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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嘉安小法匠

    也不能一概而論,但逃避偵查屬於妨礙刑事訴訟的行為。再者,你問題的定位為“嫌疑人”,也就是說最終能否定罪,還不是定論。也有可能會採取通緝措施。

  • 2 # 花之臣

    對犯罪嫌疑人一般是拘傳,口頭傳喚一般情況下是在立案之前,確定某人走犯罪嫌疑,再用打電話或者郵寄拘留證、傳喚證的方式就有點不負責,犯罪嫌疑人不到案也沒有說畏罪潛逃這一說,而是在“自己或者家人陪同,家人扭送”這個層面上基本排除了投案自首的可能性,公安機關應該採取手段抓捕,並且網上追逃

  • 3 # 山西刑辯律師梁劍傑

    首先,犯罪後沒有及時承擔責任反而選擇逃避或者逃跑的這種行為,我們稱之為畏罪潛逃。 其次, 刑事傳喚是需要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開啟傳喚程式,並在法定的期限內做出、在特定的地點進行,依照法定的程式進行的法律行為。實踐中,有電話傳喚和當面傳喚兩種方式。 每個公民接到傳喚的時候,應當主動配合公安機關,在保障自己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如實陳述相關事實。 第三,公民被傳喚時僅僅是刑事犯罪的嫌疑人,並不一定能最終被法院認定該人有罪。如果該人並未實施任何違法犯罪行為,即便拒不到案,也不存在畏罪潛逃之說。反之,則有畏罪潛逃的事實。 第四,畏罪潛逃本身不是一種罪名,仍然建議在犯罪潛逃後主動投案,爭取減輕處罰!

  • 4 # 法律邊緣線

    如果你涉及一起刑事案件並被公安機關傳喚的話,那麼就說明你可能已被列入嫌疑人名單了,那麼公安機關對你進行傳喚,你最好還是配合。為什麼要配合呢?我有二點好處:

    第一點好處:及時瞭解你涉及案件的大小。

    相信很多涉及案件的當事人最擔心的就是二個問題:我到底有沒有違法?我到底會不會被抓起來?這二個問題其實在諮詢律師的情況都會有一個大概的瞭解,但是由於律師也只是只你一面之詞,所以做出的判斷可能並不準確。所以往往由於案件公安已經受理,當事人得知後會內心恐懼,特別噹噹事人收到公安機關的電話或書面傳喚之時。

    其實事情已經發生,最好的解決辦法不是逃避而是面對,你只有前往公安機關,將自己的行為跟警察交待清楚,無論其中交待的是部分還是全部。因為公安機關已經得到對方的口供,對你所說的言詞證據會有一個大概的判斷,所以最後你到底有沒有違法?會不會被抓只有去了公安機關接受訊問之後才能得知。

    如果警察放你回去,說明可能你不夠刑事拘留或是暫時沒有證據證明你有罪,如果你說的全是實情的情況下,你完全不必擔心;如果你說的是部分實情或沒說真話,那麼這種擔心還是存在的,因為你知道你能走出公安局是因為你說謊的原因。

    還有一種可能就是你被立即刑事拘留,這種情況說明你已涉嫌犯罪,即使你傳喚不到案,警察都會盯著你的,隨時會去抓你。

    所以配合,便可得知你自己涉及案件情況是否嚴重。

    第二點好處:會給你贏得投案自首的機會

    這種情況是在你已涉嫌刑事犯罪的情況下,如果你傳喚到案,那麼公安機關在移送案件時在“到案經過”上會寫你主動投案,這對後期減刑期是有用的。

    另外主動投案可能會給你贏得取保候審的機會,因為如果你是逃犯被抓會來的話,如果公安機關到檢察院對你進行“提請逮捕”的話,那麼你是有可能會被檢查院逮捕的。

    第三:關於“畏罪潛逃“的知識

    其實人們口中常說的”畏罪潛逃“只是相對到”主動到案“來的,在司法審判中,只有”主動到案“和非”主動到案“這麼一說,畏罪潛逃只是口語化的說法。傳喚不到案,結果是被警察住起來了,公安機關如果對外宣傳可能會用”某某曾畏罪潛逃“這樣的說詞,但是在案件上,只會寫”主動到案“和”抓捕歸案“等專業術語的。

    綜上所述:收到公安機關的傳喚,到案接受訊問是對人有利的,逃避不僅解決不了問題,還會讓你失去“主動投案”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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