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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平和淡定的對待人間凡

    高鐵晚點有很多種原因,有一條在合同和合約中都有明確的文字規定!那就是:無法預估的自然界不可抵禦的災害!如地震、海嘯等等,不在索賠的範圍之內,列車裝置突發故障也不在索賠範圍之內,為了保證廣大旅客的生命安全,晚點都在合規、合理之中,當然,除了人為破壞之外!即使高鐵晚點,各列車停靠點也會及時通知廣大旅客,提前做好準備!

  • 2 # 千枝萬葉74080886

    首先更正一下,晚點的應該是“行駛在高鐵線路上的高速動車組列車”!而不是什麼“高鐵”?!

    眾所周知,所謂的“高鐵”是“高”速“鐵”路的簡稱。

    是固定在地表的靜止不動的“軌道”,其本質是屬於“路”的範疇!

    怎麼會有什麼“晚點”不晚點一說?

    能夠“晚點”的,是行駛在高鐵線路上的“高”速動車組列“車”!

    由於長期以來,一直缺乏對這種“行駛在高鐵線路上高速動車組列車””的定義的簡稱(譬如定義為“高車”),這種“以路代車”的混亂表述隨處可見!

    甚至連權威的主流媒體也採用這種混亂的表述!

    雖然約定俗成,大家都明白晚點的是“高車(假如已經定義的話)”,而不是什麼“高鐵”?!

    假如採用已經定義的“高車”來表述,還會有這種“以路代車”、路車不分的混亂表述嗎?

    試想一下,如果有人把“行駛在公路上的汽車晚點”,說成什麼“公路晚點”?肯定不會被人們接受!

    因為道理很清楚,晚點的只能是移動的“汽車”,怎麼可能是固定不動的“公路”呢?!

    這與題主的提問不是同樣的道理嗎?

    唯一的不同之處僅僅在於,後者對於“(公)路”與“(汽)車”都有明確的定義!

    建議有關的職能部門,儘快定義“行駛在高速鐵路上的高速動車組列車(譬如定義為“高車”)”,以儘早結束這種“路”“車”不分的混亂局面!

  • 3 # 丫丫285305928

    高鐵晚點原因很多,首先要保證行車安全。其次才晚點。晚點問題有旅客上,下車造成或鐵路線路問題其次自然災害比如地震,漲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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