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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9日亞運游泳開賽首日,孫楊身著自己代言的運動服現身領獎臺,與之形成鮮明對比的,是站在季軍領獎臺上的中國選手季新傑,後者穿著中國代表團統一的領獎服。同時出現在領獎臺、來自同一個國家的選手穿著不同品牌的領獎服,這在亞運歷史上尚屬首次。在中國代表團官方服裝贊助商安踏發文“硬剛”下,孫楊雖穿著安踏亮相卻用貼紙遮擋了其LOGO,讓這出“穿衣門”愈演愈烈。 贊助商利益、契約精神、以及中國體育變革下日益被流量明星壓縮的代言資源,都成為這出大戲中被提及的關鍵詞。 孫楊事件這幾天爭論不休,我在這裡只是讓大家知道“合約”不是“契約”,“合約”固名思意是合作關係中相互相約定孰成的;而“契約”是買賣雙方合同約定。所謂的“契約精神”在此事件中適用錯誤,大家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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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輝常燦爛

    我覺得沒有,頂多是違規!因為契約不是他籤的,他是代表團一員!還有自始至終安踏沒有找代表團交涉!說明代表團可能有人說:

    我也不想這樣,他太大腕了,管不了!

    然後,安踏就把槍對準孫楊!

    我等,不是支援孫楊,而是反對流氓,反對人多勢眾!

  • 2 # 禾141345482

    謝邀請,這個問題我特別做了專題表述,可悟空沒有透過。“契約精神”是本事件中最大的誤導。國家游泳隊與安踏是合作關係,並非“契約”買賣隸屬關係。國家隊不隸屬於安踏,既不存在“契約”。那麼,這場國家隊違反合作議向,沒有履行相應約定,顯然孫揚是誘因,使國家隊違約於安踏。安踏可向國家隊提出質疑,可向職能部門申訴,直致向法院訴求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但有一點,孫揚讓五星紅旗冉冉升起,國歌奏凱這就足以,相形之下,服裝又能添多少風彩,又辱國在哪?無非少了廣告效應,大驚小怪,還上升到國家榮辱層面。固然孫揚沒按隊規著裝,但只能認定為違反隊規章制度,決不是契約合同,國家隊及孫揚沒賣給安踏。

  • 3 # 長海三笑

    孫楊只是在安踏和361度這兩個都需要他遵守的契約之間選擇了他認識更應該遵守的那一個。因此在這個具體事件中討論孫楊是否遵守契約實際是個偽命題!此次事件之所以引起如此高的熱度,除了因為是發生在孫楊身上之外,其實還因為在人們的潛意識央一直有一種約定俗成的共識,即國家利益高於一切!可是,問題在於國家游泳隊的利益能代表國家利益嗎?維護國家利益就一定要以犧牲個人利益為代價嗎?孫楊與361度之間的契約就只是代表個人利益嗎?試問如果不是一個能為國爭光的國際冠軍、公共資源,企業會贊助他嗎?孫楊在此次事件中不妥之處在於他沒能合理地處理各方的利益,但絕對上升不到個人利益凌架於國家利益之上的高度!對孫楊必要的批評教育要有,但主流還是應該理解和幫助,這又何償不是對國家利益的一種維護?

  • 4 # 中偉kcg70

    沒完了,各種花式提問,孫揚和游泳隊和體育總局屬於行政管理對不對,相當於普通大眾部門的什麼樣的用工及管理,普通大眾肯定不清楚,他們之間用什麼規章制度進行管理,普通大眾也不清楚。安踏方面更沒亮出什麼白紙黑字的合同檔案,普通大眾更不應該隨安踏附和什麼契約和合約,到現在誰看見這些檔案了?

