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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調戲98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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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五迷S三道
刑事拘留最長時間為37天,公安機關一般會在拘留後的一到三天內提請檢察院批准逮捕。但如果辦案單位37天內如果沒有充分證據提檢察院起訴的話。會因為證據不足在第37的時候在看守所釋放。看守所裡多的是這樣的人,驚心動魄的36天。有人歡喜有人憂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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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黃粱美夢_
一個月之內找關係必須出來,出不來就麻煩點,走程式,即使到了開庭辦緩刑估計也得四個月左右,儘量檢察院之前就把取保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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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東哥的憂傷你不懂
進看守所超過37天就會因為證據不足而放了你,但是這種情況一般會很人,警察既然抓你肯定就有一些理由和證據,抓進去第二天找你簽字延拘半個左右不等,三四天後你們當地派出所會找你兩次談話(一般都是兩次,我們這裡簡稱提訊)然後檢察院還要找你談話,可以取保就取保,不可以取保就等法院傳票通知什麼時間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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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四川霖澳律師事務所
起初是三日,若公安機關認為對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的,會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也就是說刑事拘留時間也有可能是七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決定。若人民檢察院決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在刑事拘留過程中遇到提前釋放或者轉為取保候審也是很常見的,要根據具體情況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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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橙天竹木
沒有刑事逮捕這一說法吧,應該是公安機關採取刑事強制措施,也就是刑事拘留,到檢察院批准逮捕需要多長時間?這個的話,從刑事拘留的那一天算起是不會超過37天的。
在社會上的普通人一般不會去了解這些,但是一旦把你丟入看守所,要不了幾天,你就會對這些瞭如指掌。裡面的人都閒的沒事幹,沒事就給你分析案情,根據你說的案情早就給你判好了。
但是進入看守所的人,只要犯的事情不是很大,大都會抱一種僥倖心理。外面的人有沒有給我活動活動找找關係啊(取保候審),公安機關的證據會不會沒有那麼全面(檢察院不批准逮捕),在這37天之中,只要檢察院還沒有批准逮捕,都有機會可以走出看守所的大門。
看守所最激動人心的時刻莫過於在某個快要下班的時候,放風場的門突然開啟,然後就聽見民警在上面說某某某把東西收拾一下,然後前面的門開啟,某某某出來你可以走了,這個時候各種羨慕嫉妒恨的眼神向你飄來,為什麼出這個門都不是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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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追求公平公正良知
刑事偵查37天,也有特殊情況,我們這地方羈押20年中止審理,在拘留所裡,據說是精神病,至今為止沒有結果,報最高法院也是一例。刑事拘留規定和現實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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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會飛的雷震子
這個問題問的不準確。 刑事拘留和逮捕是兩種不同的刑事強制措施。總的來說,刑事拘留一般三日以內,特殊情況可延長至30日,審查批准逮捕七日以內,逮捕後偵查羈押時間一般不超過二個月,特殊情況經過三延的話可以長達七個月。
一、依據刑事訴訟法,公安機關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滿足條件的可以刑事拘留,拘留後三日以內,應當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特殊情況下,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犯罪嫌疑人,提請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二、人民檢察院接到公安機關提請逮捕的案件後,要在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如果檢察院不批准逮捕,公安機關接到檢察院通知後要立即釋放犯罪嫌疑人。
三、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執行逮捕後,偵查羈押期限是兩個月,案情複雜的,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一延),還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長兩個月(二延),對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如果依然不能偵查終結,省級檢察院可以再延長二個月(三延),極為特殊的案件,在較長時間內不能交付審判的,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人大常委會批准延期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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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法網柔情
刑事拘留,是一種強制措施,針對的是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刑事逮捕,是最嚴厲的強制措施,上述被拘留人員如果符合逮捕條件,公安就會報請檢察院批准逮捕。拘留後,多長時間報請逮捕,分三種情況:一般情況,3天內。特殊情況,可延長1—4日。比如說,案件複雜、鑑定尚未做出、需赴外地取證等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可延長至30日。比如說,跨市、縣作案;作案3次以上;2人以上共同作案等等,該類案件偵查取證較困難,必須保證足夠的時間。案件報請到檢察院後,檢察院會在7天內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決定。批准的,由公安機關執行;不批准的,公安予以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綜上,從拘留到逮捕,最長是37天。對於需要延長期限的情況,都必須要經過嚴格的審批程式,履行審批手續,以確保嫌疑人的合法權利得到保障。不妥之處,歡迎大家指正、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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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陳景軍律師
拘留,逮捕都是中國刑法規定的強制措施。這個問題應該是“拘留以後多長時間批捕”,也就是人們常說的“拘留時間多長”。
按照《刑法》規定,一般期限為14天,對於多次作案、流竄作案、交通不便邊遠地區作案的,最長期限為37天。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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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曾傑律師金融案件辯護
這個問題是問錯了。拘留和逮捕是兩種不同的刑事強制措施
所以這個問題的問法應該是刑事拘留最長可以多少天,逮捕最長又可以多長時間?
