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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小安自媒體副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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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LN村口等米飯
當然不合理。
做為一店之長執行規章制度無可非議,但也要就事論事,人性化的進行管理,而不是擺出一副居高臨下獨斷專行的架勢。
誰還沒個身體不適的時候,換一個人派送也不會影響到什麼,何必要如此不近人情,難道只是為了突顯店長的威嚴?人家是事出有因,又不是無理取鬧。店長這哪是立威,而是蠻橫不講道理。
為了生活,誰都不容易。請相互理解、相互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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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簡凡的生活
首先這個店長的做法,對於一個稍有管理常識的人而言,都知道肯定是不合理的。至於說這個店長開除誰,確實,這也是店長的權力。店長做得對不對,自然有他的上級評定。
排除題主說的這件事情是否別有內情,我們不得而知。單就題主描述的過程,店長的處理方式是簡單而又粗暴的。權力的傲慢與偏見,可見一斑。
我知道有些人,有低血糖的健康問題,沒吃飯就會引起題主描述的身體症狀。所以很多低血糖患者要按時飲食,實在不行就隨身帶點巧克力之類的零食,緊急情況下可以應急。建議這位騎手以後按此方法隨身帶一些零食。低血糖不致命,但是可能會影響生活和工作。時間久了不注意飲食,不排除會有什麼其他身體影響。
生而為人,誰都不容易。身為管理者,體恤下屬,獎罰分明,是管理者應有的職業素質。當然,對於自己的本職工作,如果確實是犯了錯,不能以“誰都不容易”來求得別人的諒解,工作不是請客吃飯,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天涯何處無芳草,店長可以利用手中的權力不要這位騎手,生活還要繼續,這位騎手兄弟可以另尋他出工作。生活是自己的,比起店長無理蠻橫的工作作風,合理安排好自己的飲食,保證身體健康,才更加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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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小顧說教育
站在社會的角度,這樣做確實很不合理,
如果站在一個公司的效益上來講,其實也可以釋然,現在這個年代,每個行業都開始對員工越來越嚴格。
這樣的社會風向標,我覺得這是一件好事,可以提高一些產品的質量,也能提高服務質量。
但是作為企業,該盡到的責任還是必須要盡到的,不能侵犯員工該有的權益!
若無緣無故的把員工開除了,侵犯了員工的基礎的保障,那麼這本身就是一件不合理的事情。
若另有原因,由於員工本身的員工轉單,換單導致工作出現了差錯,亦或者違背了企業發展的制度,作為員工理應受到其該有的懲罰。
此外,說起外賣配送,現在其實很多配送員都是懷著夢想而做配送的,特別是年輕人,都有一顆追逐夢想的心。若實在無法忍受公司這種制度或者管理。
也可以自己建一個配送團隊,花幾千塊錢買一個快跑者配送系統,便可以配送一片區域的外賣,超低成本創業,當然,前提還是需要周圍商家的合作支援。
更有一些夢想更大的便是未來在老家用三餐美食系統搭建一個自己的外賣網上訂餐的平臺,自己運營外賣網上訂餐 平臺,自己做配送。
提取抽出,收取入駐費,賺取配送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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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香腮醉雪
不合理。這是一種目光短缺的作法,只看到眼前的利益卻忽略了長久的企業形象。每個人都有疾病,大到住院治療小到感冒發燒,無論怎樣都是會影響工作效率的,遇到這樣的情況難道都要辭退處理?這樣顯然是不合法,不通情理的。其他人看到會怎麼想?離心離德肯定會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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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土豆絲chY
我覺得這樣不合理,最起碼先要去醫院看看,如果疾病不適合做騎手,在辭退,有合同就按合同辦事,沒有合同我覺得也要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畢竟騎手本來就不是經濟條件很好的人,有病更加需要關懷,不過這個也是勉強不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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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幸福就是完整的家
1.首先我們來說外賣的騎手,他們真的很辛苦,不管風吹日曬雨淋,他們都要第一時間,把東西送到客戶的手裡,可以說他們是盡職盡責,為了生活,其實沒有一個人願意放棄一切美好的事情,誰都想有讓自己好好休息的一個機會,可是為了這個家和夢想沒有辦法,只能是不停地奮鬥拼搏,我們經常能夠在新聞上看得到,某騎手因為未按約定的時間送到物品,遭到暴打,辱罵,甚至還有他們在道路上行駛的時候,被機動車刮碰,還有的自己摔倒了,把送的餐打翻了,只好自己含著淚水把它吃下,自己掏錢賠償客戶,其實騎手真的很不容易。
2/我們再來說一說這個店長,一個店想要長遠的發展下去,必須是人性化的管理,雖然我們的企業以顧客為上帝的服務標準,但是我們每一個人的身體都不是我們自己說的算,一個企業有自己的規章制度,這是很正確的,但我們也要看到這是為什麼?什麼原因導致的?一個店長是一個老闆給他的權利,給你的權利是讓你維護好企業的形象,和對員工的一個掌控管控,店裡的規矩是死的,人是活的,像是這樣的情況出現,既然他身體不舒服,我們應該做的是去關心我們店裡的員工,而不是指責辭退,換一個角度來說,他如果真的要是有什麼重病,在工作的崗位上導致了他的某種不幸,我們的企業店裡也要負相關的法律責任。所以作為一名店長,你應該是對你的員工更加的關心,對這家企業和老闆更加的負責,而不是濫用你的權利。
3/從人性化的管理這一方面來說,我個人覺得店長不應該辭退的,我們每一個人都會生病,往往在這個時候需要的是更多的關心,關注和體貼,只有這樣我們的企業才會壯大,我們的員工才會為我們的企業付出的更多。有可能是職業的不同行業的不同,所以對於一個騎手來說沒有必要,要這樣苛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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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叫碌碌無為
不合理,所以我不跑專送,我跑眾包想收工就收工,想幹嘛就幹嘛,就是平臺挺噁心,經常無故出罰單,我是隻出過幾次申述回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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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蜉蝣銘記
建議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一、辭退、開除和勸退的含義:
