好。每一位員工都享有辭職自主權,只要員工想辭職,隨時都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不需要任何理由,不需找任何藉口。無論你是入職一個月還是在單位幹了十幾二十年,都可以正常享受這個權力,我們經常看到有些員工為了順利離職,要編這樣那樣的理由,其實沒必要。從職場禮儀的角度出發,給一個合理的原因沒錯,但從法律的角度出發,離職時給公司理由不是我們該履行的義務,頂多算是一種情分。

    二、辭職時要提前向單位提出辭職報告

    我們沒有義務為公司提供一個合理的解釋,但是提前提交自己的辭職報告是每一個員工應該履行的法定義務。

    如果員工還處在試用期內,需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若是非試用期的員工,需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提出辭職的,可以口頭通知,也可以書面通知,在非試用期提出的,則必須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

    不過為避免日後扯皮,我建議不管你是是試用期內還是非試用期,都要用書面形式透過郵件通知單位,然後在訊息告知,最後必須確認對方是否已經收到。

    三、員工辭職是通知單位而不是“申請”

    現在的企業為員工提供的是一個很差的職場環境,導致很多人在離職的時候還有這樣的觀念:我是不要提前”申請“一下離職?其實好多人不知道,員工離職是通知用人單位,而不是向用人單位“申請”辭職。通知和申請是完全不同的兩種含義,其區別在於,通知的意思就是“我現在已經明確的告知你我要辭職了,與你同不同意沒有關係,無論你同不同意批不批准我都要走,誰也別想攔住我”,而申請的意思是“我向你申請離職,必須經過各個階層的領導同意才能離開,若不同意我就沒辦法辭職。”

    所以,如果你想辭職並且以書面形式做到履行告知的義務,那麼除了在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是不得以任何理由強行留下員工繼續工作。不過這個期間內,不管是員工還是企業都有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義務。

    四、員工有辦理工作交接的義務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員工在離職前辦理工作交接是其法定義務。用人單位在收到員工辭職信後,應當及時安排人員交接其工作,並在員工離職前交接完畢,因單位原因導致工作未能交接的(比如一時沒有招到合適人手接手其工作),不影響員工辭職的法律效力。

    做好工作交接是高職業素養的體現,從本質上來講,工作交接也是工作中承上啟下一個至關重要的環節,但是很多人卻不知道真正的工作交接應該注意哪些問題。

    ①工作交接的順序

    首先按照各個需要交接的部門順序,要求員工依次作交接,並且應在按勞動合同或規章制度中的規定辦理離職工作交接手續;

    其次公司應該出具詳細具體的交接清單,讓參與交接的人員簽字確認。

    最後要求員工對整體的交接手續進行簽字確認,企業再次核實員工交接的資料的完備性與真實性。

    ②工作交接的內容

    很多員工在做交接的時候只是單純的整理一下自己的電腦,寫點簡單的備註就認為是完成交接了,其實這只是複雜的交接內容的冰山一角。一般正常的工作交接內容包括5大類:

    工作檔案和資料:包括在職期間接受和發出的一些重要檔案和工作記錄;

    當前工作和崗位任務:梳理自己的崗位任務和當前工作進度,包括未完成事項、待辦事項的交接,這樣有利於接替自己的人正常開展工作。備註好工作流程和注意事項也是必要的;

    客戶資料:這個交接內容一般銷售崗位應該特別注意,客戶檔案的完整性和準確性越具體越好,比如客戶的姓名、職務、聯絡方式、電子郵箱等基本資訊;

    固定資產:主要是你從公司領取的東西基本上都屬於公司的財產,在交接時就必須上繳。包括辦公用品,包括電腦、印表機、電話、門襟鑰匙、等等;

    財務交割:員工離職時需要把牽扯在職期間的一些報銷經費進行核算,其次還要與財務部門清理自己主導的各種涉及企業資金週轉的專案、業務、個人借款等款項

    工作責任心是關鍵。不管你是移交人還是接手人或是監交人,本著為同事、為部門和單位著想的態度,認真做好工作交接。不能太過隨意。

    總體來說,”要走的人攔不住,裝睡的人叫不醒“,企業和員工應該本著好聚好散的心態去給彼此行個方便。

  • 15 # 萬里共飛翔

    辭職是每個人的權利 只要提交了辭職信 一個月就可以走了 前提是要有證據 比如提交給人事部的時候拍照 一個月到期了不給你辦手續的話直接仲裁

  • 16 # 活出不凡的自己

    對於一個職場人士來說,在一個工作單位工作一輩子幾乎是一件不可能的事,職場生涯中總會有幾次跳槽,跳槽時不可避免的就會遇到辭職的相關問題。如果提前一個月提交辭職信,經理沒有簽字,總監也沒有簽字,可以直接去人力資源部辦離職手續嗎?這個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一、如果辭職信的性質為“通知書” 可以辦理離職。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職工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30日過後雙方勞動關係自動解除。如果辭職信是“通知書”的性質,上面註明的離職事由和書寫了自己的名字,沒有類似於“請領導批准”的字眼,這樣30天以後,職工與單位的勞動關係就自動解除。

    這個時候可以去人力資源部辦理離職手續,如果人力資源部以未完成審批為由不予辦理離職手續,這個時候可以先去找一份新工作,如果新工作需要離職證明,可以去法院起訴原單位,要求其因未及時辦理離職手續造成職工利益受損的損失賠償。

    二、如果辭職信的性質為“協商協議”,不可以辦理離職。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關係。如果辭職信中有類似於“請領導批准”的字眼,這份辭職信的性質就變成了“協商協議”,需要經過領導的同意,雙方的勞動關係才能解除。

    而現在很多工作單位離職基本上都是需要多層領導審批,尤其是國企、事業單位、公務員,審批流程異常複雜,中間只要有一個領導不批,審批流程就會停滯,有時候著急離職,無奈領導遲遲不批,此時如果貿然不來上班,如果給工作單位造成損失,職工要承擔賠償責任。

    總結:辭職信因為幾字之差就能完全改變其性質,因此如果要走通知離職的途徑,保證30天后勞動關係自動解除,這個時候千萬不要在辭職信中有“請批准”的字眼,讓辭職信為“通知書”的性質,這樣才符合法律規定的離職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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