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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學天真

    對於用人單位而言,依法解除員工合同需要員工簽字,並且開具解除勞動合書,用人單位不出具解除勞動書,給員工造成不領取失業保險金,應該負賠償法律責任,對於員工而言,因個人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的需提前一個月用書面材料簽字,這樣就完成了法定解除程式,對於公司違反勞動合同約定,違反法律法規,侵犯員工合法權益員工被迫解除的勞動合同,員工應在辭職單上寫明依據什麼辭職,比如不繳納社保,拖欠工資等,並要求用人單位簽字,用人單位拒絕簽字的,員工可寫好辭職單用郵政快遞方式寄出,辭職單一式兩份,解除合同書字樣打好虛線,一分為二,一份寄用人單位,另一份員工留存,快遞書封面應寫明,解除勞動合同書,辭職單上必須寫清因何原因辭職,依據勞動合同法那項條款,郵寄出的辭職單應索要快遞迴執,這樣員工仲裁時才能索要經濟補償金,

  • 2 # 蘋果150268310

    我原是廊坊市固安縣一名協勤上班11年單位沒有給我們上過任何保險。在上班期間受過兩次嚴重工傷事故嚴重。最嚴重的一次九級左臂粉碎性骨折神經損傷。到現在手背還是麻木的。就在今年元旦後單位要走勞務派遣,沒有和我任何人協商,也不說我們的工齡和養老保險怎麼著。我在網上自己的朋友圈說了實話就把我給“口頭”辭退了。希望社會和有關部門關注。

  • 3 # 博愛寬廣臭炫豆

    首先謝謝您邀請。為什麼這兩天都是“勞動糾紛”啊?作為人資工作者,看到這些問題心中特別的彷徨。因為發生糾紛的話,存在兩種可能:企業太不仁道(根源在他的人資工作人員不懂法或者不厚道),的確有個別刺頭員工無理取鬧。難道雙方就不能“在法律層面下協商一致”嗎?今天不想談法律條款了。直接回答您的問題吧。

    如果是法院的法律文書,當事人拒絕簽字,那視同“已送達”。但是“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當事人不簽收,哪怕企業有錄影或錄音,都不具備法律效力。反正我省的法院是這麼操作的。這個事情我跟我原來公司的首席律師討論過,所以比較確定。當時我們公司做勞務派遣業務的,派遣工有近十萬人。各類案件都有發生。正好我的“員工關係處理”這塊工作歸我部門管。

  • 4 # 社群生財有術

    這些知識你都得知道啊!!!

    沒有勞動者簽字的勞動合同無效

    按照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由此可見,勞動合同必須有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簽字或蓋章才能生效,任何一方沒簽字,合同都不能生效。若是在合同到期時員工沒有提出辭職,企業自行擬定了新合同,預設職工續約?

    即便是職工想要續簽,也是在原有合同到期,合同權利義務即行終止後,合同當事人雙方互相選擇對方再簽訂勞動合同的過程,實際上也是—個新的勞動合同的簽訂過程。

    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都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因此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如果需要續簽勞動合同,就必須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

    如果企業沒有經過員工的允許就擅自擬定了勞動合同,明顯違反了協商一致的原則,是單方行為,不能構成合意,所以沒有任何法律效力。

    另外——

    在現實生活中有些工作是需要一定的時間的,並不是勞動合同一到期,員工的工作恰巧此時完成了,大多情況下,工作內容沒辦法和勞動合同同時結束。

    比如,員工的勞動合同正是在他出差期間到期,此時他的工作還沒有完成,出於對工作的負責,他才沒有申請辭職想先把工作辦完再提,類似這種情況並並不影響合同到期即終止,所以,不能作為續簽的法律依據。

  • 5 # 吳律師說勞動法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並非必須讓員工簽字才能解除。

    單位需要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很多,比如員工醫療期滿不能繼續工作的、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的、單位進行裁員的等等。這是法律規定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無需徵得員工同意。

    徵得員工同意的解除屬於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商解除與單方解除是並列關係,是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同方式。

    當然員工也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情形。

    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是很嚴格的,正因為無需徵得員工同意,但又涉及員工切身利益,所以規定了嚴格的適用條件,如果條件不符合或者任一程式環節錯漏,都將構成違法解除,單位將來承擔更重的法律後果。

    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也需將意思及理由明白告知員工,書面的通知必須進行送達,送達的方式很多,一般在勞動合同中會有約定,在規章制度中也會規定。一般採取當面直接送達、郵寄送達、電子郵件送達、微信簡訊送達等等,只要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已經送達就生效。

    我說你聽,每天關注勞動法

  • 6 # 職場老劉

    職工不簽字能解除勞動合同嗎,職工不簽字怎麼辦?

    首先,我們來看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有哪些?