  • 5 # 這就是a社會

    這個問題是沒有一個正確的答案。這就像一個人答應你的事情,有的人不管多難都會去為你辦到。但有的人就不一樣了,他覺得自己利益受到損失,就不去辦了。不然,為什麼這個事情一直有爭議。因為人的道德觀念不同,理解事情也不同,誠信也不同。

  • 6 # 原野26660659

    孫楊顯然違背了契約精神。其實問題並不複雜,常人也不難作出判斷。那麼為什麼不是問題的問題,現在咋就成了問題了呢?問題的關鍵就在於這個問題涉及到了正在亞運會上為中國爭金奪銀的著名游泳運動員孫楊。孫楊與361度有著長期友好的合作關係,彼此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義務,受相關契約合同的約束;中國亞運會體育代表團與安踏又簽訂了運動員領獎時必須穿戴安踏提供的服裝的契約合同;孫楊所在的中國游泳隊作為中國亞運會體育代表團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孫楊顯然在亞運會領獎時應該穿著安踏提供的領獎服,至於孫楊私底下與361度簽訂的契約合同必須服從中國亞運會體育代表隊與安踏簽訂的契約合同。就像個人契約、組織契約只有在不違背國家契約-法律才有效一樣,孫楊與361度籤的合同,不得與國家隊與安踏簽訂的合同有牴觸。有人會說,孫楊與361度簽訂在先,那也不行,因為孫楊是中國亞運會代表團不折不扣的一分子,如果有牴觸孫楊應該自動與361度溝通且說明不能執行合同部分內容的原因或退賠相應的報酬。孫楊之所以明知故犯,還處於自私的個人利益,即遵守中國代表團的契約沒有利益,為361度賣力有金錢利益!亞運會上,所有的團體或個人都能遵守國家隊契約(不排除也有犧牲個人利益的),為什麼唯獨孫楊就可以不遵守嗎?難道因為他是著名運動員?那麼,是不是有貢獻的官員就可以不遵守黨的紀律而胡作非為呢?

  • 7 # 劉淑煊

    標題,答:一定要看合同原條款。合同條款細則不完善,叫孫楊鑽了空子,是有可能的。否則體育總局分分鐘可以取消孫楊的參賽資格,孫楊的教練,父母都在身邊。他們都可以進行制止!

    或許正是這樣,另得安踏氣急敗壞,四處聲討孫楊,激化了矛盾。

    攻關是為了化解危機,消除不利因素,安踏本來或許是有道理的,可是安踏利用網路對孫楊進行了詆譭性的宣傳。引來了網民的不滿。孫楊也會硬到底,只要沒到槍斃的份上,對孫楊沒有太大影響。

  • 8 # 南海黃竹志

    第一,孫楊沒有與安踏簽約,何來違約?第二,違背契約精神的是體委,因為是體委與安踏私下籤約,是合同協議既得利益者。第三,體委僅與安踏私下籤約,未與運動員簽約,不把獨立個體的運動員當回事,缺乏基本的契約精神。第四,據瞭解長期以來孫楊請的外教以及在國外的訓練費用都是孫楊自己掏腰包以及贊助商給孫楊資金贊助,孫楊著贊助商品牌服裝領獎不為過,這也是遵守契約精神的具體表現。第五,拿不穿安踏服裝領獎與愛國掛鉤是極其卑劣的行為,更是上綱上線的道德綁架。社會主義既要愛國也要講市場經濟,運動員為國出征,平時傾盡全力訓練受傷不掉淚,有苦自己扛,戰時為國爭取榮譽,體委商業運作是否也考慮一下運動員的權益問題?不能自己與安踏簽約拿了既得利益沒有運動員的份,卻又要運動員穿安踏服裝領獎,這不合適吧?。

  • 9 # 趕海少年

    國家隊為什麼不說話,因為國家隊知道以大局為重,賽後會處分孫楊,以免影響比賽。現在安踏應做的是私下與國家隊溝通甚至抗議。但安踏管理層用了一個最愚蠢的方式。卻不知傷害的是自己。現在唯一的補救方式就是閉嘴。

  • 10 # 閒適人家

    贊助商如何把契約細化,成為可操作的條文。凡是簽訂契約的雙方,都是使執行人理解並執行到位,如,孫楊應該如何穿著,佩帶或者是用什麼動作配合,這些可做為“副本”條款。

    實施契約時,如果雙方有協調約定,就要隨時溝通,糾正不當之做法。

    還有違約後果的條款要細化,包括:激勵條款,達至某種程度,會得到何等獎或罰。

    孫楊事件的總體觀感就是,精神品質質疑的成分比較大,因為,商家把執行方的人格“品質”定位,成為“不可逆轉”的硬剛下,這就是問題所在。

    在違背契約的實操中糾正的追責不出現時,卻是出現更多的爭議,爭議的內容不是處罰,而是要不要“宣告”重責。將商家與運動員與觀眾的看法匯成一片,成為蓋過金牌奪冠的熱點問題。

