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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比如說我每月25號發工資,這個月辭職,要下個月25號才能領到工資,這樣子是合法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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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文章音樂寶安

    給你以下具體參考,請多多關注 。

    《勞動法》規定的工資應當按月支付的涵義,應把握這三點:第一,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在一個月裡,企業無論確定哪一天為工資支付日都可以,但必須固定日期。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或某項具體工作的勞動者,應按有關協議或按合同規定在其完成任務後即支付工資。第二,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工資支付日期是按月支付工資的日期,用人單位只要與勞動者約定了發薪日期,每月必須在約定之日發薪,不能隨意變動,過了約定日期發薪,就是拖欠職工工資的違約行為 。

    按時發放工資是有法律規定的。《勞動法》第50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7條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曰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曰、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工資應當按時、足額支付,不能附加任何不合理條件。然而,在實際操作中,卻往往出現偏差,以致於出現員工被拖欠好幾個月工資的現象,最終老闆跑路,工資打了水漂。

      什麼時候發工資,企業往往是約定俗成的,更多的是老闆說了算。老闆為了自己的利益,往往將發放工資一推再推。現行的《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其中按月支付工資的約定時間不得遲於第二個月10號。”這麼規定,就很明確。其實之所以這麼修改,就是考慮到用人單位較大的用工自主權,並沒有硬性規定具體的支付日期,導致大部分特別是實行計件工資的用人單位,一般都是在第二個月月底才發放上個月工資,勞動者普遍要壓2個月工資,一旦發生欠薪損失較大,處理難度也加大。這從保障員工的權益出發,從制度和法律上保證員工的損失降到最低。這種做法是值得肯定的。

      按月發工資不得遲於次月10號,這樣的規定看似多此一舉,實際上卻透著對員工的濃濃愛意,看似是與企業過不去,實際上卻對企業的愛護。“用工荒”這個詞對誰都不陌生。許多企業等到找不到員工的時候才發現,自己以前做得很不夠。誰都知道,按時發放薪水對員工的意義,企業的最大誠信就是按時發放工資,可是許多企業在發放工資時卻喜歡“耍小聰明”。為了讓自己更得利,將員工的工資一壓再壓,這麼做,看似企業沾了便宜,卻會失掉人心,一家企業如果老是在員工的工資發放上做手腳,其實離倒閉已經不遠了。

  • 2 # 梧桐雨下023

    前八九年在深圳,只要是提前一個月辭工的。到時都是結清帳走人。那裡還等下月發工資才拿工資。誰說的?試想此人辭工後再不到這方來了。難不成還要專程從老家趕來拿工資。打卡上,不給你打那麼多,你還倒回來找他不成。沒理由不結清帳的。

  • 3 # CarNice汽車養護

    問這個問題的很有可能是因為過失被辭退或者剛在這個公司工作沒有多久,甚至是臨時工問的。企業主有時候是很苦惱的,人力成本在漲,稅收在漲,門店辦公租金在漲,員工動不動就和你談勞動法,雙休,小黃金週,員工福利,不行就跳槽,留下很多爛攤子,很多人在離職前就已經三天打魚,兩天曬網,該做的工作沒有做好,該跟進的客戶跟丟了,換做你做老闆,我想你也很難做。現在移動網際網路發展了,員工有事就上微博朋友圈等吐槽、埋怨,有時候可以想一想是不是自己真的做錯了或者真的沒有達到公司上司老闆的要求,如果真的足夠優秀和有責任心的,而且已經服務於這家公司很久了,根本就不擔心公司不會不發工資給你,好好反省一下吧。

  • 4 # 農家小哥哥

    法律上來說,這不合理,但是你既然去做了這份工作,那就表示你同意了這個不平等條約,而且,這種合約也已經形成了一種共識,企業只不過是用這個方法來留人,如果覺得不和理,可以投訴,,但是也要下個月不給你錢才可以,如果把錢給你了,就沒有什麼合理不合理了,

  • 5 # liangshengll

    我覺得非常的不合理,第一:對於我來說每每到月底手上就已經沒有幾毛錢了,26號不做的,我居然還要等到十號才能拿工資,憑什麼?第二:我需要重新找工作,找房子得交押金房租,還得吃飯,這些錢從來來?找朋友借嗎?別人也要養家餬口也需要花錢,你好意思找他們要嗎?第三:辭工了,怎麼說也要休息,兩天再去找工作?,這時候你想去玩,想去找朋友?但是還沒有發工資,哪裡也去不了,也休息也就只能待在宿舍。(本來想燈光節去看看的,就因為口袋裡沒錢;還有最近美食節也很想去,還是因為口袋裡沒錢)第四:像我前幾天著急找工作找房子,一不小心才樓梯摔下來。在家躺了兩三天,在房租還有一天的時間我找了領導說明情況,他說老闆沒回他,然後發了老闆的電話號碼給我叫我自己都給老闆。沒忍住,哭著跟老闆說我的情況,他說問一下,說好過兩天就給我發工資的。結果到了第三天晚上還沒有發工資,我又問了,直接跟我說十號才能發。你們說氣不氣人?第五:都已經不不做了,人生地不熟的,又沒有什麼朋友,口袋裡還沒有錢。

