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贛州市南康區段民生律

    第一,刑事案件由人民檢察院起訴,依法有告知犯罪嫌疑人有辨護權(含聘請律師)的義務;

    第二,刑事自訴案件,可以訴請前聘請律師代理訴訟。

  • 2 # 圖片上的顏色

    刑事案件由人民檢察院起訴,檢察院會告知犯罪嫌疑人有自行辨護或請律師代為辯護的權力,經濟困難的也可以申請司法援助,如果嫌疑人可能被判處重罪的,會有專門的法律援助律師!

    刑事自訴案件,可以聘請律師代理調查收集證據,代理訴訟。

    律師只是法律的專業人士,律師也分為好多種,有專門出庭的訴訟律師和搗鼓法律條文規避法律風險的非訴律師,這裡面又根據不同行業又分為好多種!

  • 3 # 西安律師李博星

    建議你從公安階段開始委託律師會見,非常重要,嫌疑人被關起來後,律師實際就是他的代理人,幫助他處理他的所有與案件有關的事情,對於及時解決問題至關重要,他在裡面想辦的事情就只有律師能幫他

  • 4 # 孟凡營mfylawyer

    刑事案件分為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不論哪一種型別案件,刑事訴訟程式(不僅是法庭審理階段)中最好是委託專業律師代為處理相關法律事務,以最大化的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1、關於公訴案件:公訴案件分為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和法庭審理三個階段。律師可以跟進案件程式並在不同的階段從不同的角度開展辯護工作,如:(1)在偵查階段律師可以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瞭解案情,為其提供法律諮詢,如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可以代為申訴、控告,為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批捕後申請羈押必要性審查等工作;(2)在審查起訴階段,律師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通訊,可以調查取證或申請檢察院收集、調取證據,根據案件情況向公訴機關提出初步辯護意見等;(3)在審理階段,律師除了具有上面的會見通訊、閱卷、調查取證等權利外,可以準備庭審辯護、參加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在庭審中從證據角度出發深挖對被告人有利的材料,來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2、關於刑事自訴案件:律師可以根據案件情況有針對性的收集、調查和梳理證據材料,參與法庭審理,並結合證據和法律規定向法庭陳述被告的行為構成或不構成某項犯罪的意見,以最終達到己方的訴訟目的。

    另外,至於網路或者身邊朋友有個別人員提及部分律師專業素養不高及司法腐敗黑暗問題,我想這僅僅是極少數個別律師、法官的行為,相信絕大多數律師是切實“為當事人利益”服務的法律專業人士。這就如同“不能因為個別醫生的問題而有病不看醫生、不能因為個別食品企業違法經營而不吃飯了”是一樣的道理。生活終將還是要積極、微笑以對!

      綜上,律師是更熟悉刑事訴訟程式、實體法律規定和證據規則的專業人士,專業的事情要交給專業的人來做,建議刑事訴訟自偵查階段起便委託專業律師介入,以期達到更好的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效果。

  • 5 # 究法通律

    看了很多律師的回答,當然回答的都不錯。都說明了犯罪嫌疑人被採取強制措施之起(一般是刑事拘留)就可以請律師了,說明了請律師的時間節點,還有就是說明了請律師肯定是有用的,因為律師比我們普通的大眾懂法,這一點毋庸置疑。倒是我覺得樓主的問題是:我們面對一個刑事案件的時候有沒有必要請律師。

    01從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兩個角度分析

    刑事訴訟,由檢察院的檢察官代表國家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換句話說,有人替被害人說話了,這人是國家,具體的是承辦案件的檢察官。而犯罪嫌疑人是被追訴的物件,當然其可以自行辯護。從這個意義上講,作為犯罪嫌疑人的一方更需要聘請律師。

    02從案件的情況分析犯罪嫌疑人是否應該聘請律師

    律師確實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總是有個人站在庭上為自己說話,也是挺好的。然而,到底有沒有效果呢?這得看兩個方面,當然首先要看的就是案件的情況,如果案件本身沒有疑問,也就是沒有多少可以辯護的點,那請個律師可能純屬心理安慰,比如很多交通肇事罪,說實話,確實不需要請律師。有些案件比較複雜,疑問比較多,那麼請律師還是比較必要的。其實案件是否複雜?這個問題當事人可能一時半時自己也知道,這樣就比較尷尬了,請一個吧,圖個心安。其實可以先由家人進行一個法律諮詢,透過法律諮詢來判斷案件的情況。

    結語

    當然現在很多律師都是分階段收費的,偵查階段要收費,審查起訴階段要收費,審判階段還要收費,這無形中給當事人增加了訴訟成本,但是律師也是靠這個吃飯的,周瑜打黃蓋,一個願打一個願挨。其實現在馬上刑事法律援助辯護就要全覆蓋了,現在還在試點之中,但畢竟免費的大家都不是很安心。總得來說,可以根據自己案情來綜合判斷。

  • 6 # 君帆法律服務

    刑事案件應該聘請律師。

    第一,律師介入刑事案件後,能夠到辦案機關詳細的瞭解案情,閱看案卷,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能夠親自當面聽取被告人對案情的陳述,以判斷案件的性質,為被告人做出充分、可行的辯護,這些是家屬所做不到的。

    第二,律師的介入,在不違反法律禁止行規定和律師執業紀律的情況下,還能為家屬和在押被告人提供溝通橋樑的作用。在司法實踐中,有很多被告人被關押後,因家屬不知道存摺密碼、不知道證件存放何處、不知道親友的聯絡方式等等原因,其家庭的生活無法正常運轉,家屬又無法見到本人,在這種情況下,只有律師介入,在押人員才能對家庭生活作出妥當的安排。

    第三,律師介入刑事案件,能夠有效地幫助法庭查明案件真相。由於允許辯護律師充分地參與到刑事訴訟中來,提出證據、觀點和主張,並對公訴方的證據、觀點和主張進行有效的反駁,因而,在很多情況下確實能夠有效地幫助法庭發現案件的事實真相,也就是說,辯護制度的存在能夠使法庭審判最大限度地發揮糾錯功能。

    第四,最後,律師介入刑事案件,能夠發現對被告人有利的證據及情節,能夠實現對被告人最公平的懲罰。雖然,法律明確要求警察、檢察官承擔客觀性義務,既要收集不利於被告人的證據,也要收集有利於被告人的證據。但事實上,這是一種法律理想。而法律理想不等於司法操作。其實,無論是負責查明案件事實真相職責的偵查人員,還是擔負刑事公訴使命的檢察人員,都難以完全擺脫追訴犯罪的心理傾向,因而,通常更關注不利於被告人的證據。否則,偵查人員將無法展開調查工作,檢察官也難以承擔起懲罰犯罪、維護社會秩序的使命。退一步講,即使警察、檢察官能夠保持客觀、中立,也很可能因為疏忽某些有利於被告人的線索或證據。因此,警察、檢察官提交的卷宗材料總是具有天然侷限性。

    而從被告人自身來講,因為其作為被羈押、被指控的特殊身份,加上不懂法律規定,根本無法充分的為自己的行為辯護,即使懂法的人,在特殊的環境下,在心理壓力作用下,也是不能為自己做出充分有力的辯護的。所以說,律師的介入,足以克服以上的不足,透過律師的工作,在法律規定刑罰幅度比較彈性的情況下,最大限度地實現對被告人有利的、公平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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