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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享閱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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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摘錄史料
按察使是中國古代的一個官名。宋仿唐初刺史制設立,主要任務是赴各道巡察,考核吏治,主管一個省範圍的刑法之事,相當於現代的省級公、檢、法機關。由宋代提點刑獄演變而來。
明中葉後開始成為巡撫的屬官。清代亦設按察使(通稱臬臺),隸屬於各省總督、巡撫,為正三品官。清末改稱提法使,簡稱臬司。
“按察”相當於古代的“陳臬”,因此按察使又叫“臬臺”。明朝省級地方官員分為三司,分別是布政使司、按察使司和都指揮使司,布政使管“民政”,按察使管“刑名”,都指揮使則管“一省軍務”。
按察使主管一個省範圍的刑法之事,相當於現在的政法委書記,也有部分省組織部部長的工作職能。而政法委書記是代表黨委對同級公安部門、檢察院、法院、司法部門、國安部門和武警部隊的工作行使協調職能。
它既是政法部門,又是黨委的重要職能部門,是同級黨委加強政法工作和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工作的參謀和助手。所已在某種意義上,古代按察使的職能和省政法委書記的只能很類似。
明洪武九年(公元1376年)起撤銷行中書省,改設承宣布政使司,除南北兩京外,全國共設十三個。每司設左、右布政使各一人,為一省最高行政長官,從二品。類似於如今的省長。明宣德以後為加強統治,設定總督、巡撫等官,布政使的地位下降。
‘承宣布政使司主管一省民政,正三品,分領府州縣,由中央六部統管,相當於現在的民政廳、財政廳、人事廳的廳長。
提刑按察使司主一省監察司法刑獄,正三品,聽命於刑部、督察院,相當於現在的省最高法院院長和檢察院檢察長。
都指揮使司簡稱都司,主管一省軍戶衛所,正二品,聽命於兵部和五軍都督府,相當於現在的省軍區司令員。
都指揮使、布政使、按察使,互不節制,互不隸屬,並稱三司。
所以按察使不用聽命於督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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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少有人走的路99
督撫、按察使是清代省一級大員,如果以現在的標準來進行對比的話,督撫就是書記,而按察使就是主管政法系統的政法委書記。應該說,他們有上下級關係,但又有各自的獨立性。
明初時,佈政史、按察使、都指揮使是各省的最高長官,後來因為互相推諉,而後設立了巡撫、總督統一事權。但明代的督撫不屬於地方官,而是屬於朝廷的臨時差遣。清入關後,沿襲明制,將督撫確立為各省最高長官,同時廢除都指揮使,設立布政使和按察使,他們所屬的衙門,為藩司衙門和臬司衙門。
按察使,官秩正三品,掌全省刑名、按劾及驛傳事務。鄉試時為監試官,大計為考察官,秋審任主稿官。大事與布政使合議,報督撫以實行。
按清制,按察使都屬於督撫的屬員。不過這種從屬關係有著較為特殊的含義,換句話說,在很多方面,按察使並不一定就要遵循督撫的領導,而是要服從戶部、刑部的直接管理。
按察使分管一省刑罰,同樣也有兩個領導,即督撫和刑部。
儘管從體制上來說,督撫和按察使二使有著相互牽制的關係。但官場上畢竟還有一套潛規則,以下抗上這種忌諱是很少出現的。能做到按察使的想來都是經過數十年宦海沉浮的,官場的那一套是是非非早已瞭然於胸,誰會吃了沒事幹,整日和上級鬧彆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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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金東的vlog
在不同的時期,按察使所處的環境和地位是不一樣的。
明朝初期佈政史、按察使、都指揮使是各省的最高長官,後來朝廷為了管理便利,,而後設立了巡撫、總督以此來統一事權。但明朝的總督巡撫是在一些重要地區臨時設立的職務,是屬於朝廷的臨時差遣,總督巡撫完成了朝廷交給的任務之後,就會回到中央覆命。
明朝按察使是正三品,掌全省刑名、按劾及驛傳事務。按察使作為一個省負責刑獄司法的最高長官,是要直接向刑部彙報工作的
到了清朝,總督巡撫成為封疆大吏,按察使變成了督撫的屬員。按察使在開展工作時,都要向總督巡撫請示彙報。特別是在左宗棠李鴻章這些掛有大學士頭銜的牛逼總督面前,按察使只有老老實實,否則就只有打包走人的份了。
所以清朝按察使雖說也是主管一省刑罰,但是和明朝不一樣,清朝的按察使有兩個領導,即督撫和刑部。
