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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涵和家明離婚5年,在婚姻存續期間,倆人用家庭積蓄買了套房子登記在兒子小明名下,離婚後,房子仍為小明個人財產未被分割,小明隨著父親生活。近日,紫涵從兒子口中得知,家明馬上就要再婚,並且將當時買給兒子的房賣了但並未過戶,所得房款350萬加上再婚物件小美的150萬購置了一處新房,登記在雙方名下。紫涵出離了憤怒,當時為了保障兒子以後生活的房子就這麼變成了別人的財產,遂將前夫家明與小美告上法庭要求將小明的房子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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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東友律師團

    由於該套房產登記在小明的名下,因此,該套房產應認定為小明的財產。雖然小明是未成年人,而且從購房資金的來源上來說,是小明的父母出資,但由於購房人和產權人都是小明,故購房款應視為紫涵和家明對小明的贈與。家明取得小明的撫養權,作為小明的監護人實際上會取得房屋的居住權,替小明管理該房產,根據《民法通則》及《合同法》相關規定,作為法定監護人的父母無權隨意處置被監護人的房屋。房屋產權歸孩子所有,必須經過孩子的同意才能賣房。但子女未滿18歲,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不能對自己名下的房產進行處置。一般情況,只有等孩子年滿18歲後,經孩子同意才能處理這套房子。不過法律對此也有特殊的規定,即允許特定情況下監護人(父母)為被監護人(子女)的利益處置房產,前提是經過全體監護人一致同意,由相關部門出具的孩子需要大額消費的證明,還要對這些事實進行公證。顯然家明的做法並不符合“特定情況”,且沒有透過紫涵的同意,所以家明與賣家簽訂的買賣合同應被視為無效,房屋應歸還小明。而且家明的這一行為損害了被監護子女的利益,紫涵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變更子女的撫養權

    至於購房者的損失需要家明自行賠付。

  • 2 # 大海的魚1233

    1、 協議離婚,寫名房子留給兒子,但沒辦理過戶手續的 ,看登記的是誰,如果是男方 轉讓合法。母親可代兒子追違約

    2、 房子登記的是兒子,父親賣了,無權處分,如沒有移轉登記 則母親代兒子要求現住人返還房屋。如 移轉登記了 ,只能賠償。

  • 3 # 五五石燧

    在我們這裡未成年人的房屋出賣是需要孩子的父母均到場公證的,不然交易中心不給房屋過戶,所以在我們這裡十多年來從未有過此類案件。

    律師講的不錯,但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恐也需訴訟才能解決,而且交易是否合規不得而知,買受人是否屬善意取得?等等,總之比較複雜,建議請一個執業十年以上年令40歲以上專業人士為妥,法律工作者亦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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