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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一紙家書

    對於您的情況,有兩種解決方案可以嘗試:

    1、您老公拿著公證遺囑、公婆的死亡證明和身份證明、房產證,直接至不動產交易大廳嘗試過戶。˙據瞭解,在部分地區這種方式是認可的,所以不保證一定有效,但是可以嘗試。

    2、如果兄弟姐妹不願意放棄,那麼只能透過訴訟的方式解決。不過因為您當時訂立的是公證遺囑,所以訴訟勝率很高,您不用太擔心。

    第一,繼承過戶的方式

    目前來說,有兩種繼承方式:

    1、無爭議糾紛的情況下,在法定繼承人對財產分配方式沒有爭議的情況下,可以去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所有繼承人簽字確認自己放棄或接受遺產的份額,並由公證員出具公證書。題主所提到的不願意簽字,應該就是在嘗試這一步驟後,發現對於遺產分配意見無法達成一致,而無法透過公證完成繼承手續。

    2、有爭議糾紛的情況下,題主面對的情況就是繼承人對財產分配有異議,其他繼承人不認可遺囑中提及的財產分配方式。所以這種情況下,只能透過訴訟的方式解決。

    當然還有第三種,就是拿著公證遺囑直接過戶,就像前面說的,這種方式的可實施性比較差,可以嘗試,但不一定有效,而以上兩種方式是一定有效的。

    第二,其他注意事項

    1、公證遺囑應該至少有兩份,分別指向房產中您公公和您婆婆各自擁有的份額,只有在這種情況,才能將整套房子過戶到您老公名下。通常來說,如果房產在公婆婚姻存續期間獲得,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產權上一人擁有一半。所以您公婆只能分別處置屬於自己的財產份額。為了把整套房都由您老公繼承,您公婆應該每人訂立一份遺囑,或者倆人訂立一份“夫妻共同遺囑”,只有這樣,您老公才能有整套房產的繼承權。

    2、自查公證遺囑效力,並與其他繼承人協商。如果其他兄妹拒絕簽字放棄繼承權,那麼可以先透過協商的方式,畢竟如果真的鬧上法庭,費錢費力不說,還容易傷感情。更重要的是,如果對方以公證遺囑無效為案由提出訴訟請求,敗訴的可能性非常小。當然並不是100%的不會輸。也曾經有過公證遺囑無效的判例,主要無效原因集中在

    遺囑人在訂立遺囑時,沒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也就是說不是頭腦清楚的。

    遺囑涉及分配的資產不是合法財產。

    題主可以先針對以上兩點自查,在自查無問題的情況下,可以快速推進訴訟程序。

    希望回答對題主有幫助。

  • 2 # 小小童小寶

    我搞不懂要籤什麼字?我爸爸拿著公證過的遺囑去房地產交易中心過戶,提交了一些正常的材料繳納了80元錢就結束了,兩週以後直接去拿了新的房產證,要他們籤什麼字?

  • 3 # 南瓜騎士Atata

    老人不應該留遺產,如果分配不公其實還會害得子女關係鬧僵,簡直就是老死不相往來。以後我是不會留任何遺產給子女的,生命後期變賣家產,均分給孫輩,如果都不孝順就捐給社會

  • 4 # 點選重啟1997

    法律是支援遺囑的,只要是死者生前的個人財產,你的公婆是有權利分配自己的財產,這個不需要任何人同意,更何況是公證過的,那麼更具有法律效應。

    只有理賠的保險,它不屬於遺產,死者生前是不可以分配的,就算立了遺囑都沒用。

    你的這個情況按理不需要其他人簽字,如果有人胡攪蠻纏,建議你走法律途徑。

  • 5 # 律師說

    公證遺囑

    遺囑人訂立遺囑的方式有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等方式,其中以公證遺囑的證明力最高。

