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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喜歡編織的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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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炫木沐
律師代理女性角度全資可以是一次性,也可以是分期,所以可以認定歸屬女方;
律師代理男性角度就會說司法解釋要求全資,婚後分期還款父母必須明確表達贈予行為屬於一方法律才認同僅僅對於女性一方的贈予。
這時女方父母拿出單方贈予書面宣告,法官判決該房屬於父母對於女兒的單方贈予。[靈光一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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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萍風竹雨123
題主這樣問,不會是以為婚後雖是女方父母還貸,女方既然已經同男方結婚了,首付應該屬於女方的個人財產,還貸以後就屬於夫妻共有財產了吧?其實這種認識是錯誤的。
這個問題敘述的很清楚,婚前是女方父母出資首付,婚後是女方父母還貸,所以,雖然房產證上寫的是女方的名字,可是沒有花女方一個錢,更沒有花男方一分錢,所以,這所房子的房產的擁有權首先應該屬於女方父母,如果女方父母想把房子贈予女兒個人,那麼這所房子應該屬於女方的個人財產。當然,如果女方父母想把房子贈與女兒女婿兩人,這所房子就屬於女兒女婿的夫妻共同財產。
確權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規定,經過房地產申報、權屬調查、地籍勘丈、稽核批准、 登記註冊、發放證書等登記規定程式,確認某一房地產的所有權、使用權的隸屬關係和他項權利。依據物權法,誰出錢誰確權。 所謂確權,指的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規定,經過房地產申報、權屬調查、地籍勘丈、稽核批准、 登記註冊、發放證書等登記規定程式,確認某一房地產的所有權、使用權的隸屬關係和他項權利。
在這問題中,能夠對房子確權的只有房子出資人,而女方父母首付,女方父母還貸的房產,他們認為房子是誰的就是誰的。與女方與男方是否結婚無關。所以提出不要為女方的配偶糾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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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希爾今
你的這個問題屬於典型的婚姻財產問題,在解答之前,先來看看相關法律規定:
1.《婚姻法》第十八條〖夫妻一方的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2.根據以上規定,女方婚前由父母出資買房,並且產權登記在女方名下,並且由父母還貸,,該行為屬於父母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屬於《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的情形,在司法實踐上一般也會直接認定為屬於女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劃分時也應遵循區別原則,尤其是對於父母還貸部分,應當按照父母一方與女方的約定來是否償還給自己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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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小卜老婆
問這個問題應該是個男性,而且還想分點財產!做夢吧,想想都應該是女性婚前財產啊!他是怎樣渣,才會問這種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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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東友律師團
總有這樣一些人,他們認為只要是自己配偶的財產就應該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了有自己一半。實際上結婚並不會改變原有財產的歸屬,夫妻之間也並不是所有財產都屬於共同財產,就像這套房子。
【房產歸屬】
由於該處房產屬於婚前女方父母出首付購買,登記在自己女兒名下,所以首付部分的房產應屬於女方的婚前個人財產。
可能會產生爭議的是婚後還貸部分的歸屬問題,畢竟這時候男女雙方已經是夫妻關係,然而由於婚後仍是父母進行還貸,根據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當中的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所以這套房產應屬於女方個人財產,剩餘貸款應屬於女方的個人債務。
【注意事項】
1.婚後女方父母還貸資金
2.女方父母婚後還貸部分的出資可能被認定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對於女方父母婚後還貸部分的出資還是有一定機率可能被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所以女方父母可以在還貸時,給女兒寫一份贈與合同寫明還貸部分資金之贈與女兒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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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任律說法
你好,對於這個問題,法律上是有明確規定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里面規定了,婚前一方父母付首付為子女購買的房屋,並且登記付首付方子女一人名下,婚後共同還貸的這種情況,房屋的產權會認為屬於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 婚後共同還貸及所對應的增值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的時候,這一部分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但是這裡面指的是婚後夫妻來還貸,你題目當中說的是父母還貸,那麼對於這塊可能會有一些爭議。
所以這就要看父母的出資到底是屬於贈予還是借款的性質。
通常情況下,父母為子女出資,可能並沒有明確說是借給子女的,都會預設為是贈與子女,但是現在的主流觀點,為了避免父母的財產,因為子女離婚而導致付諸東流,所以有的法院也會判決當父母沒有明確的證據的時候,也會認為是一種以幫助形式的借款關係。
所以如果父母是屬於借款的性質,而替子女還貸,那麼子女需要將這部分債務還給父母,但是這並不影響房屋產權性質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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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50後閆媽媽的生活vlog
咱也不是律師,不太懂法律知識,就從一個普通人的角度看看對這個問題的看法吧!