    從契約問題轉變為營銷話題。場景和性質也隨之改變。

    激烈爭議不如實質解決。可成為以後體育贊助的新趨向,新做法。

  • 11 # 沈一點

    小編在讀書時代,每週一學校規定都要穿校服升國旗,你不穿校服就是違反了學校的紀律,不能因為衣服是我爸媽買的,他們養育我,在我生病的時候都是父母親給的錢,在我最困難的時候學校沒任何的表示,所以我今天要穿父母親給我買的衣服。你們覺得這個邏輯行的通嗎?

    違規就是違規,不要去找任何的藉口,越描越黑,大家都是經歷過9年義務教育出來,怎麼就你這麼優秀呢?

  • 12 # tanf20

    謝邀,前面回答過一個類似問題。 我認為這個問題應該一分為二,孫楊作為代表團一員應該遵守代表團規定按代表團要求統一著裝,孫楊沒按要求統一著裝孫楊是錯誤的,這一點不庸置疑,孫楊違反了代表團的約定,但是孫楊和安踏二者之間沒有關係,就二者本身而言,孫楊沒有違約。很多人認為安踏與代表團整體簽約就等同於代表團每一個成員簽約,這一點我認為不對,因為孫楊與代表團之間的關係應該是一種勞動合同關係既是僱傭關係,孫楊也是一名員工,他的工作單位是國家隊或者是中國體育代表團,既然是勞動合同關係孫楊就有義務按照合同遵守代表團的規定 孫楊違反代表團的規定,是違反契約的一種表現,但是安踏與代表團之間是一種合作關係,這種合作關係只是安踏為代表團提供服裝贊助代表團應按合同旅行與安踏的規定,但是並不等於代表團下屬的每一位運動員與安踏是僱傭關係或者是合作關係,這種合作的主體應該是安踏與代表團或者體育總局也兩個法人之間的合作。並不涉及企業法人下面的每一位員工,(性質可能描述的不對)違約只是中國體育代表團違反了與安踏公司之間的合同沒有按照相關規定統一著裝,並不是孫楊個人違反了安踏公司的規定。所以我不認為孫楊違反了與安踏的契約,簡單說與安踏簽約的應該是體育總局或者是中國代表團,如果安踏是與中國隊代表團全體成員簽約,那麼孫楊沒有按規定著裝,確實違反了與安踏的契約,但是如果簽約的事中國體育代表團而不是中國體育代表團全體成員孫楊沒有違反與安踏的契約 綜上所述,我個人認為孫楊沒有按照代表團規定孫楊是錯誤的,毋庸置疑但是不能說孫楊違反了安踏的契約。安踏應該找代表團而不是直接喊話孫楊

  • 13 # 太陽E10000

    唉,反覆有人重複這樣的腦殘問題。部分教育程度不高的國人聽說了個契約精神的名詞兒也許覺得能用來裝B, 於是各種不分場景的使用。知不知道什麼叫契約? 那是由契約雙方簽訂的合約。孫楊違背了他和誰籤的契約了?

  • 14 # 笑熬漿糊56024034

    首先,要明白孫楊確實做錯了,如果他沒做錯,被批評後為什麼就得改穿統一服裝了?正確的事為什麼要改?其次,在被指出錯誤並被批評後,他可以算是態度惡劣,拒不改正錯誤。

    世界上難道只有孫楊有個人代言?為什麼其他所有運動員,包括有個人贊助代言的運動員,都能在作為國家代表領獎時身著統一制服領獎,就你孫楊做不到?而且好像還受了多大委屈?