    公證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訂立並經公證機關公證的遺囑。

    因為公證遺囑辦理時要求遺囑人應當親自到公證處辦理,不能委託他人代辦。立遺囑人應神智清晰,能真實地表達自己的意思,無受脅迫或受欺騙等情況。

    繼承權公證書

    在實際中,憑遺囑公證進行房產過戶需要有兩份公證:一份是《遺囑公證書》,另一份是《繼承權公證書》。

    繼承人在辦理房產過戶時,除了提供相應的材料外,《繼承權公證書》是不能缺少的。

    房管局是需要看到這兩份公證書才予以辦理過戶的。

    透過繼承取得房產應當先到公證部門辦理《繼承權公證書》。《繼承權公證書》是需要所有其他同樣擁有法定繼承權的人到場並進行簽字的。

    那麼在辦理的過程中,如果有其他部分的法定繼承人有異議,不願到場簽字的,我們是可以透過向法院起訴,提起繼承權糾紛訴訟來解決的,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作出判決。

    在得到法院支援的判決後,我們便可以以該判決書為依據,到房管局進行辦理過戶。

    遺囑有多種形式,並非一定需要公證。但公證遺囑的效力最高最穩定,建議有條件的情況下辦理公證遺囑,可以減少許多不必要的麻煩。

  • 6 # 媽媽21496

    姊妹不簽字的,更好辦。首先你要繼承遺產,必須對得起良心,也就是說你是盡孝的,老人心甘情願的給你的。這樣的話你就可以到報社發一個公告,宣佈老人去世的訊息,然後60天后收到公告的報紙,帶著報紙到公證處去辦理就很方便了。一定不要打官司,會傷了親情,幾十萬的財產不值得,還是親情最重要。辦這事,知道的人越少越好,人多知道了會惹是非,別人生氣,自己也會氣啊,親人相傷最傷人,要避免發生。但有一點要說明,繼承遺產首先要繼承債務,老人生前欠下的債務必須還清才可繼承遺產。這就是我提醒的不要讓太多人知道的原因。我是親身經歷,給你提個醒,只做參考。

  • 7 # 任律說法

    首先不知道你所說的其他兄妹不簽字指的是在什麼樣的檔案上簽字?

    一般情況下,如果遺囑已經被公證了,在房產過戶的時候,房產部門一般是認可的,但是有的房管局可能還需要其他繼承人簽署,放棄繼承的宣告,如果你說的是其他兄弟姐妹不簽署這樣的檔案,那隻能說你們可能還需要透過訴訟的方式來進行解決。

    其實這就是法律與現實操作當中的理想與現實問題。因為按照法律規定,原則上有公證遺囑就應當按照遺囑的內容來繼承遺產,但是如果這裡面涉及到房屋的過戶問題,可能就不會長法律上想象的那麼簡單。

    因為在實際操作過程當中,房管部門所要的材料非常多,特別是放棄繼承的宣告,或者繼承公證書是必須要出具的,但是這些必須要依賴於其他繼承人的配合,如果其他人不配合,只能透過法院起訴的方式解決。只不過如果是公正性遺囑,拿遺囑的一方勝訴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但是還需要走一個訴訟程式。

  • 8 # 李197312

    《繼承法》規定:遺囑繼承以最後一份遺囑為準,其中又以公證遺囑效力最高。但新修訂的《繼承法》中無公證遺囑法律效力最高的規定,也就是說要看文中的公證遺囑出具日期是在新的《繼承法》頒佈之前還是之後,如果是之後,可能該公證遺囑與自書遺囑、代書遺囑等是同等的法律效力。

    《繼承法》規定:公民有權處分自己的合法個人財產,無需他人同意。

    《不動產登記條例》規定: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辦理房產過戶不再強制要求提供《繼承權公證書》。

    綜上,個人憑《遺囑公證》和其他不動產登記中心所需提供之資料即可辦理房產過戶手續而無需其他子女簽字同意。

  • 9 # 葉律師

    遺產過戶在實踐中是普遍性難題。

    很多人以為有了遺囑便可以直接辦理房產過戶,但是房產部門為了確定遺囑的唯一性和有效性,並排除繼承人喪失遺囑繼承權的可能性,都會要求其他人繼承人都到場簽字。但這繼承人之間存在糾紛或者其他人不同意簽字的情況下,則房產過戶變得異常麻煩。