女方婚前父母出資買的房,登記在女方名下理所當然,因為那是人家的女兒,並且還是女方父母還貸,那不就是相當於女方的家人出了全部的房款嗎?婚後這個房子當然還是女方的,女方的丈夫就別想著瓜分人家父母給女兒準備的這份資產了,讓你一起住著就不錯了,如果男方通情達理的話,還應該感謝女方父母,並且要努力掙錢,爭取夫妻倆再買套新的房子,把這所房子還給女方父母,白住了一段時間,已經很不錯了,如果不是女方父母買了這個房子,哪裡有人會給你房子白住?
如果說女方婚後怎麼和父母一起劃分這個房子,我覺得,從道理上來說,既然所有的錢都是女方父母出的,只是名字寫了女方的而已,那女方還別想著瓜分父母的這個房子了,如果父母有需求,要用到這個房子,那還回去是義不容辭的事,這個房子幾乎是父母花了一輩子的積蓄,老人的時間越來越少,讓他們享受下美好的晚年生活。年輕人還有很多時間和機會,完全有條件再掙到另一所房子,也可以把這個事當作自己的奮鬥目標,督促夫妻倆不斷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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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離婚律師王幼柏律師
婚前部分歸女方個人所有,屬於女方父母對女方的贈予,是女方的婚前個人財產。
比較有爭議的是還貸部分,第一種情況,視為女方婚後個人財產,則女方父母出資還貸的時候需說明為贈予女方單方,《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的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第二種情況,女方父母出資還貸時說明是贈予夫妻雙方的,則視為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入(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是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具體的情況需要具體分析,如果想要避免不必要的損失,建議請專業的律師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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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肉肉趙
婚後怎麼劃分?這房子和男方沒有半分錢關係啊。
房子是女方婚前父母出資就買的,登記在女方名下,女方父母出資,女方父母還貸。這房子就是人家女方父母買給自己女兒的房子啊。
即使婚後,貸款還沒還完,用的也不是夫妻共同財產中女方的錢還貸,是人家父母的錢在還貸。
自始至終出資,還貸的錢,都是人家女方父母的錢,女方父母的錢,可和男方無關啊。
所以,這套房子完完全全就是女方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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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你身邊的律師
1、從法律上講,房屋屬於女方的個人財產。
2、首先房屋是女方婚前購買,而且婚後還的貸款也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子跟男方沒有關係。如果離婚,房屋屬於女方個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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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老蔣閒言
再依據婚姻法的規定,合法的夫妻在經濟上雖然是作為共同體,但在個人的婚前財產和婚後的共同財產上,還是有界定的。是不能混淆婚前個人財產的擁有權和婚後共同財產擁有權的。法律認可家庭財產是由婚前的個人財產和婚後的共同財產組成,不因為婚姻而改變婚前個人財產的確權性質,永遠是屬於個人擁有,這是受到法律保護的。
女方婚前父母出資買的房,登記在女方的名下,按月還貸也是女方父母出的資,這是合法的父母要把財產擁有權轉給女兒的行為,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就可以把它看成是女方婚前的個人財產,與男方沒有任何關係。
如果在婚前女方的父母已經把房貸還清,或者是女方在婚後父母還繼續接著還貸的話,該房產完完全全是屬於女方婚前的個人財產。
如果在女方結婚以後,女方的父母就終止了還貸,後期的還貸哪怕是用女方個人的收入來還的貸,依法就是用夫妻的共同財產還貸。整個房產後期的還貸部分按百分比的多少,就屬於在婚姻期間內,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對這一部分房產,雙方有平等的使用權,買賣權,贈予權和處置權。女方父母終止還貸以前的房產部分,就屬於女方婚前的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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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一紙家書
這種情況下,首先可以基本認定為房子是女方的個人財產。
以下主要分兩部分做一個說明:
關於產權人的認定題主提到三個關鍵詞:女方婚前,女方父母出資,登記女方名下。
這種情況,按照新的婚姻法解釋,可以認定為是女方父母對女兒的贈與,且贈與的是其個人。
還會有另外一種認定方式:如果透過“借據”的形式,也可以認定為是女方父母借錢給女兒買房(需要有個紙質借據)。
無論哪種方式,均視同為女方個人房產。