  • 6 # 使用者刻骨銘心得先機

    員工辭職後下個月才能領到薪水,這種做法目前是不合理的。

    按照現在最新勞動法,員工辭職後三天必須的得付辭職人員後離職的人員的工資。

    如果沒有你可以透過勞動局投訴原企業單位公司。

    但是話又說回來,如果是小私人公司或者是朋友介紹的公司,那麼建議你還是不要去申請了。在疫情情況下,今年有很多大企業與小公司都,很難的,維持下去。

    疫情下,能有事給員工做的公司也算是比較正常的吧。

    如果你一定要申請勞動局告企業,企業必須會受到處罰。

    最好的解決方式是與公司溝通好,實在是溝通不了的情況下,再向勞動局申請投訴企業[作揖][作揖][作揖]

    以上只是個人觀點與想法,如有說錯,請多多包涵,諒解

    你好,我是:刻骨銘心得先機

  • 7 # 01HR

    可以肯定的是,只要下個月企業足額支付了你的薪水,就是合法的。為什麼呢,看以下分析。

    一、離職時間約定:企業通常是要求員工提前一個月提出離職的,為什麼是一個月時間,是企業為了為難員工嗎,答案是否定的。主要是因為兩個方面:1、企業需要緩衝期,一個崗位一個人,你突然提出離職,企業需要時間來補充人,通常情況下,一個月剛好;2、社保,各地社保局要求不一樣,但大部分的地方是,當月申報下月社保,比如,武漢是每月20號前申報下個月社保。也就是說,如果你是19號提前的離職,那麼,你下個月的社保,企業就不會幫你申報了,但是如果你是21號提出的離職,你下個月社保企業可能也經幫你申報了。

    二、工資發放:每家企業都會根據自身時間約定發放工資時間,如同樓主所說,你公司約定的發放工資時間是25號,那麼,等於說企業每月25號發放的是上個月的工資,勞動法規定,企業只要每月發放一次工資,就不違發,所以,樓主提出離職,下個月25號企業發放工資的時候,只要足額髮放,企業就不違法。

  • 8 # 海棠老師

    根據《工資支付條例》規定,離職的工資需要在手續辦結時支付的,但很多公司的考勤是一齊做的,人力資源同財務為了省事,所以會等到下一個工資支付日才進行結算的,如果嚴格來講,是不合法的,但如果因為這個需要仲裁訴訟的話,也是花費精力同時間的,所以大多人員都是默認了公司下一個工資支付日進行結算的。如果公司按時結算,我建議還是等等算了,沒必要浪費這些精力。如果公司是故意拖延,那就可以向勞動部門申請仲裁,要求支付以及賠償金額50%的滯納金,一般也可以獲得支援。

  • 9 # 稻客說

    明確地告訴你是不合法的。

    目前很多用人單位都將辭職人員的工資拖到下月與其他員工一起支付,其實這是不合法的。

    用人單位會說這是公司的規章制度,必須按公司的制度走流程。雖然規章制度有規定,但該規定是無效的,同時公司要引用規章制度的話,至少應當證明該制度內容合法,不能與《勞動法》等相關法律相悖。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員工在完成工作交接,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拖欠工資,已經觸犯了相關的法律法規了。

    遇到拖欠工資時,應該怎麼辦?

    首先,可以與單位協商,明確告知合法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一次性付清勞動者的工資,如果拖欠工資屬於違法行為,要求立即支付工資。

    如果協商不成,用人單位仍然拒絕支付的,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舉報或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在自身利益受到損害時,應該拿起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的權益。

  • 10 # 海翔大道不堵車

    員工辭職後次月才可領到工資,我每次跳槽都有遇到過,工資最後都是按時足額髮放給我。我認為,企業這種做法是按照自己的制度來,只要不與《勞動法》牴觸,一般都是合理的。

    我自己就是會計,所以自己的企業到底講不講信用,有沒有觸犯法律,我是一清二楚。

    第一份工作在本地一家大型酒店。老闆每週五來公司,第一句話就是問:工資付了沒?供應商款付了沒?每個月10號發工資,遇節假日就提前發放,這個一定要做到,否則我們財務主管會被老闆罵死。

    因此,我在離職的時候,還有一部分當月的工資就得等到下個月才能發放。這個我完全不用擔心。

    我第二家公司是老牌國企,我進去的時候是3號,10號就收到工資了。因為我們不拖欠工資,當月工資當月發。

    有人會問,你才工作一個星期,怎麼給你算工資?

    很簡單,3號工作,1號和2號沒工作,這個已經可以確定,但是接下來不能完全確定上班時間,那麼就假設全部出勤。所以,10號發的是我整月的工資。如果最終我沒上完整月,到下個月的時候,人事會再扣除就好了。

    10年時間,我在三家國企上班,兩傢俬企上班,工資從來沒被拖欠過。算是很幸運了,老闆都不差錢。

    現在很少有企業會當月工資當月發了,絕大部分都是本月發上月的工資,所以即使辭職後,有些工資還是要後面才會發放的,這個我覺得算是合理吧,至少沒有拖欠工資。

    《勞動法》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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