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幻音逛林
-
2 # 木棉說事
根據我國民法總則和婚姻法的規定,公民被宣告死亡的時間為四年。也就是說,公民從下落不明那天起,連續四年音信全無的,四年期滿後,法律上便認為該人已經死亡。如果該人原來有婚姻家庭,那麼法律上認為該人的配偶是單身,經過法院死亡宣告後,其配偶可以另行與他人結婚;其個人財產亦開始了繼承程式,依照我國繼承法的規定進行繼承辦理。
四年期滿被宣告死亡,法律上便結束了原來的夫妻關係。此時,如果該人與他人結婚登記,法律是認可有效的。其原配發現了該人與他人登記結婚的事實,也不可要求撤銷其婚姻登記。
當然,如果法院沒有進行死亡宣告,其配偶發現了該人與他人登記結婚的事實,是可以申請撤銷該人與他人的結婚登記的。
-
3 # 王立彬大哥
誰給改的名字?犯法!必須承擔無效婚姻時間的撫養費自己女方的贍養費一半!支援女方!打擊違法涉嫌犯罪的不法分子!
-
4 # Alanandxing
問題1.出走被宣告死亡後改名,改名是做假證?還是去戶籍部門改名?應該是假證。
問題2.持假證登記結婚可以?婚姻有效?虛假身份登記的夫妻關係是否合法並受到法律保護。
問題3.原配的婚姻關係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但是如果其配偶已經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記機關宣告不願意回覆的除外。其配偶指的是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還是指被宣告死亡人本身?
問題4.假證辦理的結婚證如果無效,是不是撤銷死亡宣告後再向婚姻登記機關聲明後,新的婚姻關係合法有效?
個人覺得保第二個,第一個給予豐厚的補償 並將男的關押幾天以示教育。
原因:
被宣告死亡,顯然得需要一定的年限,那麼夫妻感情顯然已然不如從前。所以第一個感情已經不服存在。
而男的卻在別處另娶,且現在過得挺不錯,那麼可以考慮男的對第一任的感情不復存在,所以才找第二個過日子。。。對於拋棄妻子和家庭的人,是過錯方,需要支付一定的補償和賠償給拋棄的第一任。。。。並需要一定的懲罰予以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