    1、勞動者單方面解除

    2、雙方協商一致解除

    3、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

    其次,根據題主的問題,我們主要講後面兩種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

    一、雙方協商一致解除。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提出向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需要雙方協商一致。

    二、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

    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可以分為合法解除勞動關係和違法解除勞動關係。

    (一)用人單位合法解除勞動關係。

    1、用人單位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事先通知工會,並徵求工會的意見,沒有公會的要提前告知全體員工。

    2、如果用人單位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那麼,用人單位應該提前三十日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的工資。

    (二)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關係。

    如果用人單位是違反《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單方面強硬要求解除勞動關係。

    以上幾種情況,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是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上需要用人單位蓋章及勞動者簽字確認,如果勞動者沒有簽字或用人單位沒有蓋章,那麼該解除合同通知書無效。

    如果是用人單位單方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員工不簽字的,可以採取以下幾種方式:

    1、可以在公司內部公示欄以公告張貼的形式告知員工,但需要注意一般要公示三日以上;

    2、以EMS快遞的形式把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寄到員工法定居住地址,但在快遞上明確寫明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等字樣,而且要快遞員給回回執;

    3、在當地官方媒體以公告形式進行解除勞動關係宣告。

  • 7 # 我是秀才

    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員工簽字的就是協商解除,員工不簽字就沒辦法解除。但還有其他幾種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不需要員工簽字,具體如下:

    1、員工嚴重違反公司制度或者法律法規,可以直接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並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這個時候直接開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但是一定要證據確鑿,並且公司有制度規定,透過員工大會或者工會的審議,並且已告知員工或者對員工進行了培訓,最後解除勞動合同還需要徵詢工會的意見。如果前面有不符合的,很容易就會被認為是非法辭退,需要雙倍支付賠償金。

    2、公司裁員.公司遇到達到裁員標準的時候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關係,不需要員工簽字,但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 8 # LucasLianggz

    解除合同的協議並非必要件。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是提前三十天通知,不然需要多1個月的補償,就是一般說的N+1裡面的1。解除通知只要送達到位,且時間屆滿就可以視為解除了。

  • 9 # 長白山熊貓說事

    解除勞動合同,法律要求員工簽字。如果不簽字,程式比較複雜。程式如下:

    1、單位要有經過合法程式的規章制度,一般要有經過職代會或員工大會透過的《員工獎懲條例》,並保證告知過員工,有員工簽字痕跡。

    2、解除員工的事實,如考勤等要經得起推敲;解除程式必須合法,經過工會和經理辦公會透過。

    3、解除員工合同的檔案要通知本人或一起居住的直系親屬。

    4、如果本人不簽收,最好透過郵寄等方式送達。

    5、掛號信等無人查收被返回後,再由地市級以上報紙登報一個月。

    6、拿以上證據,證明組織已履行了全部告知義務,到政府勞動合同主管機關備案,為解除勞動合同書蓋章。一般政府主管機關會認可。

    這是工作經驗,目前國家這方面法律還不完善。

  • 10 # 天笑講職場

    職工不簽字能解除合同嗎,職工不簽字該怎麼辦?

    職工不簽字當然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具備法律效益,並不只是約束單方,而是對雙方進行約束,職工不簽字就不算解除勞動合同。

    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是要給員工補償,一般是n+1倍工資,其實說白了,錢給夠了,職工不會不簽字的。

  • 11 # 429方寸世界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職工本人不簽字,說明雙方就解除合同不能達成一致。職工具有法定解除合同情形時,企業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

    一、如果勞動者具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情形,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通知工會並徵求工會意見。用人單位解除合同不需要職工本人簽字。

    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二、如果勞動者具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情形,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通知工會並徵求工會意見,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 12 # 上啥班App

    解除勞動合同,並不都是你情我願的事情,有時候難免會遇到一些特殊的情況。單位因為某種原因要解僱職工,但是該員工拒不配合,不簽字,其實在這樣的情況下,公司也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只要是公司符合法律規定中解除員工的相關要求,就是可以的,即使員工不簽字也是沒有用處的。

    因為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公司可以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三十九條、四十條、四十一條、四十二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除按第三十六條與員工協商一致解除合同,必須員工簽字同意外。其他情形,並不需要員工簽字同意,解除合同通知書送達員工不簽字的,公司可以採用留置送達或公告送達,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根據《勞動合同法》中相關規定: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只要是員工屬於以上法律中的相關要求範圍之內,公司是有權利選擇辭掉員工的,而且不用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即使是員工拒絕在解僱合同書上簽字,也是有法律意義的,除此之外,如果員工沒有上述情況,而公司選擇強制解僱員工的話,員工是可以向當地的有關部門申請勞動仲裁的,尋求法律的保護。

  • 13 # 使用者8143993414553

    首先如果在法律保護範圍內有法律保護,不在範圍沒有法律保護,由用人單位隨意解除。例如超法定年歲,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合同,因為法支援用人單位。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馬上三十了,一個人時間久了,就想有個孩子,這種想法正常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