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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豫鄉文旅

    村裡給種地的人水稻種植者補貼,賣地的人知道後去村裡要,村裡讓一人一半,該怎麼辦?

    首先說明啊,不是賣地的人,是流轉租賃承包地的人。

    目前農民種地,有三種補貼。分別是糧食直補包括水稻,再個是農資綜合補貼,還有一個是良種補貼。補貼得的原則就是政策公開,全面覆蓋,直補到戶。

    農業補貼一般要當地村集體統一上報給鄉鎮,然後彙總到縣級農業財政部門,然後有縣財政部門組織資金髮放。農民承包土地,補貼原則上是誰種地補貼給誰。只有種地的人才有補貼,不種地了自然沒有的。但是,在實際情況中,農村的承包地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直接承包人在種地,另外一種就是承包人把自己的承包地流轉租賃出去了的。

    那麼像這種租賃出去的承包地,國家給的糧食補貼該發給誰?這個真的沒法說,有的地方是已經規定了誰種地補貼給誰的規定。也就是說租賃承包地的人能拿到補貼,但是更多的地方則是很模糊的,沒有詳細的具體的規定,這個只能有承包地租賃方和承租方在合同中規定。

    你像題主說的這種情況,就是很模糊的,沒有具體規定糧食補貼到底該給誰?因此“賣地的人”才會有要補貼的情況。如果租賃承包地合同沒有具體體現的話就很麻煩。因此當地村委會才會有折中的處理辦法,一人一半。也是誰也不得罪的辦法。

    這種現象其實是有漏洞的,就出現在租賃承包地的合同上面。承租方和租賃房因為合同沒有規定補貼資金該誰來領取的問題,才有了“賣地的人”要補貼的問題。解決辦法一般就兩種,要麼承租方拿補貼,但要提高土地租賃金,要麼出租方拿補貼,但要降低土地租賃金。不然就顯示不出來租賃合同的公平性原則了。

  • 2 # 夕陽落江農歸人雨光

    村裡把種地補貼給真正種地的,這是對的,賣地的人,賣地行為不是賣!而是也把自己的承包權轉讓了,拿了轉包的土地收益,也就是不再擁有他自己轉讓的土地承包權,自然也不可能再拿補貼,更何況他根本就沒種地。村裡要把補貼分一半給種地的轉讓土地的人是錯的想法是想息事寧人。不贊成這做法。若賣地的人要鬧,就安法律處理。

  • 3 # 劉財27

    糧食補貼是政府對實際種地者一種鼓勵,出租方已經得到出租費的約定,在實際出租時雙方也沒有約定秋後有糧食補貼,這樣就按政策指明才能做決定,村委會要依據政策執行,誰種地誰就是實際生產者,村委會應調查落實真正生產者,才能保護生產者的權益,各地出現出租方和租地方自行商量是不正確的,糧食價格下調生產者是無利可圖,才有了糧食補貼,。

  • 4 # 龍泉合作社

    我對這問題較清楚:首先不存在買賣土地的問題,農土流轉(又叫租)一般分一年一租或多年一租。二是看種植什麼,要求至少流轉年數,不動產登記才認可,即經營權。二是三權分立(所以權、包權、經營權),我從村裡村民租地三十年,種植茶葉,經茶葉(或林業)局認可,轉不動產登記,具有經營權。

    農業有關補助直接給經營權所有者,農戶得租金。還有特例:公司加農戶制和託管制,不存在流轉問題,服務性暫時性的問題。國家認定誰種補償誰,但不同的農業(種養面積)要求最低面積,如我種茶要求最低一百畝。現在國家對面積過大的大戶也不支援了。

    如附合要求,有關農業部門就認可。如果沒有種養領農業補貼,問題嚴重了,相關負責人和經營權人負責,包括法律責任。原則上收回補助,相關人員官不保。如果村集體補助經營者也是可以的,不過我這個窮地方沒有,村委會還要交理費。

  • 5 # 水中月y1280

    沒見過這種情況,按條文說是誰種植誰拿補貼,可實際中不是這樣,我們這裡每畝田有補貼一百多,基本上都是原承包戶拿,有關部門直接把錢打在每農戶的帳戶上。流轉田的轉包人就裸種田,願打願挨。

    也有外地人來我們這裡大面積的包幾百畝田地種植水稻小麥,協議每畝五百元給土地承包戶,田地就讓轉包人支配使用了,轉包人雖拿不到補貼但他能每畝田聚少成多的收入也滿足了,現在做啥生意都難,能有個大面積的田地租種且又穩定他們也不亦樂乎了,已經租種好多年了,估計有錢賺的。補貼給誰實際看來還是原承包戶的權大,我的田,外人你愛租不租,就是這個現象。謝邀!

