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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偽癮

    貸款人死亡,擔保人需要還款。

    人死欠款怎麼辦(信用卡未還同樣適用):

    如果借款人在申請貸款時,他的親屬或是其他第三方與貸款機構簽訂了連帶還款責任合同,那麼在借款人長期欠款的情況下,貸款機構會要求擔保人履約擔保義務,承擔連帶還款責任,償還餘下所剩欠款。

    在沒有任何第三方做擔保的情況下:

    ① 如果借款人選擇了房屋抵押貸款方式,那麼逾期時間達到了半年左右的時點,貸款機構一般會向法院提起房屋拍賣的訴訟請求,所獲得的拍賣款項將優先用於清償欠款;

    ② 如果是死者家屬代為還款的話,那麼在貸款全部償清之後,其家屬便能辦理房屋抵押解除登記手續,進而保住房屋。

    而如果借款人當初選擇的是無抵押貸款,既沒有提供抵押物,也沒有提供第三方連帶責任人,那麼貸款機構追回欠款的難度則加大,一般作壞賬處理。

  • 2 # 股市快快報

    俗話說,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不管欠債人是否已經離世,欠銀行的債該還還得還。只是有的債可以全部還清,而有的債只能部分還清。這就需要視具體情況而定了。

    若該欠債人有遺產也有繼承人,並且該繼承人繼承了遺產,那麼該繼承人就需要承擔欠債人生前所欠銀行的債務;如果繼承人繼承的遺產不足以還清銀行欠款,對於多餘的債務,繼承人可還可不還;若該欠債人有遺產並無繼承人,或者有繼承人但是繼承人放棄繼承遺產的情況下,銀行可以透過拍賣欠債人的遺產套現來歸還所欠債務。

    如果套現之後所欠銀行的金額比較小,銀行就會當作壞賬處理,剩下的欠款就不用還了;如果套現之後所欠銀行的金額依然比較大,銀行可以透過相關的法律手段來進行追收。

    但是由於欠債人已經離世,銀行是不能透過司法手段催收的,並且也不能起訴。針對這種情況,銀行也只能自認倒黴了。雖說銀行無法繼續追究欠債人的責任,但是銀行依然有權追究欠債人用於夫妻共同使用的財產。這無疑就讓自己的另一半替自己背了黑鍋。

  • 3 # 韓熙程

    在資本主義社會人是不能賴賬的,只有法人才可以賴賬。如果銀行不方便出面,會把債務打包成次級債,讓別人去追你的債。

    向你父母親戚朋友等一切相關者追討你負的債。

  • 4 # 你身邊的律師

    從法律上講,如果借款人有遺產,銀行可以起訴繼承人要求繼承人在繼承遺產範圍內償還債務。如果借款人沒有遺產,銀行就不能再向其他人要這筆錢了。

  • 5 # 旺牛王巍

    如果所欠銀行的金額較小,銀行就會當作壞賬處理,剩下的欠款就不用還了;如果所欠銀行的金額比較大,銀行可以透過相關的法律手段來進行追收。若該欠債人有遺產也有繼承人,並且該繼承人繼承了財產,那麼該繼承人就需要承擔欠債人生前所欠銀行的債務。如果繼承人繼承的遺產不足以還清銀行欠款,對於多餘的債務,繼承人可還可不還;若該欠債人有遺產並無繼承人,或者有繼承人但是繼承人放棄繼承遺產的情況下,銀行可以透過拍賣欠債人的遺產套現來歸還所欠債務。

  • 6 # 林幼含吖

    按照法律,如果沒有遺產繼承,那麼家屬不需要承擔債務,如果有遺產繼承,那麼繼承人也要繼承債務負責還款,但是大部分銀行都不向家屬繼承人進行追債。不過道德上欠債還錢天經地義,還是把欠款還了比較好。

  • 7 # 小老虎頑石財經

    銀行一般會採取以下方式處置逾期貸款:

    1.貸款是否有共同借款人,例如:借款人的配偶,雖然借款人死亡,配偶仍有償債義務,銀行

  • 8 # 有料財經

    最近有人諮詢財經有料哥一個很務實的問題:家裡老人年初因為生病不幸去世,他欠了銀行大約200萬元貸款,現在債權銀行要求子女代為償還,如今新時代了還要求執行古代舊社會的“父債子償”,這樣操作合理合法嗎?

