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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佘掌櫃珠寶首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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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小肖168130721
辭退,那是必須的!把你辭退了,你還指望維什麼權?你當是國有企業呢?可以到法院告他,指望他賠點錢給你!做夢呢!私人企業才不管這些,他只管你能不能幹活,能不能給他創造效益,能不能掙錢?你不能掙錢,那還要你幹嘛?因此,根據本人多年工作經驗,本人認為,無外乎有以下兩種原因:第一種:你的工資太高,用人單位認為,你的能力和薪資不匹配,必須要讓你離開,讓合適的人來繼續你的工作!第二種:你的上司看你不順眼,他看不慣你的言行舉止或者個人能力都在他之上,他必須要讓你離開,才能保住自己的位置!在這裡,鄙人奉勸你:如果可以考公務員,去考公務員吧,別再私人企業混日子,即使他每月給你1.5萬,摸摸你的內心,你覺得你能幹的長嗎?別開玩笑了,現實一點吧,別活在自己的夢裡,假如你每月拿1.5萬,我跟你打賭,你每天會過著豬狗不如的生活,特別特別累,每天提心吊膽,今天過去了,擔心明天,明天過去了,擔心後天!萬一,你老闆或者上司看你不順眼了,讓你滾就得滾!這就是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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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律師說
試用期往往是勞動者走上新崗位碰到的第一道門檻。關於試用期時大家都很關心一個問題:
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要提前三十天告知並支付經濟賠償金?
第一種情況: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單方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是否應提前三十天告知並支付經濟賠償金,需要區分兩個概念:“不符合錄用條件”和“不能勝任工作”。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六條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那麼在什麼條件下,用人單位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當出現以上四種情況時,企業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種情況:試用期內,雙方協商一致解除。
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是否應支付經濟賠償金,主要看是雙方誰首先提出“解除”。
如果用人單位首先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且雙方協商達成一致,則用人單位需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而如果是勞動者主動提出協商解除的,則拿不到經濟補償金。
第三種情況:試用期內,勞動者單方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這種情況下,勞動者無需提前三十天告知,提前三天告知即可。企業也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最後,希望每一位努力工作的實習生都能合格度過試用期,勝任自己喜歡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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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法律和生活
我國《勞動合同法》對於試用期離職、過失性辭退和無過失性辭退均有規定。在試用期內,除非勞動者有本法第39條和第四十條第1、2項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是過失性辭退,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失職舞弊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以及勞動者與其他單位建立新的勞動關係,影響本單位工作且拒不改正的、勞動合同無效的、勞動者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第40條1、2項的規定為:勞動者因傷病不能從事原工作或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其他崗位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調崗仍不能勝任的。
試用期未滿被辭退,勞動者要看是否符合以上條件,否則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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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祝你前程無憂
這個問題很實際也很尷尬,試用期確實是勞動者權益最薄弱的時期,因為勞動法規定,試用期內,企業是可以辭退員工並不予賠償的,當然前提是員工要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勞動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大部分用人單位會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理由辭退員工,比如說你沒有達到kpi等。
有不少求職者平時沒有保留證據,遇到這種事要麼自己忍氣吞聲自認倒黴,要麼走勞動仲裁又會經歷非常漫長的時間,耗費大量精力,很多人嫌麻煩也是不了了之。
大家在入職前一定要透過資訊渠道瞭解公司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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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一般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相與瞭解和適用的過程,試用期有長有短現實生活中一般是三個月左右。如果在試用期的時候被用人單位開除了,勞動者有補償金嗎?
一、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合同經濟賠償的法律規定
《勞動法》的相關規定: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二、試用期用人單位解除合同有如下情況的,用人單位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試用期常見問題
(一)試用期是一個約定的條款,如果雙方沒有事先約定,用人單位就不能以試用期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就試用期條款充分協商,取得一致,試用期條款才能成立。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是在互利互惠基礎上充分表達各自意見,並就合同條款取得一致後達成的協議。因此,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駕於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更不得以強迫命令、脅迫等手段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條款。
(二)同時勞動合同法限定了試用期的約定條件,勞動者在試用期間應當享有全部的勞動權利。
這些權利包括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還包括依照法律規定,透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民主管理或者就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用人單位進行平等協商的權利。不能因為試用期的身份而加以限制,與其他勞動者區別對待。
(三)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也就是說,不管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訂立的是一年期限的勞動合同,還是三年、五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如果約定了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的前一段期限(比如可能是三天、五天或者一個星期,可能是一個月或者兩個月)是試用期,試用期是包括在整個勞動合同期限裡。不管試用期之後繼續訂立勞動合同還是不訂立勞動合同,都不允許單獨約定試用期。
(四)勞動合同法關於試用期的規定體現了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大體平等。
如關於勞動合同的解除中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五)禁止設定變相試用期。
有的用人單位為了規避法律,約定試崗、適應期、實習期,這些都是變相的試用期,其目的無非是為了將勞動者的待遇下調,方便解除勞動合同。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應當明確這些情形按照試用期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