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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李志勇刑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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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肖國強律師
感謝您提出這個問題!我從律師的角度回答您的提問。個人意見,僅供參考,若有不當敬請批評。
我認為不光是成功人仕(從事經營、管理工作的人)不可缺少律師的參謀,普通的一般基層人員也一樣不可缺少。否則,會受到損失。也只有經歷過這種損失的人,才能真正感悟出這種認識。
我近期又代理一起企業解除勞動合同並不支付經濟補償金案件的職工方。因為企業處罰該職工的《管理規定》未經民主和公示程式,被法院認定為違法解除,因而賠償了職工二賠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相信該企業的老闆一定會去諮詢如何制定合法的企業《管理規定》。
即使是一般普通基層人員,遇到與法律相關的問題,若有律師的建議,也會少受損失。最簡單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有的當事人在借款人不償還借款時,拿出來的借條真的達不到證明雙方間存在民間借貸法律關係的事實。給訴訟增加了難度,甚至還得不到法官的採信。
因此,遇到法律問題建議先諮詢熟人圈中的律師朋友,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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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發哥威武
我接觸過好多律師,他們只認錢而且水平差!特別是叫森耀律師事務的律師,就是-個騙,讓你多交錢啥都能作,交完錢啥也不辦,想要錢沒門,合同上作了手腳……這個事務所已涉嫌詐騙被取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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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人社寶
我覺得這個跟喜不喜歡沒關係,而是跟個人的經濟情況有關:
別說成功人士了,就是咱普通老百姓都有必要並且應該把律師當參謀。
過去咱普通老百姓基本沒有什麼經濟活動,對律師的需求很小,所以律師的主要服務物件就是那些所謂的成功人士,但現在不一樣了,隨著老百姓的經濟生活逐漸豐富起來了,在一些必要的情況下必須透過正規的法律途徑解決。
所以,我認為,也許再過幾年,律師這個職業將會迴歸本源,就是一種面相大眾的社會服務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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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河北二哥
對多數華人來說,“私人律師”還是一件稀罕事。“有事請找我的律師”這句發達國家影視片中的常見臺詞,讓不少華人所羨慕。如今,“私人律師”也有可能走進尋常百姓家了。
法律是由政府為納稅人提供的特殊“公共產品”,納稅人是“法律的消費者”。“享受法律、消費法律”應當是現代公民崇尚的法治新理念。遺憾的是,法律的可消費性,往往被法律令人敬畏的威懾性和強制性所遮蔽,成為大家不敢輕易享用的奢侈品。傳統的厭訟心理就是制約法律消費觀念的“瓶頸”之一。
培養公民“法律消費”意識,就是變被動守法為主動用法意識。普法教育應儘快補上“法律消費”這一課。美國法學家伯爾曼說過:“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依我之見,法律畢竟不同於抽象化乃至神秘化的宗教信條,法律只有被適用和踐行,才不至於淪為只是“看起來挺美”。從實踐理性的維度詮釋法律就是:法律必須被享用,否則它將形同虛設。
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要為法律消費群體強化服務意識。因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保護主義滋生的“劣法”乃至“惡法”,不僅會對立法信用造成戕害,也會侵犯法律消費者的“正當立法權益”。同理,法院裁判不公、久審不決、徇私枉法,以及判決後久久得不到執行,也是對“為權利而鬥爭”的法律消費者(當事人)享受司法服務的“正當司法權益”的侵犯。
律師是促進法律消費的中介力量。律師在法律服務中不可缺席,是幫助公民享受法律服務的“中介”。律師業的發達程度往往與全社會法律消費水平成正比,律師服務業愈發達,則表明社會對法律服務的購買力愈高,公民及法人的法律消費水平愈高。隨著法治進步,“有事請找我的律師”,將有望成為越來越多華人享受法律服務的口頭禪。
與強化公民法律消費意識同等重要的是,應當提高公民尤其是社會弱勢群體的法律服務購買力,儘可能降低公眾法律消費的成本。對於社會弱勢群體而言,法律消費依然堪稱奢侈品,有必要予以特殊保障。實踐證明,為社會弱勢群體提供減免費用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就是一種行之有效的法律消費保障機制。
消費法律,就是享受以“良法”為標準的立法服務,享用以“公正和效率”為理念的司法服務,享用以“為委託人合法權益而鬥爭”為主旨的律師服務。當法律成為大眾享用的“公共產品”,當法治秩序成為公眾享受的“制度環境”,法治社會的理想還會遙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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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人士都喜歡律師,因為法律在現代生活中越來越重要,生活工作的方方面面都離不開法律。成功人士更需要律師解答法律問題,免得走彎路,交了學費再找律師就晚了,多交往律師朋友,多諮詢法律問題,讓我們做事更有底氣,因為有法律為我們撐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