刑事拘留和逮捕都是對人身自由限制最大的強制措施。但是,並不是說被拘留和逮捕的人就一定有罪,他們只是犯罪嫌疑人,對其採取最嚴厲的強制措施,從廣義上說他們只是為了讓案件偵查過程更加順利,從狹義上說,他們有著各自的標準。
刑事拘留針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最長37天
何謂現行犯?就是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嫌疑人。所謂重大犯罪嫌疑分子就比如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當然還有其他多種條件可以讓公安機關作出拘留的決定。
拘留後,要在24小時內送看守所羈押,要在24小時內訊問犯罪嫌疑人。要在24小時內通知嫌疑人家屬,這份拘留通知書或裡面就會有相關的罪名、拘留的地點、時間。
拘留後,如果公安機關覺得有必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最長要在30天內,提請檢察院批准逮捕。這就意味著公安機關沒有決定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權利,他們只有執行權和提請的權利。
檢察院會在最長七天內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決定。
所以去刑事拘留,最長的時間加起來就是37天。犯罪嫌疑人會在最長37天內知道自己是否會被逮捕。
從辯護的角度而言,這37天也就是傳說中的救援的黃金37天,律師應該在這37天內就介入案件,與公安機關和檢察院做充分溝通。因為檢察院在審查批准逮捕時,公安機關會提交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而此時,如果律師能夠提供,相對應的無罪罪輕意見,盡全力讓檢察官在審查批捕時考慮全面的意見和情況以及事實,從而促使其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決定。
逮捕的期限
如果檢察院批准對犯罪嫌疑人逮捕,應該在24小時內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屬。此時案件繼續處於偵查階段,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是兩個月。
當然如果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如果依然不能結束偵查,比如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經過省級人民檢察院批准,還可以再申請延長兩個月。如果還是搞不定,經過批准還可以繼續延長兩個月。
而且,如果發現新的罪行,所有的偵查羈押期限又要重新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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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
刑事拘留最長時間為37天。 具體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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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東林SS
這個取決於所犯罪名的大小,一般情況下公安立案偵查期限是六十天,特殊情況下可以九十天,審查起訴階段最長是九十天,然後移送法院,法院會根據案件的大小作出開庭時間安排。正常情況下四十五天之內就開庭了,所以幾個月的小案件到開庭宣判後差不多就回家了。當然有些特殊的大案件可能會在看守所呆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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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京益企業法律顧問
刑事拘留和逮捕都是對人身自由限制最大的強制措施。但是,並不是說被拘留和逮捕的人就一定有罪,他們只是犯罪嫌疑人,為了讓案件偵查過程更加順利,對其採取最嚴厲的強制措施。
一般情況下,刑事訴訟拘留的期限最長為15日。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長為37日。
中國法律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具體的需要結合實際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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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張超律師
首先有一個法律概念必須區分清楚,刑事拘留和逮捕是兩種不同的刑事強制措施,法律意義上來講是截然不同的。
