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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浪子回頭金不換QHD

    法制科得驗卷 材料做的紮實 才能報送的 文書資料都得符合條件 還有法律規範問題 主要是怕檢察院挑出毛病退卷 返回從新偵查是很麻煩的

  • 2 # 法律邊緣線

    工作與法律有關,這個問題我來解釋一下,並不是這樣子的。

    一:什麼是批捕?

    簡單的來說,這是延長犯罪嫌疑人羈押的一種措施,一個嫌疑人涉嫌一起或多起刑事案件,公安機關在偵查的時候是需要時間的,有一些案件無法在有限的時間內偵查結束,而這個嫌疑人所涉及的案件性質又比較嚴重,那麼為了更有利於案件的偵查,公安機關會採取“提請批捕意見”,而這個意見是送給檢察院的。

    這其中有幾個小的知識點

    1、批捕提起的部門:一般是公安機關,當然檢察院與法院也有自辦的案件,自家的案件批捕自家決定。

    2、批捕決定機會:公安機關提出,決定是檢察院,同級的。

    3、批捕的執行機關:公安機關執行檢察院決定的批准逮捕。

    4、批捕執行的時間:一般是3個月。

    也就是說,批捕是需要公安機關提出,檢察院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決定,同意了公安執行,嫌疑人繼續在看守所裡羈押;如果不同意,那麼嫌疑人就要放出來,這也是公安機關執行。

    二、法制科在這一環節中起到什麼作用呢?

    公安機關的科室中有一個叫法制科(室),有的地方叫大隊,意思與職能都是相同的。他們是對民警辦案進行監督與指導的一個部門,一般做案件的稽核工作,負責應訴行政複議或者訴訟等。

    正常情況下,民警在辦理一起案件時,遇到需要批捕的情況下,是需要法制科稽核同意的,而這算是一個把關的步驟,一般他們都會作出同意的意見,只是對案件的實體或是程式進行把握。

    三:批捕由檢察院哪個部門作出?

    批捕雖然是交給檢察院,但是也是由檢察院下面的一個職能部門負責稽核的,以前有一個叫批捕科的,但是現在起訴與批捕合併了,一般檢察院現在下設一科、二科之類的,沒有批捕科了,所以需要批捕的案件就由這些一科、二科來承擔稽核。

    批捕是一個比較嚴肅的事情,並不是所有的嫌疑人檢察院都同意批捕,這裡面要根據嫌疑人的所涉及案件的大小,情節的輕重等因素。

  • 3 # 天馬行空aidlke

    正確的說應該是案件移交到法制部門之前就已經被檢察機關批准逮捕了,法制部門透過審閱後由法制部門向檢察機關公訴部門移送案卷的,在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後、一般不復雜的案件在七天內檢察機關就會對嫌疑人批准逮捕的,批捕後公安機關就會進行偵查取證,終結後將案卷移交到法制部門審查,法制部門審查後移送檢察機關公訴部門,由檢察機關公訴部門審理後給犯罪嫌疑人下達起訴書,然後將案卷移送法院,法院審理後決定開庭的日期,然後法院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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