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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軍機處留級生

    荷蘭外交部表示,以往荷蘭政府為求國名便於辨認,才繼續使用Holland,而在考量推動出口、旅遊及宣揚荷蘭文化與價值上,應該對外統一使用國家的官方名稱,因此,包括國家足球隊等荷蘭國家隊代表今後均會以“the Netherlands”名義出賽。事實上,荷蘭的正式國名在荷蘭語中為:Koninkrijk der Nederlanden,英語則為:The Kingdom of the Netherlands),直譯過來就是尼德蘭王國,是由荷蘭、阿魯巴、庫拉索和荷屬聖馬丁4個構成國組成的君主立憲制的複合國,以荷蘭本土為核心的主權國家。在本土之外,荷蘭政府的權力僅限於國防、外交、國籍和引渡,除了上述權力以外,各構成國皆有完全的自主權和自治權。

    在國際上,尼德蘭王國常有幾個不同的名稱:the Netherlands、Holland、Dutch,其中“Holland(荷蘭)”這一名稱最常見,一般都被用於指代尼德蘭王國,在中文中也將尼德蘭王國翻譯為荷蘭。

    “Netherland”通常音譯為尼德蘭,直譯為“低地之國”。荷蘭的地形平坦而低溼,其國土中只有約50%的土地高於海拔1公尺,而低於海平面的土地,絕大多數是人造的,“低地之國”實至名歸。從15世紀開始,尼德蘭(Netherland)這個名字就開始被使用,但是與英國的“英格蘭”或法國的“法蘭西”不同,這個名稱並不是起源於民族名稱,而是由地名轉化而來。

    這個名稱最早並不是一個特殊的名稱,在德語地區,只要是低窪地區,都常使用Nederr(低)這個名稱來命名,例如下萊茵河地區與下默茲河地區,就曾被稱為是Netherlanden(低地);相對而言,地勢高的地區,就會被稱為Oberland(高地)。後來,“低地之國”被用來指代包括荷蘭、比利時和盧森堡三國在內的地區。

    尼德蘭地區位於德國和法國之間的三角地帶,居民主要操德語和法語,1648年以前先後受到羅馬帝國、查理曼帝國、神聖羅馬帝國和西班牙帝國的統治,1581年北尼德蘭地區成立尼德蘭聯省共和國,1648年西班牙帝國正式承認其獨立,而南尼德蘭仍然先後受到西班牙帝國、奧地利帝國和法國的統治。

    尼德蘭聯省共和國由北尼德蘭地區的七個行政區合併而成,在17世紀時發展達到鼎盛時期,成為當時世界上最強大的海上霸主,曾被譽為海上馬車伕。1815年南北尼德蘭地區(即如今的荷蘭、比利時、盧森堡三國)統一建立尼德蘭王國,1830年比利時選擇獨立,1890年盧森堡獨立,尼德蘭王國則獨立發展至今。

    荷蘭政府希望透過“改名”,提升該國的國際形象。正名計劃還包含推出新的國家形象標誌——將使用了20多年的“荷蘭”一詞與國花鬱金香組成的形象標誌,改成“尼德蘭”橙色縮寫字母“NL”的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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