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黃曦64583761
-
2 # 享法
使用者向企業交納的押金所有權歸屬於使用者,使用者有權隨時要求企業退還。
如果消費者主張退回押金,小藍單車不退押金顯然違背了消費者意願。且該等行為直接涉及違反《關於鼓勵和規範網際網路租賃腳踏車發展的指導意見》(“《指導意見》”)、各地對《指導意見》的實施細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合同法》等法律和規範性檔案。
1. 《指導意見》及各地細則要求共享單車企業及時退還使用者押金
2017年8月2日,交通部等10部委公佈《關於鼓勵和規範網際網路租賃腳踏車發展的指導意見》。要求企業開立押金專用賬戶,專款專用;企業應建立完善使用者押金退還制度,加快實現“即租即押、即還即退”,全國各地的實施細則多做出了類似規定。其中,杭州《杭州市促進網際網路租賃腳踏車規範發展的指導意見(試行)》(徵求意見稿)還明確要求企業退還押金的時限不得超過七日。
2. 企業不退還押金的法律責任和監管部門不明確
《指導意見》對企業按時退還押金並沒有強制規定,沒有明確企業違反規定應承擔怎樣的責任,以及企業無法退還押金時的監管部門。各地細則對此的規定也比較籠統。有使用者就押金退還問題致電北京市工商局和北京市交通委,得到的反饋均是,“由於當前押金池監管權責規定不明,尚未開展相關具體工作”。
3. 企業可能涉及虛假宣傳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五條,消費者因經營者利用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廣告經營者、釋出者釋出虛假廣告的,消費者可以請求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懲處。因此,使用者可以向工商部門舉報,並追究企業虛假宣傳的法律責任。
但是,工商部門針對消費者投訴只能開展行政調解,如果企業拒絕配合,依照相關規定只能終止調解。工商部門會建議消費者走司法途徑解決。
4. 企業可能構成違約
使用者在註冊共享單車平臺賬號時,都會簽署平臺公示的《使用者協議》,《使用者協議》構成使用者與共享單車平臺之間的合同。《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如果《使用者協議》中對押金退還做了約定,平臺不及時退還押金時,使用者可以主張企業的違約責任。
還有一部分平臺的《使用者協議》並沒有涉及押金的問題,而只是在網站公示了《押金說明》。平臺一般會要求使用者同意《使用者協議》即視為同意《押金說明》,但《使用者協議》卻並不會涉及平臺自身違反《押金說明》的責任,使用者的維權途徑受限。
(注:所刊圖片來自網際網路,若您是圖片的權利人,請與我們取得聯絡。)
回覆列表
很簡單這是不對的!小藍單車的管理者腦子太簡單了,也不想想憤怒的消費者會怎樣對待隨處可見,且沒人看管的單車,怪不得我常常看見許多從河裡撈出來的單車。
更重要的是這種小人技術倆讓人深惡痛絕,個人打官司告他們吧,成本太高,得不償失,只能砸爛單車洩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