    今年初以來,因為公共衛生事件的衝擊和影響,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中國銀保監會、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管理局等五部委聯合出臺了規定,要求對於三類人員,以及受到事件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人群,金融機構要在信貸政策上予以適當傾斜,採取包括靈活調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個人信貸還款安排,合理延後還款期限等等在內的便民措施。

    市民欠銀行的貸款雖然可以延後還款,但是最終還是要償還的。

    財經有料哥和有料的銀姐作為擁有多年銀行業高階管理人員從業經驗的金融業老司機,平時也聽到不少銀行客戶抱怨說:

    當銀行儲戶去世時,那些商業銀行金融機構往往不會記得他們在銀行存了多少錢,不會主動通知過世的儲戶子女們來銀行取款。但是如果你從銀行貸款借錢,甚至僅僅是銀行信用卡欠款逾期,都會被要求及時代為償還,這也太不公平了!

    中國古代有一句傳統諺語“父債子償”,也就是對於父母或者祖先欠下的債務,即使老人不幸過身了,活著的子女們依然需要繼續代父母償還債務。

    在萬惡的舊社會時期,那些地主惡霸們往往就是以此為由,逼迫貧苦農民子女要世世代代地努力工作代償祖先欠下的債務。

    在財經有料哥看來,雖然現在已經是2020年,但是在現實中根據《繼承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依然需要執行“父債子償”,也就是過世父母欠下的銀行貸款如果還沒有還清,子女是需要代為償還。

    如何處理借款人死亡後的銀行貸款問題,在具體執行上還要區分以下幾個情況:

    首先,取決於借款人的性質。

    看一下借款人主體是什麼性質,是以公司股東自然人的名義,還是以公司企業法人的名義向銀行借款。

    如果貸款是以公司企業的名義申請並且發放的,無論哪一位自然人股東不幸去世,只要這一家公司正常運營,還款的主體責任仍然由公司承擔,不會受到某位自然人股東死亡的影響。

    在這種情況下,去世股東的子女也不需要直接承擔起還款的責任。

    其次,取決於已故借款人是否有繼承人。

    這個很容易理解,繼承人才是法律責任關係延續的載體,即可以繼續償還貸款的執行主體。如果銀行借款人沒有繼承人,那麼債權銀行將會透過處置抵押品等方式收回貸款資金。

    對於信用貸款,借款人過世後也沒有可供執行的遺產,銀行對於這筆未能全額收回的銀行貸款就只能作為壞賬處理了,對於銀行來說會造成經營損失。

    再次,當借款人有繼承人的時候。

    最常見的就是借款人有子女等等遺屬作為繼承人的時候,這個就會觸發“父債子償”的情況。

    在老百姓心目中,繼承人只是繼承了房產住宅、銀行存款、有價證券或者其他資產類遺產。

    但是在法律規定上,上面這些好東西會被稱為“積極遺產”,但是同時還會存在一些容易被市民忽視的“消極遺產”,比如銀行貸款或者其他債務。

    繼承人繼承已故借款人“積極遺產”的同時,也需要同時繼承“消極遺產”,也就是需要把過世父母未還清的銀行貸款也背在自己身上。

    在這種情況下,就要“父債子償”了,不然會視為子女信用違約,影響子女的徵信記錄。

    在我國的《繼承法》當中第三十三條是這麼規定的:

    “繼承開始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

    像有位借款人在過世的時候,尚欠了銀行貸款200萬元沒有還清,他身後留下了價值250萬元的房子、大約50萬元價值的銀行存款以及其他資產給他的兒子繼承,那麼兒子是需要為他已故的老爸償還那200萬元的銀行貸款,不然的話會影響他對於那300萬元市值的資產類“積極遺產”的繼承。

    當然,如果借款留下的積極遺產價值不足以償還債務和應繳納的稅款,比如上例,借款人只留下了50萬元存款之外就沒有其他資產了,那麼繼承人只需要償還50萬元,超過部分沒有法律義務繼續償還,而銀行方面則需要對於剩下的150萬未能收回的貸款作為壞賬處理。

    最後,一個極端的情況是子女決定放棄繼承遺產。

    如果繼承人自願放棄繼承死者留下的所有遺產,這意味著他們同時放棄繼承房子、存款等等積極遺產,以及銀行貸款等等負面遺產。

    此時,債權銀行就不能要求繼承人代為償還銀行貸款。

    銀行有權處置債權人留下的遺產,在處置完畢並且全額收回銀行貸款本息後仍然有剩餘資產,那麼這些資產依法仍然歸繼承人所有。

    總結:

    綜上所述,“父債子償,天經地義”並不僅僅是古代社會才有的現象,即使是目前的《繼承法》當中也是有明確規定的。銀行有權依法向過世貸款人的繼承人追索,子女作為繼承人有責任和義務代為償還,除非主動選擇放棄繼承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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