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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謂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訂立後發生的,當事人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的,且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的客觀現象。

    不可抗力的範圍包括以下三種情況:

    (1)自然災害。如地震、颱風、洪水、旱災、海嘯等。

    (2)政府行為。這主要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以後,政府當局頒佈新政策、法律和行政措施而導致合同不能履行。

    (3)社會異常事件。這主要是指一些偶發的事件阻礙合同的履行,如戰爭、罷工、騷亂等。

    不可抗力的法律後果並不當然都是全部免除違約責任,而應視不可抗力的影響程度和給債務人造成的困難程度來分別處理。如果不可抗力已使合同債務人的履行成為不可能,則應解除合同,並免除違約方的違約責任。如果不可抗力只造成合同債務人的履行部分不能,則應變更合同關係,免除違約方的部分違約責任;如果不可抗力僅造成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暫時困難,則可要求債務人遲延履行,但免除遲延履行的違約責任。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在下列兩種情形下不能因不可抗力而免責:

    (1)金錢債務的遲延履行。在金錢債務未能及時履行時,無論遲延履行因何種原因引起,債務人都負遲延責任。

    (2)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當事人負有通知義務和提供證明的義務:

    (1)通知義務。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以後,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的,應及時向對方通報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遲延履行、部分履行的事由,從而讓對方能夠及時採取措施減少合同不能履行而造成的損失。

    (2)提供證明的義務。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當事人還要在合理期限內向對方當事人提供有關不可抗力事件的證明。如果當事人怠於實施這些行為,造成對方當事人損失的,仍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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