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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藍夕陽

    這是個病題!首先物業不可能賣車位,他們也沒有車位可賣,如果是產權車位,產權人大多是開發商,他們最多也只是幫助代辦而已。地下消防設施的車庫,產權人是當地政府,會委託所在小區的物業代管,你有天大的本事也買不到車位的,只能是買的使用權,至於你問地下消防的車位能不能買?首先得問你:如果你有車不買車位,那你的車停在哪?現在車位緊張是全國性的難題,能有車位是件好事!至於能不能買?只能告訴你,你不能買,因為你是怕被騙吧?人家公開在賣,業主公開在買你都怕,就沒人會勸你買了,空氣中有病菌你怎麼敢呼吸的?水被人家洗過東西你怎麼敢喝的?

  • 2 # 小地主小猛虎

    一看就是自己都沒搞懂,物業開發商都沒搞清楚,雖說可能是兄弟單位,但是開放商和物業是兩個獨立法人,兩家單位!另外∶建議樓主去瞅瞅,人防車庫是賣的嗎?那是租!你以為開發商的法務會犯這種錯誤?沒有車位就去買,再不行就租,免費車位是沒有的

  • 3 # 風冷胡楊林

    這是一個偽命題!

    物業公司在小區沒有任何產業的產權,何談物業公司賣車位?

    誰要物業公司出售的產權車位必定是受騙了,也說明自己就是“傻B”。

  • 4 # 情況不明悄悄說

    是開發商把人防設施畫定車位出售,不是物業好嗎!物業只是收取管理費,我買的就是地下人防車位,把車放外面路邊行嗎?天天交警貼條罰款,不讓賣誰管呀?幾百個車位都賣出去了。

  • 5 # 太陽E10000

    目測題主應該是退休人士?我們小區有這麼一幫維權鬥士,都是退休的老頭老太,很多基本常識都缺乏,卻以荒謬的思路成天在那裡鬥物業鬥街道鬥鄰居。

    物業賣車位是啥概念?這和車位是不是人防設施有關聯嗎?你還不如說你們物業在賣天安門呢。

  • 6 # 豪情萬丈SL

    人防車位肯定不能賣,可以租,目前人防車位爭議比較大,還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千萬別買,租來用著吧,開發商或者物業公司都無權賣點,直接舉報就好。

  • 7 # dongping75

    物業可以賣,一般是開發商妥託物業在賣車位的,不可能為了車位再養一批銷售人員。對於人防車位,全中國都不會釆用買賣合同,而是租賃合同,人防車位可以租二十年,二十年之後還是讓你免費使用。這些都是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不然開發商的投資怎麼回收?

  • 8 # 無影懟

    地下人防車位當然不能買賣了,但是租出去應該是可以的,畢竟人家開發商出錢造的,你說開發商把人防車位當成商品車位賣出去了有證據嗎?如果有可以報警啊,這屬於詐騙,

  • 9 # 是甜不辣

    國家允許租賃,且租賃收益由地下人防工程建設方即開發商支配。但不允許出售。所以出租有最高年限20年,很多開發商賣人防車位,實際上是打擦邊球,籤50年、70年(過後車位所用土地使用權和住房一樣,同時到期,還得續簽,交不交土地使用費看國家政策)的出售合同,國家法律只保護你20年,過後,就看開發商是否願意跟你續簽了,不願意(比如20年後車位大漲),可以作廢之前的合同,按比例給你退錢以後,重新漲價出售(實際上是還是出租)。

  • 10 # 清茶一杯爽爽心

    人防工程地下室是國家規定由開發商投資修建的,產權本質是交歸國有,具體由人防辦管理。小區人防地下室在戰時由政府統一收回管理,並不會分小區。就是說也服務於外小區的人員或社會公眾。那時購有車位的車主必須無條件配合將車移出地下車位!

    平時怎麼辦?按國家規定,按誰投資誰受益原則處理。

    怎麼受益法?就是劃成車位不辦產權出售,實際就是一個長期租賃關係。國家有規定房屋租賃合同期不得超20年。但是,那是專指房屋,有產權的或者說理論上是可辦產權的房子。這個人防車位沒產權證,現實中也沒有購買20年產權之說,就是說這個購買的人防地下車位,可長期使用下去,還可以不限制轉讓。轉讓也不必去不動產中心,因為沒有權證。實踐中是籤個合同並公證。(本小區有例)

    本人的小區因開發商拖欠銀行資金,地下人防車位被法院查封大部分,實際還是可歸物業使用,不能全封。後來拍賣,我們一批底價拍得,每個5.5萬,手續費0.25萬。其實就是拍個長期租賃車位,一次性付了租金。至於另每月交幾十元費用給物業,是衛生,照明及安保費。

  • 11 # 我的7D

    麻煩提問者明確小區樓盤,地點。法律規定人防設施不能買賣,也無法過戶領產證。這是大家都明白的。再說,物業沒有買賣房產和附屬設施的資質。這個不切合實際的問題只能說明提問者另有企圖,挑撥離間。

  • 12 # w苦行僧

    住宅小區地下的人防設施屬於國家所有,非戰爭時期,誰投資誰受益。受益者有使用和管理的權利。地下人防設施在非戰爭時期可以用作停車,使用權人只能出租不能買賣。

    物業服務企業是根據與業主簽訂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服務小區的共有部分。服務企業在沒有得到使用權人的委託,無權對小區人防設施進行出租並取得收益。

    人民防空法規定地下人防設施,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地下人防設施的使用權人有可能是開發商,也有可能是全體業主共有。

    如果開發商將地下人防設施的投資分攤到商品房的價格中那麼地下人防設施的使用權歸就是業主共有。

    如果開發商是地下人防設施的投資人,那麼地下人防設施的使用權歸開發商所有。

    人民防空法的規定,小區地下人防設施使用權人,在非戰爭時期可享有地下人防設施的管理和使用權。地下人防設施的使用權人可以將地下人防設施進行出租作為停車用途。

    小區物業服務企業如果受地下人防設施使用權人的委託,可以對小區人防設施進行出租作為停車用途,但是不能出售。

    如果小區地下人防設施使用權歸業主共有,那麼地下人防設施的使用和收益方案必須經過業主大會會議投票透過。經業主大會會議同意業主委員會可以委託物業服務企業,對地下人防設施進行出租作為停車用途。

  • 13 # 東方正義之箭

    這是偽命題,出這樣傻缺問題是出來搞噱頭的嗎!物業有什麼權利賣車位?就是賣也是代替開發商而已!不懂可以諮詢!不懂可以詢問相關部門!唯有不可以不懂還裝懂!

  • 14 # 黑狗5821

    一,地下車庫為人防設施的,所有權歸政府人防辦,收益權歸開發商 ,也就是說,車位只能由開發商租,不能售。

    二,所謂賣,其實是長租,租期和房子一樣,收益歸開發商了。

    三,所謂物業在賣,可能是開發商在委託物業在長租。

    四,若開發商把地下車庫整個租給了物業,物業再單個長轉租給業主,倒也有可能。

    五,關鍵是要縷清楚關係,有無權利長租,收款單位是誰,物業的角色,以避免受損失。

  • 15 # 藍港621

    物業服務公司就是一個到小區提供服務換取報酬的服務企業,他的所有服務都應該是受委託行為!沒有委託根本無權涉及產權物業銷售,擅自售賣產權物業就是違法!

    地下人防設施平時可以作為車位使用,任何人不得將車位進行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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