關於還貸的認定題主提到父母還貸,正常情況下,應該是女兒與銀行之間進行貸款償還(銀行認的是抵押人,抵押人須為產權人),父母不能直接對接銀行。所以,應該是父母把錢打給女兒,女兒還貸。
但是,這其中會產生三種情況:
(1)父母幫助還貸的錢,如果是打到女兒專門賬戶上,這部分費用依然可以認定為是女兒個人的。即使未來女兒婚姻出了問題,不用對已償還的貸款部分給予對方補償。
(2)父母還貸的錢打給女兒的時候,有專門的備註說明(例如,用於女兒償還貸款),這部分費用仍然可以認定為是女兒個人的,婚變後依然不用給予對方補償。
(3)如果父母把錢打到女兒非專戶、或者沒有宣告的銀行賬戶上,例如女兒的工資卡、女兒老公名下的卡上,這種情況就比較複雜。因為無法認定每個月還貸的錢是不是父母轉過來的這些錢,可能會認定貸款部分是夫妻共同償還的。如果婚變,就會產生一些爭議。
小結如果房產登記的一直都是女方的名字(沒有增加配偶名字),無論是否分家,房子都可以認定為是女兒的。至於貸款部分是否需要分割,如上所述。
如果房產後續增加了女方配偶的名字,房產就有對方的份額(視同一方贈給另一方了)。至於如何分割,要麼對半分(共同共有),要麼按照份額(按份共有)分。但是,這種情況一般辦理比較難,因為在貸款沒有償還完畢的情況下,銀行作為抵押權人不太願意變更產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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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使用者蒲公英之隨風飛舞
應該感謝先有個窩給你結婚,要不你自己準備一個把女人接走。做人要勵志,不要盯眼前人家的東西,有本事透過自己的努力讓岳父母心甘情願的拿出來給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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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紫雨花殤66833037
人家父母給女兒買的房子,父母還房貸,這也要劃分?那是岳父母的錢,你也瓜分啊!真有志氣!結了婚你的也是你的媳婦的也是你的,岳父母的也是你的!你咋那麼有主意,那麼有偉人風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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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老Y說法
其實提者的問題可以總結為,婚前買房,婚後買房方父母按揭,房屋歸屬問題。老Y簡要解答。
根據婚姻法規定,婚前財產屬於夫妻一方個人財產,那麼婚前購買房屋的等級在一方名下,那麼無疑屬於夫妻一方財產,但是如果只是部分出資呢?通常情況下,夫妻一方在婚前部分出資購買房屋之後,婚後共同按揭,那麼這種情況還比較複雜,但是提著情況恰恰相反,夫妻一方婚前買房,婚後由買房子的一方父母出資按揭,那麼顯然這個房子是屬於買房子一方的,而且是完全屬於。
提者表訴的還算比較明顯了,婚前父母出資,但是這個並不重要,我們把這個買房子的過程分成兩個階段來看,第一階段是婚前買房,登記在買房方一方名下,那麼不論是父母出資還是夫妻一方出資,這一部分的房屋價值肯定是屬於購買方的。
婚後按揭,如果是夫妻共同出資按揭,那麼這按揭部分的財產屬於夫妻雙方共同財產,顯然屬於夫妻共同所有,那麼在此階段的按揭款項和房屋的增值部分都是屬於夫妻共同所有的,所以在離婚的時候房子肯定是歸屬於買方所有,但是因為是共同按揭的原因,買方需要補償夫妻另一方的經濟損失,至於數額就是要根據按揭數額及當地房產市場決定。
如提者所述,提者現有的情況是,首付是父母出資,登記在一方名下,婚後按揭是登記方父母支付,那麼根據法律規定,婚前首付肯定是對子女的贈予,婚後按揭如果沒有特殊約定的話,同樣也是視為對子女的單獨贈予,所有這套房子和另一方,也就是提者所說的男方沒有任何關係。該房屋的所有權屬於女方,而且男方不享有任何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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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乞丐天后
我就直接了當來回答自己的問題,既然是女方父母婚前為女兒出資購買不動產權的且登記在女兒的名下則視為對女兒的贈與,因此屬於婚前個人財產。
根據《婚姻司法解釋二》第 22 條第 2 款規定: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因此婚姻所購買,從性質來講屬於個人婚前財產不適用於夫妻共同財產,那婚前是首付,且婚後是父母共同貸款,這會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麼?
這比較麻煩了,一般來講在婚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如果婚後是父母雙方共同房貸也要證明該筆房貸是用於女方。
還有一種情況則是,如果婚後父母停止還貸,那麼則屬於夫妻共同還貸,則對於男方是可以要求分割不動產的,但男方也可以按照貸款部分要求補償。
當然也不排除一方要加名字的情況,但對於貸款未償還清楚的情況下銀行作為抵押權人不太願意變更產權人。
當然也可以對於不動產來說可以約定份額來為自己得到一份保障,有利於今後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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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都沒出錢怎麼就想著要分了?女方家買的不論在誰名下都與你無關,想要房子自己買。當初男的都不是這麼對女方說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