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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極客尚老師

    判斷自己的對錯,不是由後車決定的,而是交警和每個道路參與者

    你停車規避闖紅燈的行人,如果是行人已經在你車前,這是正確的

    但是如果行人離你很遠,又是腿腳便利的成年人,那麼你規避,勢必造成的後車的不便,這就是你的判斷問題了

    對於年齡較大,手腳不便,遇到行人綠燈較短,等到紅燈亮起來,還沒有走到馬路對面的,有必要給他人方便,讓他一下又如何。

    任何時候,人大於車,車是工具,是服務於人的,有些人開上了車,就以為自己目空一切,這是個人素質的體現,對於闖紅燈,逆行,穿越馬路的行人,在保證自己安全的情況下,還是本著以人為本的原則,多讓行,少責罵,人的整體素質是不斷進步和提高的。

    因為今天坐在車裡的你,不可能永遠坐在車裡,你也可能走在路上,或者無意間闖了紅燈

  • 2 # 飛哥苦作樂

    謝邀,作為一名司機來說,我也有同樣的經歷,曾經讓行人,被後車喇叭按個不停,但是這個在新交規也有了,不知你所在地是否在實行了,以後是要車讓行人的,你沒有錯,說你你素質很高,畢竟寧慢三分,不爭一秒。後車實在逼逼個不停,你讓他飛過去吧!個人見解!

  • 3 # 閆闖

    希望採納 首先你沒有錯 這是素質問題 如果後車責怪你 你可以給他普及一下知識

    “不按規定讓行”是指機動車駕駛人在駕駛機動車未履行法定的安全避讓義務的行為。在工作實踐中,因不按規定讓行而造成的交通事故所佔比例非常之大,應引起交通管理部門與廣大人民群眾的高度重視。不按規定讓行實際上是侵犯了相對方的先行權,在交通事故處理工作中也就是認定責任通常所採用的路權原則,從讓行義務上來說,不按規定讓行往往是事故成因,這一方所佔的事故責任相對而言要大一些。但是有好多交通參與者對於明顯的讓行義務知道一些,而對於大部分讓行義務理解不夠,甚至是知之不多,下面我們從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角度,試著對讓行義務作一個淺薄的闡述。    一、 在路口的讓行義務。   前置條件:《中華人民道路交通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法)第四十四條(機動車透過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交通訊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揮透過;透過沒有交通訊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慢行,並讓行人和優先通行的車輛先行。),這一條首先設定了機動車在路口(包括有交通訊號燈與無交通訊號燈的兩種情形,也無外乎這兩種)的讓行義務。哪幾種情形屬於機動車在路口要讓行的情況呢?。    (一)有交通訊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根據《中華人民道路交通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條(以下簡稱條例) (機動車透過,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通行。)有這樣幾個:    1、準備進入環形路口的讓已在路口內的機動車先行。   2、遇放行訊號時,依次透過。從字面上理解要後讓先,涉及到超車了。    3、在沒有方向指示訊號燈的交叉路口,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先行。其中轉彎的機動車包括左轉彎和右轉彎,直行的車輛和行人包括同向行駛的車輛、行人和對向行駛的車輛和行人。    4、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機動車讓左轉彎車輛先行。左轉彎車輛轉彎時佔用路口面積大於右轉彎機動車,這樣規定,可以提高通行效率。   (二)沒有交通訊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根據《條例》第五十二條 (機動車透過沒有交通訊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除應當遵守第五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有這樣幾個:    1、有交通標誌、標線控制的,讓優先通行的一方先行。涉及到標誌標線,要參照標誌標線。   2、沒有交通標誌、標線控制的,在進入路口前停車瞭望,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這一條往往是機動車駕駛人所模糊的,我的理解是因為我國的駕駛席設定在左側,大家注意一下,當你駕駛車輛透過這處路口時,是不是位於右方的車輛駕駛員視線要比左方的好,左方車讓行右方車輛便於更利於安全,所以,在進入這種路口前,要在確認安全的前提下,讓右方的來車包括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先行。    3、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先行。這條更好理解,老道管條例中稱為借道通行。    4、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的機動車讓左轉彎的車輛先行。還是規定了右讓左。    二、在路段上的讓行義務。   (一)讓行人。《法》第四十七條 (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透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訊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應當避讓。),《條例》第六十七條 在單位院內、居民居住區內,機動車應當低速行駛,避讓行人;有限速標誌的,按照限速標誌行駛。)。一是賦予了行人在人行橫道上絕對優先通行權,機動車要無條件避讓;二是在沒有交通訊號的道路上,保護行人橫過道路的權利,車輛要主動避讓;三是在在單位院內、居民居住區內要低速行駛,注意避讓。  (二)讓特種車。《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使用警報器、標誌燈具;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訊號燈的限制,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第五十四條 第一款(道路養護車輛、工程作業車進行作業時,在不影響過往車輛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駛路線和方向不受交通標誌、標線限制,過往車輛和人員應當注意避讓。)。一是對於執行緊急任務的特種車是不受各行其道、交通訊號通行制約的,只要發現是執行緊急任務,要無條件的避讓;二是注意避讓執行任務的道路養護車輛、工程作業車。   (三)被超車按規定讓行。《條例》第四十七條( 機動車超車時,應當提前開啟左轉向燈、變換使用遠、近光燈或者鳴喇叭。在沒有道路中心線或者同方向只有一條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前車遇後車發出超車訊號時,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應當降低速度、靠右讓路。後車應當在確認有充足的安全距離後,從前車的左側超越,在與被超車輛拉開必要的安全距離後,開啟右轉向燈,駛回原車道。),條件許可,是指被超車右側無其他障礙,有避讓寬度,有條件就要讓行,要不就屬於故意不讓。  (四)讓行佔道非機動車。《條例》第七十條第二款(因非機動車道被佔用無法在本車道內行駛的非機動車,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鄰的機動車道行駛,並在駛過被佔用路段後迅速駛回非機動車道。機動車遇此情況應當減速讓行。),非機動遇此情況,駛入或佔用機動車道是被近,也是法所準可,不按借道視之,機動車應減速讓行。    三、交通標誌標線規定的讓行義務   (一)道路與鐵路平交口。《條例》第四十三條 (道路與鐵路平面交叉道口有兩個紅燈交替閃爍或者一個紅燈亮時,表示禁止車輛、行人通行;紅燈熄滅時,表示允許車輛、行人通行。),保障火車通行權,這一條是必須重視的,和火車爭路權是最不可為的。   (二)其他各種讓行情況:在設有窄路標誌的地點遇來車應當減速避讓;在設有停車讓行標誌的應當停車讓行;在設有減速讓行標誌的應當減速讓行;在設有避讓車道的地點按照規定避讓;在劃有停車讓行線的地點應當停車讓行等等需要讓行的情節。

  • 4 # 部周

    首先可以肯定的告訴你:你沒錯!按規交通法規禮讓行人是每個合格駕駛員必須遵守的!當開啟車門,雙腳落地,從駕駛員戲劇性轉變成行人的時候,開車不禮讓行人的人這個時候我想他也會罵搶道的司機“急著趕死啊!”這就是人性的自私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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