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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夢之隊隊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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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知微得到
有沒有簽訂合同或協議?合同的內容是什麼?如果合同內容類似於開發黃賭毒之類的,那很明顯是違法的,開發者肯定有責任。如果合同內容沒有包含違反法律內容,比如開發交友或影片網站,並寫名了網站名稱,但客戶拿去後改了網站名稱,並上傳非法內容,這種情況開發者應該不用承擔法律責任。如果沒有簽訂合同,那就很難洗清自己了。具體的問律師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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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究法通律
這是刑罰上的一個理論問題,能夠很明白的搞清楚的不多。希望下面的講解對你有用。實行犯和共犯(教唆犯或者幫助犯)是一對概念,實行犯也叫做正犯。我以下面的的一個例子給大家講解。你這個例子有點小,我們加入這個詐騙團隊的架構是這樣的:老闆是張三,A組負責打電話詐騙:有一個組長李四和3個員工,3人均詐騙500萬;B組負責搞網站詐騙,組長王五,有5個員工負責具體實施詐騙,有5個人具體給這5個員工搞網路維護,假如5人均詐騙126萬。
01誰是正犯,誰是幫助犯正犯有兩種,一是具體實施詐騙的人;而是對詐騙活動具有管理支配的人。顯然
8個員工屬於正犯,張三李四和王五也屬於正犯。而其他的5人網路維護的是屬於幫助犯。大家記住:只有正犯實行部分行為承擔全部責任,也就是8個員工和3個管理層,對1500萬+126*3=2130萬負責。幫助犯只對其幫助的而詐騙的數額負責,即5個搞網路維護的均對126萬負責。
02誰是主犯,誰是從犯主犯和從犯主要看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正犯可能是主犯,也可能是從犯;而幫助犯也是如此。比如8個員工,他們顯然是從犯,而3名管理層很顯然是主犯。而這5個搞網路維護的人呢,那就是個認識問題,如果覺的網路在詐騙中起到很大的作用,那就可以認定為主犯,如果覺的作用很小,只是吸引過來,再用其他的手段詐騙,則可以認定為從犯。
結語上面講的也算透徹了,不過沒有學過法律的可能看不明白,可以自行飄過。總之,在詐騙犯罪中,做網站具體是認定是從犯還是認定為主犯,主要還是看具體的案情。另外說一下,你雖然獲得的是2萬7千元,但是你應該對126萬負責。當然如果能認定為從犯,可以大幅度減少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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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劉飛翔建
分兩種,
①明明知道這是詐騙網站。這種情況就會定位是主犯,因為明明知道這是騙人,這是對社會有害的害人網站而為了利益還去做!明顯瞭解內幕!就是違法犯罪,是自己情願來做的,而且情節也比較嚴重,會被定位為主犯一個性質來處理。
②不知道內情。就是被別人請來做網站,而不知道這個網站是用來做違法亂紀的事。相當於是被騙來做,在矇在鼓裡糊里糊塗的做,這是非情願不主動去做,這種情節就比較輕,會被定位為協從犯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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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康樂律師
中國刑法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也就是說,認定是否存在共同犯罪,關鍵是認定是否存在共同故意和共同行為。這裡要指出提問中概念上的錯誤,共犯在法律上分為主犯和從犯,不是主犯和協從犯;刑法上說所的不是“協從犯”而是脅從犯,是指被脅迫參加犯罪活動的犯罪分子。
《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七條也明確規定:“明知他人實施詐騙犯罪,為其提供信用卡、手機卡、通訊工具、通訊傳輸通道、網路技術支援、費用結算等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如果幫助做網站,在主觀上不是明知別人是用於實施詐騙活動的,就不存在主觀故意,不構成詐騙罪的共犯。那麼如何認定主觀上是否存在共同故意,需要結合客觀行為。
1、有無與詐騙網站的負責人事先共謀;比如事先談好了各自分工實施,你負責製作網站,他負責聯絡使用者,其他人負責收款。
2、在製作網站過程中,委託製作人的網站設計需求有無明顯是為了實施詐騙所用,如果有你仍舊幫助設計製作,存在間接故意。
3、有無參與分贓,是獲得正常製作網站的服務費還是參與詐騙所得的利潤分配。
主、從犯的區分不僅僅是以獲取的利益大小為標準的,中國刑法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從上述法條可知,還要結合你在整個犯罪中所處的地位、所發貨的作用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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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不是你的,你明知是詐騙網站還要繼續,你會認定為從犯,如果現在才發現及時把分的錢上交公安機關及時舉報還有獎。孰是孰非你自己想想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