在勞動法中,辭退和開除是一個意思,是用人單位主動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行為的通俗說法,具有單方向和強制性。
勸退,是用人單位主動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通俗說法,有協商之意,強制性更弱一些。如果勞動者同意了用人單位的勸退,那麼可以視為用人單位主動提出與勞動者協商解除了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被用人單位辭退、開除和勸退,是否應該支付補償或賠償,大體分以下四種情況:
1、違法解除的情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或者沒有履行合法程式,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例如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存在違法行為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等),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違法解除的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標準為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本人工資,俗稱2N;
2、合法解除但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勞動者不存在過錯),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N;例如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勸退,就屬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也就是N;
3、合法解除但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和代通知金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並且沒有提前1個月書面通知勞動者的,除了應支付經濟補償金外,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總計N+1;也就是說,只有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未提前通知,才需要支付勞動者代通知金;
4、勞動者存在過錯的情況。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況(例如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存在違法行為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等),用人單位依照法定程式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勞動者;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
三、主要依據的法律法規: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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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瘋兔子
說實話你的問題有點不明不白,很尷尬,我不知你說的店長是小吃店還是外賣平臺的代理商,如果是小吃店還真沒什麼資格對你指手畫腳,如果是外賣平臺的代理商,那麼你似乎可以越過老闆直接在平臺上申訴當然前提是你的任務完成率和客戶投訴率等一些基本資料都在標準之內,還有就事件本身來說我支援你但我可以肯定的說外賣行業是一個與時間和效率直接掛鉤的行業且在高峰期的話不論是對你還是對老闆都會有直接的利益掛鉤,嗯自己理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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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吉吉110271111
個人愚見,覺著不合理, 只是身體原因導致的不適,而且很突然,再騎車去送下一單在路上突然暈倒之類的諸多因素,造成不必要的大麻煩 ,店長也會也會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前提跟他請假了,告知什麼原因,已經幫忙轉單了,就應該給予告假,休息。也不外乎其他的個人原因,現在幹什麼都是像打仗一樣,激烈競爭,騎手路上不要太多,所以做任何事盡職盡責做好自己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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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付懟懟
本人有幸參與過外賣工作,送過外賣也當了一段時間管理。對這個問題我先糾正題主的一個錯誤,應該是站長而不是店長。
對於這個問題,首先中午時段,是不可能沒有單子,注意是沒有可能。第二,外賣員雜七雜八,什麼人都有,有高素質低學歷,有低學歷高素質,哪怕是弱智或者年齡上六十的都有,還有逃犯。當然也有大學生,破產老闆等。
好心者,真的很好心。壞人,是真的很影響外賣員的形象。
一個站點假如有五十人,好人差不多二十個,能幫你倒垃圾的那種。不好不壞的十個。壞的二十個。
然後呢!單量跑的多的,好的壞的各佔一半。一般情況壞的比較多。這是為什麼,一般人多想想也就懂了。
站長可能會因為私人原因開除,但這種情況鳳毛麟角。外賣行業,很缺人,很缺很缺。人員流失非常快,今天還跑美團,明天就是餓了麼,後天就是達達,美眾包,餓眾包。作為站長,恨不得親自上線跑單。哪會因為一個改派單開除一個有經驗的員工!無非就是單子不好,想要改派!並且不止一次!中午的高峰期,一個不好的單子,改派到誰身上誰都急。更何況他手裡沒有其他單子呢!
不經他人事,勿勸他人善。不管什麼事,拋開表面看本質,都會得到非常的結果。或者毀三觀的結果。
一個外賣騎手中午沒訂單休息的時候,本打算去吃了飯再送餐,這個時候接了一個訂單,本想把這一單送完再去吃飯的,誰知道就在餐快配好的時候,這個騎手突然感覺身體不舒服,頭暈,身上冒汗,渾身無力,知道自己已經無法完成這單的配送了,就要求店長轉一下單給下個騎手去送,他能休息一會去吃點飯就好了,誰知道這個店長就是不給轉單,還說什麼你怎麼不早點去吃飯,現在知道身體不舒服要轉單,不能轉!這話說的,難道一個人的身體不舒服還會提前報警嗎?他們爭執了一會,最後這個店長說,我給你轉單可以,但是從現在開始,以後你就不會來上班了!意思就是我把單給你轉了,那麼你以後就別來上班,直接就開除了!事後這個騎手越想越覺得不合理,為什麼就因為身體不舒服就給開除了呢?難道就因為她是店長,有這個權利,她想開除誰就開除誰,後來這個騎手也找了外賣的負責說了這事,但最後給出的答案是:店長的權威在哪,沒辦法,這個騎手只能自認倒黴了,你們覺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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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覺得非常不合理,作為一個店長說出這樣的話實在讓騎手心寒,店長需要做的難道不是合理排程訂單嗎?竟然會跟自己下面的人這樣說話,難看的只有自己。騎手不能什麼都自認倒黴,這個社會不會因為你的大度而變得美好,這一次是你,下一次不知道是你的哪位戰友,必須讓店長為自己的錯誤買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