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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吃瓜先森

    毋庸置疑,明星代言廣告等,其第一或者說最大,當然也是最主要的目的,是拿代言費。除非是公益廣告等。

    所以,此前確實出現過只要給錢就代言的情況。然後出現了明星代言毀產品的假象。

    為了避免類似的問題。我們此前馱運廣告法進行了修改。其中最大的亮點,就是對明星代言,規定了要試用產品,並且承擔連帶責任等。

    就是說,明星代言某種產品,如果消費者因為明星代言去消費了,結果出現問題,明星是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

    但在實際操作中,確實存在罰產品生產經營者重,處理明星輕的問題。有一個現實情況是,廣告法出臺以後,還直沒有幾個明星因此而受到處理。

    我國最新的《廣告法》,代言假冒偽劣產品的明星是要追究連帶責任的,但在執行過程中,往往放明星一碼,只追究商家責任,這是不公平的!這些垃圾明星,昧良心撈那麼多錢,憑什麼可以逍遙法外?

  • 2 # 貓喆喆

    明星代言某款產品,會給一部分人帶來信心,從而引起這些人的購買,一旦出現問題,明星作為代言人,應該負擔相應的責任。

    根所法律規定,明星與產品公司簽定合同,就作為了產品的代理人,一旦出現產品質量問題,明星就應該承擔責任。

    另外,明星代言的廣告是以現身說法的形式,也就是證明廣告,明星以自己的一種經驗的方式告訴消費者產品的功效。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產品出現質量問題,明星就存在一個很大的主觀過錯,也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 3 # 大威娛

    按照《廣告法》中的廣告合同來說,明星應該是代理人的身份。那麼,產品出了問題,明星就應該承擔責任。

    如果說明星做廣告無形中給了消費者購買的信心,就應該對產品的功效性進行審查,其代言產品的語言文字,能不能和功效相匹配?做了虛假宣傳,就應該承擔法律責任。

    但是,明星是否承擔連帶責任不能一概而論,比如有一種廣告以現身說法的形式,也就是證明廣告,明星以自己的一種經驗的方式告訴消費者產品的功效。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產品出現質量問題,明星就存在一個很大的主觀過錯,明星就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擴充套件資料:明星作為廣告代言人,往往向被代言企業收取價值不低的代言費用。儘管在大部分情況下,當明星發生醜聞後,企業可基於已簽訂品牌代言合同中的相關違約或終止條款終止與該明星的代言,但已經嚮明星支付的代言費較難馬上追回。

    此外,受明星口碑影響,企業印有相關明星形象的產品包裝及宣傳物料也需要重新制作,導致成本上升。同時,企業還需要支付大量公關費用,以挽回企業形象。據公開渠道查詢,某範姓演員涉稅事件為某飲料製品集團帶來損失,僅代言費一項就高達近千萬元

  • 4 # 曉琪說娛樂

    那肯定有責任啊,舉個例子:借錢需要擔保人,借錢方跑了,擔保人沒責任嗎?

    根據《食品安全法》,明星只有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廣告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釋出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製作、釋出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在明星代言虛假廣告中,受害消費者可以向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星任何一方提出承擔民事責任的請求,在向受害消費者承擔賠償責任後,各責任人根據各自的具體情況再分擔責任。

  • 5 # 嘿嘿嘿喲231

    明星身為公眾人物,一言一行都具有很大的影響力。所以明星代言廣告不僅要看廣告給自身帶來的收益,很多的還是要看這件產品本身是否質量過關。

    舉一個很有名的例子,足力健老人鞋,看名字大家都會覺得這是專門為老人定製的鞋子。我本人也為家裡人買過,但是後來才發現這種鞋子的成本很低,其本身與老人的腳根本沒有任何的關係。他只是透過地毯式的營銷手法,洗腦般的打廣告,來消費廣大群眾的孝心。而當消費者發現自己上當時已經遲了,其代言人不僅沒有透過自己的身份對喜歡自己的觀眾負責,反而與企業一起含糊其詞的糊弄觀眾。利用自身的影響力,給自己帶來利益。殊不知帶來利益的同時,消耗的還有她給觀眾的信賴感。