    這並不是簡單的“商業問題”,這是一種基本的道德和基礎的素質。梅西、C羅夠大牌了吧?他們代表集體領獎賽的時候,穿的也是集體統一服裝,而不是個人贊助商提供的服裝。在所有奧運會領獎歷史上,還從來沒有見過孫楊這樣明目張膽的不穿統一制服,只穿個人代言服裝領獎的先例!真是破天荒了。別的運動員無論多大牌的,最大膽的也只做到耍點小聰明,比如把個人代言的服裝穿在裡層,然後“不經意”露出標誌等等。或者用國旗遮擋標誌等等小聰明,何曾見過孫楊這樣連基本的臉面都不顧了?就好像在游泳池裡偷偷撒尿本就不道德了,有人居然站在池邊明目張膽的向池子裡撒尿,我們難道還要為這種行為張目?

    更別提孫楊被指出錯誤後毫無悔過之意,還在用各種小手段,如故意遮擋贊助商標誌等等行為繼續破壞規則,可見外界對孫楊的批判並沒有不當之處,他的行為確實應該被嚴厲批判。直到他認清錯誤為止,否則孫楊這種公眾人物如果給大眾做了不好的示範卻還能得到大眾的吹捧,會造成惡劣的長遠影響。

    孫楊能爭金奪銀,證明孫楊是個有能力的人,但這是能力的問題,他不穿統一服裝上臺領獎是道德問題,不能因為一個人有能力,就可以不講道德,不能因為一個人能力強。就可以不守規矩!

    支援在孫楊徹底認清自己的錯誤前,對孫楊的錯誤行為及思想進行嚴厲的批判!

  • 15 # LaserShang

    安踏找錯了物件!安踏沒有與孫楊簽約,哪來契約精神?安踏可以指責中國代表團違約。由中國代表團對孫楊進行處理。安踏是18屆亞運會中國代表團的主贊助商,361是中國游泳隊的贊助商。從合同看,361與中國游泳隊簽約應早於安踏與中國代表團簽約。所以,中國代表團在簽約前應與游泳隊和361進行溝通,而不能“以大欺小”。契約精神更在於時間規則,簽約在先的有優先權(雙方協商另行規定除外)。所以如果只認為孫楊違約實有偏頗,這裡是代表團與游泳隊之間溝通出了問題,如果為了“顧全大局”,游泳隊和隊員們會知道如何舍取的,361也會理解的。但一些媒體無限放大,安踏危機公關又弄錯了物件,使得事情複雜多變。其實贊助商的利益就是商業利益,國家利益在於運動員成績和對外綜合形象。孫楊至多是違規,由代表團進行處理,與安踏無關。

  • 16 # 老頭無票15

    孫故意違反國家隊的規定,用國旗遮蓋國家隊指定服裝,他的行為是對國旗的玷汙。是故意違反國家隊的規定,不是“穿錯”。違規比違約性質更惡劣。規矩是約束每個人行為的,是一個團體、組織、甚至國家(法律)約束成員的準則,關係到全體成員的利益。契約是當事人雙方訂立的規則,只關係到雙方的利益。不守規矩,個人主義膨脹,今後可能會成為禍害。

  • 17 # 深秋向日葵

    二者沒有直接關係,沒必要放在一起說事兒!

    沒有贊助一樣要參加奧運會和亞運會的!給了贊助品牌的宣傳機會但不是給了你們指手畫腳的權利!不是你們可以隨意借題發揮的理由!別讓全華人民討厭你們這是最重要的!同樣一件事或者同樣一句話,怎麼說很重要!結果會完全不同的!望贊助商們三思!繼續這樣糾纏品牌只會自毀將來的!

  • 18 # 使用者926091363710

    國有國法家有家規泳隊有泳隊的紀律為什麼不能遵守為了一己私利不顧國家利益整體形象必須嚴懲封殺他漫無紀律沒有規矩不成方圓

  • 19 # 空谷足音24

    “契約精神”這四個字看著就彆扭,是成語?應該說是短語。“精神”應該說喪失,缺乏。違反應該是定語,用違反一詞很牽強,我感覺不夠嚴謹。

  • 20 # 很溫暖的夏天

    孫楊沒錯!

    作為一個外國友人,孫楊廣告共和國的唯一代表,穿著中國贊助商的衣服領獎,不就借用了國歌國旗麼!至於嗎!!一個個上綱上線的!

    孫楊廣告共和國,擁有無可爭辯的主權,安踏無權指責外國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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