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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東友律師團
    【事件】

    王勇(化名)為教育行業市場開發高階人才,在教育行業大名鼎鼎。旺盛教育有限公司(化名)為了引進王勇,並保證王勇有足夠的動力和責任心為公司開拓教育市場給予王勇旺盛公司3%的公司股權,王勇無需對上述股權支付任何現金對價。上述3%的股權一次性轉讓給王勇並進行工商登記變更,確認王勇的股東身份。王勇享有按照股權比例獲得公司利潤的分配權及表決權,同時王勇應保證在旺盛公司至少工作三年,王勇每工作一年可獲得其中1%股權的行權權利(即轉讓股權的權利)。

    王勇在旺盛公司工作的第二年因為突發疾病不幸身亡,王勇的家人向旺盛公司提出繼承王勇股權的要求,旺盛公司告知王勇家屬:“王勇所享有的股權是因獎勵的原因取得的乾股不能繼承,這種股權的取得是基於獎勵的原因,本質上是公司對員工的獎勵措施,股權只是獎勵的表現形式,透過增加職工的工作積極性提高工作效率,最終目的也只是作為利潤分配的計算依據,沒有給予乾股股東享有股權的意思。因此王勇享有的僅是一種分配利益的計算方法,不符合取得股權的形式要件及實質要件,不是完整的所有權,因而不是股權,因此不能繼承。王勇家屬諮詢律師上述股權可否繼承?

    【分析】

    公司以獎勵的方式給予了王勇公司股權,既是對王勇過去工作的肯定,也是期望享有乾股的王勇將來工作更努力,其中包含的目的也主要是增加作為乾股股東的王勇的主人感,激發其工作的潛力,這也是以轉讓方式給予股權而不要求支付對價的原因。

    形式上王勇是在工商登記部門登記備案的旺盛公司股東,實質上王勇享有3%股權的利潤分配權及表決權,具備了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獲得的股權,理應是完全的股權,其未支付對價以及轉讓的原因都無法阻止王勇依法取得完全的股權。作為一個完全的股權,其繼承人當然可以繼承,只不過如果王勇的乾股股權取得時附有條件,應按約定履行。

    本案中,如旺盛公司存在利潤,王勇的繼承人有權繼承其已經確定的可獲得的公司利潤,且王勇在旺盛公司已經工作一年以上,根據激勵協議的約定,其繼承人至少可繼承旺盛公司1%的股權。

  • 2 # 萊剋星

    乾股不是一種標準的法律術語, 中國也沒有乾股一詞,但在實際中卻被廣泛應用。通俗的說法乾股就是沒有實際出資或者以非常優惠的非現金出資方式獲得公司的股權。乾股只是為了激勵高層員工的一種股份,當業績達到一定程度,有望獲得分紅,不屬於死者個人,也不是死者生前的個人財產,所以不算遺產,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 3 # 名正言順傳承

    首先要看獲得“乾股”時協議是否註明,如果註明“乾股”有多少?如何分配而得的,寫清楚了條款,並註明了隱性“乾股”歸擁有者所有,那麼這些都受到保護!如突發事件導致擁有者突然死亡,並不能改變協議現狀。

  • 4 # 徐靂說股權

    “乾股”不是法律上的規範用語,通俗來說乾股即虛擬股是指未出資而獲得的股份,但其實幹股並不是指真正的股份,而應該指假設這個人擁有這麼多的股份,並按照相應比例分取紅利。能不能繼承要看情況,第一是要看最初在做股權激勵的時候是如何約定的,視協議而定。第二,若股權激勵的協議中沒有明確,要其看是否成為真正的股東,是否載入了股東名冊,進行了工商變更登記。《公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所以,如果已經成為了真正的股東,在章程沒有另行約定的情況下,是可以繼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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