    同樣代言的明星,老戲骨張雪健老師。出道30多年斬獲影帝33次,出演過無數深入人心的角色。在他的從事演藝事業30多年來,他只拍過一支“潤喉片”的廣告,而且潤喉片的廣告詞是“沒有聲音,再好的戲也出不來”。但是沒有想到的是,接下來李雪健老師飾演的角色卻是一個啞巴,他的精彩演技也是得到了大家的認可。不過這也讓李雪健老師感到了深深的自責,李雪健老師也知道明星在代言廣告的時候,一定要對產品的真實性負責,也是從那之後李雪健老師就再也沒有接拍過廣告。

    同樣都是被譽為老戲骨的明星,但他們的代言選擇卻完全不同。在娛樂圈裡還有許多像足力健老人鞋代言人那樣的人存在,想趁著自己還有一些影響力的時候多賺點。這樣的想法無可厚非,但最起碼要對喜愛自己的觀眾,衝著她們去買這些產品的人,有最基本的責任感。不能隨心所欲,出了事兩手拍拍,發個道歉的申明,然後公關一下等風聲過去了又接著出來撈錢。

    我覺得國家一定要出關相對的政策,讓這些只知道撈錢沒有責任感的人付出應有的代價。而我們的觀眾們也要擦亮眼睛,不要盲目的去追星。理智的去選擇適合自己的,優秀的產品。這樣才會讓那些抱著僥倖心裡的不發商家無路可走!!!!

  • 6 # 聞人絡夭

    第一種觀點認為,虛假廣告的明星代言人應當承擔責任,這是包括相當多消費者在內的不少人士所見。持這種觀點的人群認為:以權利義務對等原則衡量,既然明星收取了廣告主或者廣告經營者的高額報酬,利用其在公眾當中的影響力來擴大產品的知名度,那麼,如果這個廣告本身是虛假不實的,代言人就應當承擔責任;從法律角度上看,代言的明星是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廣告中陳述的內容是否真實,應當具有常識性的瞭解,這也是一個誠實信用的問題;更有學者認為,這裡代言的明星甚至可以視為“廣告的共同經營者、釋出者”,要求其共同承擔責任也就理所當然。

    第二種觀點認為,明星代言虛假廣告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這是因為,雖然從道德層面而言,虛假廣告的代言明星難免面臨眾多的社會輿論抨擊。但是從實際情況而言,廣告中的明星只是一個廣告內容的演繹者或廣告載體。由於廣告的全部內容是由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等共同策劃的,作為演員的明星並未參與策劃,而只是把他人策劃的內容表演出來,在其不知道廣告內容是虛假的情況下,不應該承擔法律責任。司法實踐中,要證明消費者的權益受損與明星的廣告宣傳存在因果關係,也存在一定的舉證困難。而且,從現行的法律規定來看,也確實沒有明星因代言虛假廣告而該被判令承擔法律責任的具體法律依據和先例。

  • 7 # 南國008

    明星代言只管拿錢,他們自己根本不使用該產品,因此不會關心商品質量,出了問題他們也不負責。國家工商總局廣告司監督處副處長江雁明在接受採訪時透露,胡兵、張鐵林、奇志等明星代言的醫院廣告全被禁播。但迄今為止還沒有一個明星因為代言不實廣告受到任何處罰,頂多是把他們呑下的錢吐出來,大多數都安然無恙。因為在我國現行的廣告法中:進行虛假廣告的責任承擔方式有兩種,行政責任和民事麥任。承擔責任的主體只有廣告主,廣告經營者、釋出者,恰恰就沒有將廣告代言人包括在內。

  • 8 # 王彥昌

    明星代言假冒偽劣產品廣告需負虛假宣傳的責任,按照法律法規應該加倍處罰。然而,某些明星是否具有逃避責任的秘訣我們不得而知。

  • 9 # 娛樂阿韓

    1、明星代言假冒偽劣產品銷售出去侵害消費者權益的,可以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申請賠償,以造成的損失為賠償基礎。如果是食品的,可以要求十倍的購買價格賠償。2、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的單位,工商部門可以對其進行行政處罰,並將產品銷燬。3、假冒偽劣產品銷售金額較大的,可追究“生產銷售假冒商品罪”刑事責任。《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後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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