    自書遺囑或者代書遺囑需要其他繼承人到場簽字,很多人也還能理解。但對於公證遺囑,仍然需要其他繼承人到場,這個就有很多人不理解。主要是根據中國司法部、建設部《關於房產管理登記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法律規定,因繼承遺產引起的房屋過戶手續,必須辦理公證。其實,這裡所指的公證,就是繼承權公證,而並非是遺產公證。

    這樣不來,不管是自書遺囑、代書遺囑,亦或是公證遺囑,在最後仍然需要透過法院訴訟途徑才能解決遺產繼承問題。但透過法院進行確權訴訟的方式來最終完成產權登記移轉手續,為此要支出相應的訴訟費,這將直接加重繼承人的經濟成本。

  • 10 # 全安862

    拿公證遺囑到產權部門辦理更名,如果對方拒絕,讓其出據書面理由,然後拿著書面料到法院起訴產權部門不作為,行政訴訟官司50元,你勝訴對方承擔。

  • 11 # 退思園居

    平臺熱情讀者很多,回答問題者說法不一但熱情誠懇,我也來湊個熱鬧添磚加瓦,給個實務正確的回答:

    1. 理論上和原則上,有了公證遺囑,即可以辦理遺產過戶,但房產部門實際操作中會有許多實際問題,比如,同一套房子同樣內容可能有不同子女分別持有多份公證遺囑,尤其是存在更近時間的遺囑,辦了過戶麻煩多多。所以,房產部門會要求兄弟姐妹來簽字認可,以代替告知效果。所以,是務實的也是合理的。

    2.如果兄弟姐妹確實不願意配合到房產部門簽字,則只有透過法院民事訴訟,法院會法律文書通知相關人,如果對方不理,即排除了多份遺囑的可能性或是放棄了,即會有判決書了,拿去房產部門即刻可以辦理。因為房產部門沒有責任了。

    所以,老人家們應該注意,比如房子,該辦的應該健康清醒時就把過戶辦了,省錢又省心。

  • 12 # 今夜沒有流星雨

    家裡還有其他兄弟姐妹,為何房子會獨留給你老公?是你們一家負責養老送終的嗎?如果是,老人遺產只留給你一家,自然沒問題。如果其他兄弟姐妹共同贍養父母,費用均攤或出力出人照料,老人這麼做其他子女自然會有意見。

    人之常情!我家父母就是如此,女兒負責給他們養老送終,財產全部留給他們的孫子,只是我跟我姐好說話而已。

  • 13 # 樂呵

    因為“公正遺囑”的內容,也有可能違法剝奪了合法繼承人的權益。比如:被繼承人生前得到了兩位繼承人的悉心照顧,但其所立遺囑,卻指定由其中一人繼承其大額遺產,這就違法剝奪了另外一位繼承人的合法權益。所以……

  • 14 # 伊春美食美客

    有關於繼承老人財產的事情,如果說在繼承的時候老人已經不在了,那麼所有的公證遺囑都會自然生效的。你像老人在臨終的時候把自己房子等財產和存款,都指定了繼承人。那麼老人在去世的時候,這個被指定的基層人自然而然的會承擔起繼承財產的責任。這無需兄弟姐妹簽字的。因為這之前都在公證處進行的公證。而且老人也是在思想意識清楚,理解問題很明確,辦理繼承遺產時很理智。所以說在這種狀態之下,老人把財產指定了繼承人是受到法律保護的。這也是位指定兒女理所應當名副其實的作為繼承人承擔起父母的財產。至於說,要讓其他子女,也就是繼承人的兄弟姐妹也在這繼承上簽字,這樣的話才生效。我覺得這是很不合理的,因為父母已經把財產指定給了自己的兒子,其他的子女沒有涉及到。所以也就沒有必要要讓他們簽字和同意。這也是,老人們在去世前把財產分割進行明智的劃分以後而成立的現實。所以說其他的兄弟姐妹就別再出來干擾這件事情。另外,如果說繼承財產的人在遺囑公證等一些檔案都齊全的情況下。根本就不涉及其他的兒女們的同意和簽字。如果有其他別的原因那就不知祥了。反正我覺得只要是老人指定的財產繼承人,那麼其他沒有被劃到這條線裡的兒女。就根本沒有繼承的權利,所以說也不存在簽字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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