  • 6 # Meetingisthefate

    謝邀,為保障農業的正常發展,提高農民的種植積極性,合理調控(農產品)市場經濟,最佳化種植結構,國家出臺了針對多種農作物的惠農政策,除保護價之外,還有農業補貼。農業補帖的出臺,有效推動了農民種糧的積極性。政策的原則是,誰種地,誰受惠,只有且實耕種者受益。但本文中提到的問題,是在土地流轉中發生的糾紛,第一承包人的土地,無論轉包了誰,只要沒有改變種植用途,是適合領取農業補貼資金的。但是你雖有土地持有權,土地經營權已流轉他人,農業補貼也隨之變更,應該為耕種人所有。如果在簽定流轉合同時,並沒有考慮到這一方面的利益,也沒有把這一款項納入租金核算,合同出現漏洞,至使利益受損,可與承包方協商解決。如果數額巨大,可經過村委調解,或透過鄉(鎮)土地管理部門認證裁定。

  • 7 # 一葉隨風23

    實際生產者補貼或是目標價格補貼就是誰種地給誰,不存在爭議,除非租賃雙方在合同中明確歸屬。如果租戶拿不到,可以透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把土地擁有者,村委會,村長一起告上法庭。順便向紀委舉報一下,這種村幹部就讓他下課吧。

  • 8 # 我大秦將士何在

    從法律上講,個人是沒有權利私自買賣土地的。因為個人並不擁有土地的所有權,而是隻有土地的使用權,所以從法律上說,這塊地還是屬於賣地人的!從人情方面角度來說既然你已經把地賣給了乙方,那麼這塊地就屬於他乙方的,甲方是無權干擾的!這樣在道德上是說不過去的,這是一個人品問題,顯然這件事情可以看出甲方的做法行為讓人看得甚是作嘔……

  • 9 # 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

    首先,按照我國《土地承包法》規定,農村集體組織成員可以將承包地租賃出去,實現土地承包權的流轉。然後,農業補貼是指一國政府對本國農業支援與保護政策體系中最主要、最常用的政策工具,是政府對農業生產、流通和貿易進行的轉移支付。農業補貼一般由縣農機部門統一發放,一般發放給土地承包經營者手中。但是像你說的這種將土地承包區租賃出去的情況,原則上是應該補償給租賃者的,這樣更加符合國家支援農業生產的精神,但是對此種情況並沒有法律和行政法規進行明文規定。也就是說,這種情況下法律是存在漏洞的,只能當地政府根據習慣和鄉規民俗進行具體約定,是一人一半還是全部補給種植者需視具體情況而定。

  • 10 # 賒店有機種植

    根據國家釋出的檔案,種糧補貼其實是補給實際種糧者本人的,也就是根據國家檔案,有地的農民朋友,把自己的土地流轉出去,也就意味著不能再享有該土地的種糧補貼了。

    這主要是國家的糧食補貼,補給實際種糧者,其主要目的是用來確保糧食生產的穩定性,從一定程度上去刺激糧食種植者持續進行糧食種植。如果補貼沒有補給種植者,那麼國家的糧食補貼政策就失去了存在的意義。

    國家現在實行的是“三補合一”的政策,就是將糧種補貼,種糧農民直接補貼,和農資綜合補貼合為一體,補貼是補給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戶,合作社及農業公司。補貼的意義及宗旨就是保障農民朋友的基本經濟利益,在此基礎上提高農民的積極性,加快農村土地流轉和規模化種植的程序。

    按照國家現在的流轉政策,只要賣地人己給種地人簽過流轉合同,這份補貼應該為直接種地人所有。

  • 11 # 寒地水稻種植技術

    村裡給種地的人水稻種植者補貼,賣地的人知道後去村裡要,村裡讓一人一半,該怎麼辦?

    土地流轉之後的種植補貼的歸屬是2018年一個比較火的話題。雖然有檔案政策要求補貼要發放給實際的種植者,提高種植積極性。但是往往會出現“賣地的人”也就是地主和流轉土地並且實際種植的人因為補貼而到村裡討說法的情況。

    很多時候這就是一筆糊塗賬,即便是到了村裡還是一筆糊塗賬。最主要的就是簽訂流轉合同時對補貼的歸屬沒有明確的書面協議或者根本就是沒有流轉的合同。雖然說有政策說補貼歸實際的種植者,但是往往到了最基層的承包戶這個階段就已經變味了。地主想留著補貼多賺點,流轉土地的實際種植者也想留著補貼少搭點。一個想多的、一個想少的,矛盾就出現了。

    而且到了村維護,村委會也是在熬漿糊,最常用的方式就是一家一半,總覺著這樣是最簡單最完美的處理方式。實際上也的確如此,因為種植補貼經官、打官司的事情也不是沒有。要不怎麼說這就是一筆糊塗賬呢?所以我建議流轉土地的時候就留下字據明確種植補貼的歸屬,省的後期鬧心,也給村委會增加不必要的麻煩,也給自己少點麻煩。

    對於村委會主持一家一半的做法不置可否,您有好的處理方式嗎?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一些看法, 如有不當之處請海涵。

  • 12 # 重慶律師陳安定

    第一,問題可能是錯的。村裡怎麼可能給農民發補貼嘛?政府給農民發補貼還差不多。第二,村裡給的調解方案。你可以不答應。如果達不成協議,可以到法院打官司。

  • 13 # 田一一一一一一一一野

    這就需要國家出臺政策,應明文規定,下調保護價後應鼓勵種地的實際人,把錢補給實際種植戶,否則以後沒人種地了,只要國家有政策且依國家政策為準,這樣就不能產生糾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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