由於督撫直接關係到按察使的前程,所以按察使多是向督撫請示彙報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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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柚子愛歷史
按察使是古代的一個官職名,其主要職責在歷史上的不同時期略有差別,但大致職責都是監察各地、主管地方司法刑獄,相當於現代的省級公、檢、法機關。
按察使制度始於唐代。據史料記載:唐睿宗景雲二年(711年),仿照漢朝刺史制度,“置十道按察使,道各一人”(《新唐書》),每年秋、冬赴各道巡察,主要工作是考核吏治。
宋代按察使設定在路一級(相當於省)單位,職能開始由行政監察向司法刑獄轉變。元代將按察使改為肅政廉訪使,在加強其監察職能的同時,又大大擴充套件了其他職能。
到了明代,複用按察使稱謂,併成為一省的主官,主管一省的司法、監察。按察使的辦公機構為提刑按察使司,下設按察分司,分道巡察府州縣。清代的按察使職能仍然是主管司法,但是地位大減,逐漸淪為督撫的屬官。清末新政時按察使改為提法使,司法審判與司法行政開始分離,清朝滅亡後,按察使制度也隨之消亡。
下面重點講一下明清兩代的按察使:
一、明代按察使明朝建立以後,作為地方行政機構的行省被廢除,改設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揮使司(簡稱布、按、都三司),分別掌管行政、司法和軍事。
此時的按察使與布政使、指揮使併為一省之主官,地位尊崇,且三者互不統屬,各自獨立行使職權。與前代相比,明朝按察使在地方行政體制中的地位達到頂峰。
(明朝地方行政機構改為承宣布政使司)
《明史·職官志》規定:“提刑按察使司按察使 ……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糾官邪,戢奸暴,平獄訟,雪冤抑,以振揚風紀,而澄清其吏治。大者暨都、布二司會議,告撫、按,以聽於部院。”這裡的“部”為刑部,“院”則為都察院。
按察使的屬官設有副使、僉事等,他們分道巡察各地。洪武十五年(1382年),又在府州縣設定按察分司,“凡官吏賢否,軍民利病,皆得廉問糾舉”(《明史》)。明朝按察使及其屬官與前代相比,不但地位提升了,而且職掌範圍也大為增加。
(明朝按察使地位尊崇)
史書記載:明代“刑部有十三清吏司,治各布政司刑名……按察名提刑,蓋在外之法司也……凡府州縣輕重獄囚,依律決斷。違枉者,御史、按察司糾劾。”(《明史》)由此可見,明朝的按察使主要職責就是刑獄、監察與司法審判,既向刑部彙報工作,又對都察院負責。
二、清代按察使清代承襲明制,各省均設按察使,每省一人,三品官銜。關於其職責,清代官制規定:按察使“掌振揚風紀,澄清吏治。所至錄囚徒,勘辭狀,大者會藩司議,以聽於部、院。兼領闔省驛傳。三年大比充監試官,大計充考察官,秋審充主稿官”(清史稿)。
由此可見,清代按察使的大體職責與明代相比相差無幾。但是,清代的按察使地位卻大不如前,並逐漸淪為地方督撫的屬官。“乾隆以後,督、撫成為固定的封疆大吏,變為正式的地方最高行政長官,而藩、臬便失去了行政上的獨立性,降為督、 撫的屬員了”(陳茂同《中國曆代職官沿革史》)。藩臺即為承宣佈政使,臬臺就是按察使。
(清代督撫)
雖然淪為督撫的屬官,但是清代按察使仍是督撫之下最重要的官員之一,主管刑名,一省之內有關司法之事無所不管,號稱通省刑名總彙。另外,還兼管一省的行政監察、驛傳事務、科舉鄉試等,職掌龐雜,政務繁忙。
到了清末,隨著外國列強和國內革命的多重打擊,清政府的統治無以為繼,被迫順應時勢,開始改革,這就是清末新政。其中,對於省級官制的改革是這樣規定的:“按察司宜名為提法司,而解管驛傳事務,專管司法上之行政,監督各級審判。”(《清末籌備立憲檔案史料》)至此,司法審判與司法行政開始分離。
1911年,清帝溥儀退位,清朝滅亡後,按察使制度也隨之消亡。
總結:按察使作為省級監察機構,在明朝時地位達到頂峰,作為一省之主官,可以直接向刑部、都察院甚至向皇帝直接彙報工作。但是到了清代,按察使的權力和地位不斷下降,最終淪為地方督撫的屬官,只能向地方督撫彙報工作。因此說,明代的按察使地位高於清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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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察使是中國古代的一個官名。主管一個省範圍的刑法之事,相當於現代的省級公、檢、法機關,由宋代提點刑獄演變而來。
按察使是正三品官員,受巡撫衙門領導。主管一省的司法,刑獄。
“按察”相當於古代的“陳臬”,因此按察使又叫“臬臺”。
明朝省級地方官員分為三司,分別是布政使司、按察使司和都指揮使司,布政使管“民政”,按察使管“刑名”,都指揮使則管“一省軍務”。
三司分別相當於現在的省長、省公安廳長、法院院長兼檢察院檢察長、省軍區司令。
清朝布政使主管民政賦稅;按察使職掌不變;都指揮使廢置不設。
清代減去都指揮使司,變成“二司”。二司的長官布政使和按察使,俗稱藩臺、臬臺,同為省長。藩臺管行政財政,臬臺管司法監察郵驛。清宣統三年(1911)改稱提法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