刑事拘留的強制措施是負有偵查權力的機關在刑事案件初期所採用的刑事強制措施,在中國絕大多數案件都是由公安機關進行偵查的,所以採用此種措施的常見機關是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在初步掌握一定犯罪證據後,為就進一步偵查的需要,通常會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刑事拘留的強制措施,但是這種強制措施目的只是為了便於公安機關固定證據,因此時間上講不長,一般來講,普通刑事案件公安機關的刑拘期限是從做出決定後次日起算三日,特殊情況可以在此的基礎上延長一到四日,如果案件涉及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最多可以延長至30日。也就是說按照法律規定,公安機關做出刑事拘留強制措施後最多可以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三十日。
如果最長的期限屆滿後,公安機關有三種處理方式,一種是如果案件經過偵查發現確實沒有犯罪事實,那麼就要依法撤案;如果發現有犯罪事實,但是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險性低,沒有進一步羈押的必要,那麼就可以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最後一種情形是固定了涉嫌犯罪的證據,而且有證據證明此人的人身危險性較高,必須予以逮捕的,那麼此時公安機關就必須在30日內將案件移送檢察院提請批捕。也就是犯罪嫌疑人是否能夠逮捕,權利在檢察機關,並不是公安能夠決定的事情。檢察機關在收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捕的請求後,要在七日內審查公安機關的證據資料,如果認可公安機關提供的證據,那麼就會批准公安機關提起逮捕的請求,犯罪嫌疑人被批捕後,就會面臨長時間沒有人身自由的境地,因為僅僅就公安機關在批捕後的最短偵查期限就有兩個月之久。反之,如果認為犯罪證據不足或者人身危險性的證據不足,就會不予批准逮捕,此時公安機關就必須對犯罪嫌疑人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因此,如果一旦親屬被刑事拘留,黃金期限最長有37天,即公安機關的30日和檢察機關的7日,此時,最好是能夠聘請一個專業刑事律師予以專業的辯護,爭取能夠做到公安機關取保候審或者檢察機關不予批准逮捕,乃至於更理想的撤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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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微言不聳聽
雖然表面上看,這是一個十分簡單的問題,大部分人搜尋一下,都能給你答案,但是法律微言明確告訴你,司法實踐中,你問的這個問題很是複雜:
1.首先先回答你一般情況,刑事拘留一般3日內,就需要向檢察院報捕,特殊情況經領導批准可以延長1-4天(現實中領導都會給下批示,一般都能延長4天),這就是7天了,如果遇到以下情況,可以再延長30天,這些情況包括流竄作案、多次(超過3次就算)作案,結夥(超過2人就算)作案,這加一起就是37天了;
2.其次,就要明白逮捕、行政拘留、刑事拘留,這三個法律概念到底什麼意思?法律微言用最簡單直白的語言告訴你!
所謂逮捕,就是你犯的罪行有點重,公安局覺得不把你關到看守所去,你就可能逃跑、毀壞證據或者干擾刑事偵查,所以提請檢察院來決定,要不要逮捕你,如果檢察院覺得公安局是對的,你犯的罪行也達到了逮捕的條件,就批准;
所謂拘留有兩種,一種不嚴重,叫做行政拘留,就是你違法了,但是沒犯罪,公安局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來處罰你;另一種很嚴重,叫做刑事拘留,就是你不僅違法了,還犯罪了,公安局覺得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弄不了你了,需要按照《刑事訴訟法》來弄你;
行政拘留是對你的一種處罰結果,而刑事拘留是限制你自由的一種手段。涉沒涉及刑事犯罪是這兩個拘留的關鍵區別。
3.所以你提的問題在邏輯上是不對的,先有刑事拘留,再有逮捕,刑事拘留最長37天,然後,就必須換一種強制措施了,如果公安局認為你涉嫌的罪行不重,沒必要報檢察院批捕,直接給你改變成了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這下你的行動雖然還是被限制,但至少不會被關進看守所了;
如果公安機認為你涉嫌的罪行嚴重,報給檢察院,檢察院經過審查,認為你的罪行不重,或者認為公安局的證據查的不好,就會出現不批准逮捕的情況,這樣,公安局還得改變強制措施,變成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也就是說,一個人被刑事拘留,一般情況下7天就知道批捕沒批捕,最長最長37天就知道批捕沒批捕。
4.批准沒批准逮捕對一個犯罪嫌疑人特別重要,如果一個人被批捕了,基本可以確定兩個事:其一,罪行一般情況下3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二,如果可能是3年以下的量刑,那麼這個人居無定所,有可能逃跑;其三,公安局的證據鏈條基本固定,認定你犯罪的主要證據,都已經固定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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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關了半年了?早就應該找關係搞取保候審了啊,就這麼關下去那案子走程式就有蠻久啦!這個時間就不一定的咯!而且不拉關係肯定會判你,走點關係判的不重就直接坐完剩下的牢,因為判了多久後你這裡關的時間會算進去的,事大就搞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