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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子書水晶

    “辭職”其實就是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合同,關於合同解決方面勞動法36-38條有如下相關規定:

    第三十六條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依照上述相關法條,題主可以分析下自己的辭職動機是基於什麼情形?

    如果是由於企業過失導致的(如38條描述的情形),勞動者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

    若非企業過失,勞動者需要提前告知企業(轉正後提前30天,試用期提前3天),並且做好交接工作。當然,離職日期是可以與企業協商的,很多人工作交接一兩個禮拜就完成了,交接完簽好字就能拿到離職證明,最多30天可以走完離職流程。如果企業一直拖著不給離職證明的話,可以透過勞動仲裁等法律程式維權。

    想要順利完成離職交接,關鍵是要跟領導和HR協商溝通好,只要企業各部門配合,及時做好工作交接,離職基本沒有太大問題。畢竟“留得住人留不住心”,心不在了強留也沒有用。

  • 2 # 凱哥雜壇

    想一個無法讓人再挽留你的理由,最好別不辭而別,但如果特別急而老闆又一再挽留,那也只能說走就走,必竟腳長在我們自己身上

  • 3 # 影視回憶社

    有事要請長假,一般中小型公司可能會因為你休息的久,而和你協商離職,這樣自己也可以人不在公司的情況下辭職,流程還是要走的

  • 4 # 嶺南風情

    倘若你是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就要依法按規定辭職。首先個人要寫書面申請書,單位領導批准簽名,然後單位將按規定停發你工資和社保、醫保的供給等等福利待遇,辦理好交接好移交手續即可離開原單位。

    假若你在民營或私個企工作,一樣寫申請讓領導簽名,待單位負責人同意後並按規定停發你工資和社保醫保,你本人移交清手續後即可離開。

    也假如你給私人老闆打工,隨時可向老闆說清辭職原因,結清工資後即可離開。

    辭職是件萬不得己的事,一定慎重從事。即然,要辭職,一定要做到高高興興地來,清清楚楚地離開。大家說對嘛?

  • 5 # 眾合法律

    辭職是一個技術活,要看你在什麼樣的單位和什麼樣的崗位,老闆對不同的崗位員工有不同的要求,對於無關緊要的崗位來說員工只要遞交辭職書辦理好交接單位一般都會批准的,如果你從事特殊行業又在特殊崗位那就另當別論了,至於保密、技術、專利、以後的競爭等等老闆都要考慮,不會輕易批准員工辭職的,所以辭職要看情況,不能一概而論。

  • 6 # 向上看點

    說說我自己的經歷吧!當初我打算辭職後,跟單位領導打了聲招呼,就沒去單位了。辭職報告也沒打,數月後應該是被單位除名的。

  • 7 # 青燈古卷觀書閣

    短時間辭職成功,沒必要這麼急。

    辭職,也是一種學問。也是最後的一種人品和尊重。

    1.做好交接工作。不讓自己的離開,影響到了工作的正常運營,特別是交代要清楚,留下聯絡方式,以後有問題還可以再問。

    2.安靜的離開。不散播各種不良言論。最後的告別也是尊嚴的體現,自己離職的體面。

    如果想快速離職成功,那就態度要堅決,不要人力一談就心猿意馬。快速做好交接工作,各種結算。如果不批的話,那就請假,有時間的話還可以出門走走,讓公司覺得你已經不屬於這個地方了,自然也就會加快讓你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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