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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法務專員萌寶爸111

    還真有一個案例,有人跳樓輕生,剛好砸中一名外賣小哥,兩人當場都死了,很可憐,很無辜,外賣小哥上有老下有小。你問的如果一男子從二十八樓跳下,把一名司機壓死,要負刑事責任嗎?為什麼?跟這個案例很像。

    前提是要弄清楚跳樓男子死了嗎?如果死了,當然是無法追究刑事責任了,如果還活著,摔個半死殘疾,那就要負刑事責任了。當然還要看他為什麼跳樓,如果是想自殺,那絕對要負刑責,如果是被人逼迫跳樓,或者是失火跳樓,這叫緊急避險,可以不負刑事責任。

    正常情況下,跳樓壓死路人,應該是過失致人死亡罪,可能是疏忽大意的過失,就是說應該知道自己跳樓會砸著人,由於疏忽大意而沒有考慮到;也可能是過於自信的過失,就是明知道跳樓會砸死人,卻因為過於自信可以避免。不管怎麼說,都屬於有過錯。

    如果跳樓者也死了,刑責就無法落實了。但要賠償民事責任,如果是小孩的話,由父母監護人賠償被砸死者,成年人的話以個人財產賠償,如果已經結婚,由家庭財產賠償。

  • 2 # 福自福地來wjf

    這樣的悲劇事例,無論發生在哪裡,哪個地點,哪個時間段,只要是從二十八樓往下跳並且又砸死了他人者,是絕不會負刑事責任的,因他構不成刑事案件。

    這樣型別的刑事案件,必須要符合刑事特點。如含故意性,預謀性或有真對性的犯罪動機與傾向。比如這個人為什麼要跳樓,為什麼要從二十八層樓跳下,他跳樓選擇的地點與時間是否有真對樓下眾人或有特定的人員經過時。

    一個男人,從二十八層樓跳下。它含幾種推理:一,自殺式報復性。二,是一個瘋子(神經病)。三。有突發性某種疾病導至的神志不清或已失去理智。四,因家庭問題,經濟問題或是因受制於某人而選擇輕生者。五,因其它原因導至經生者。

    這個男人,從二十八層樓往下跳,無論他是出於哪一種情況的跳樓。砸死人都負不了刑事責任。因為這五種原因,除第一種是有真對性,動機不純外,其它四種都構不成刑事型別。但若是第一種的話,那麼他必有真對的眾多人群,或是持槍枝炸藥類傷害人類或毀壞設施,帶有破壞社會的性質。可這沒有,只是砸死一人而已,因此,也確定不屬於第一種類別。

    既然不是有意的,預謀的,報復性的,有特定的砸死物件,那麼就構不成刑事案件了。至於其它原因的跳樓砸死了一人,那死者恰巧是趕點上了,跳樓者並沒有主觀上的真對這個人的惡意行為。

    關鍵的問題是,跳樓者也死了,這是確定性的。因為二十八層樓的高度,跳下來不可能活著,即是碰到了緩衝物,或是有人做了墊底,那這個人下跳的力量和速度撞到地上,或任何附屬物上,他都活不成。因此來說,一個死了的跳樓者,本身人亦沒了,從何外再負刑事責任?如果這個人是單身漢,會做何處理?或一瘋子又該咋樣?如果是有家庭的人。但因不是故意而為,甚至連民事責任都不負擔,大不了付出一些安葬費或慰問金罷了。這個性質又不比一個單位,公司或企事業部門。假若是發生在建築或工程單位上,雖構不成刑事處理,但民事賠償是少不了的,可惜的這是一個無故的私人行為,因此,也說不上民事賠償的。

  • 3 # 回憶177471939

    這位友友你好,謝謝你的邀請,這麼巧,臨死也要墊背的,,,是不是我有點不正經,話又說回來,有這麼巧的事?如果真的有這事,那就看跳樓的死沒死,如果死了,就完事了,如果沒死,他肯定要負責任,你死,你是情願的,雖然不是故意的,也負責任,人家沒想到死,人家是無辜的受害者。你說是不是呀?

  • 4 # 夜雨如書

    一男子從二十八樓跳下砸死一名司機,該男子需要負刑事責任嗎?

    跳樓男子是否需要擔刑責,具體還得分情況看待了。

    情況一:如果該男子明知樓下有車輛或行人經過,仍故意跳樓,那麼砸死司機的行為就涉嫌故意殺人,屬於刑事犯罪了。(當然,故意為之的可能性太小,畢竟是二十八樓,跳水運動員都瞄不準樓下目標吧。)不過,在這種情況下,跳樓男子和司機同時死亡的機率很大,那麼也就無法追究跳樓男子的刑事責任了。

    情況二:如果跳樓男子是自殺輕生,並未意識到可能會給他人帶來危險,且最終導致他人死亡,那麼該男子有可能涉嫌過失致人死亡。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跳樓男子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前提是還活著,這種機率相對較低。以前也有過類似的真實案例,不過最終都以雙方調解或民事賠償為主。

    當然,以上兩種情況,司機家屬都可以向跳樓男子的監護人或遺產繼承者索賠,追究其民事賠償責任。具體賠償金額按照法院判決為準,打個比方來講,如果跳樓男子有80萬元遺產,法院判決賠償司機100萬,那麼,死者家屬就只能從男子遺產繼承者手中獲得80萬元賠償。如果判決賠償司機60萬,那麼跳樓男子的遺產繼承者除去賠償司機外,仍能獲得20萬元遺產。簡而言之,司機家屬能獲得多少賠償,和跳樓男子的遺產多少有很大關係。

    《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情況三:如果男子是失足從二十八樓墜落,砸死了過路司機,那麼這就只是一場意外事故了,司機家屬只能自認倒黴了。

    簡而言之,如果該男子從二十八樓跳下砸死了過路司機,除非他能夠生還,否則承擔刑事責任的機率微乎其微。

  • 5 # 律師獨角獸

    我覺得最大的可能性是這個跳樓的男子成了肉醬,已經死得不能再死了。死人是沒有辦法承擔刑事責任的,受害者家屬只能要求民事賠償了。

    第1種情況,如果該男子明知樓下有人而故意跳下去,那麼該男子明顯構成故意殺人罪。這是一種比較惡劣的犯罪,該男子在主觀上存有故意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

    第二種則是該男子以為樓下沒人,但是跳下的時候卻砸死人,這時候該男子應該屬於過失之人死亡罪。其實這種情況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競合的情況。

  • 6 # 南極冰火

    如果一男子從二十八樓跳下,把樓下一名男子砸死,不需要負任何刑事責任的的。

    這個問題很無聊,答案也很明確,為什麼說這從二十八樓上跳下的這個男子不需要負任何列事責任?因為在這個男人身體著地的一剎那,法律對他來說,已經失去了約束力,因他已經掉死了。

    二十八層樓,每層三米,八十四米高,根據自由落體,S=1/2*gt2,從二十八樓落下需4秒,速度每秒40米,相當於時速144公里,以這個速度下來,生存的可能性為零。

    中國的法律規定,對死亡的犯罪嫌疑人,不追究刑事責任。

  • 7 # 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

    如果是意外墜樓的,不需要承擔刑事上的法律責任;如果是故意跳樓,因為疏忽大意沒有預見,造成路人不幸遇難,屬於過失致人死亡罪。

  • 8 # 喜歡英語的小市民

    不負刑事責任,因為從哪個角度說,跳下來這位男子都不會活,死人是不用承擔刑事責任的。

    雖然刑事責任不用負了,但是民事責任還是要負責的,法院應該判決該男子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可以執行該男子的遺產,用來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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