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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魏小哥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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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Flyer520
首先中期保險會不會大面積下跌,我覺得應該是不會的,但是會它大面積改善自己的產品,做出升級產品。那為什麼簽證的?保額不能超過賠款,不能超過它的保的20%呢這也是透過大資料的運算和對比得出的。。這也是大多數一個公司採取的一個比例,就是輕微的重疾疾病。我們叫做輕症。既然是輕微意思的,它在花一定的非常小的成本就能解決。舉個例子,輕微的中風,血管狹窄。。放1~2個支架,就能夠輕鬆解決這樣的問題。那。以30萬保額的來看20%正好是6萬。也就是我們的6萬基本上能解決我們的一個重疾的輕症問題。那我們也知道重疾是解決我們的工作損失,而不是主要用來解決我們醫藥費用的。所以賠償到6萬也是合理的。如果大範圍輕症的賠付比例過高,必然帶來整個保險行業的費率的上升。 大家想一想是不是這個道理。比如說我賠20%,你賠30%。那你賠30%的保保費和我賠20%的費率竟然是一樣的,那你賠30%的保費,就像保險公司的產品,這個產品未來如果理賠過高的話一定是虧的。那這款產品依然未來也要下架,不下架它是根本無法生存的。那如果整個行業輕症的賠付比例都在。調整。那麼那保費一定是大幅上漲。甚至超出普通消費者購買的購買水平。那這款產品是存在是沒有價值的,也是沒有意義的,因為這不符合保險的最終的定義就是清算,繼續要讓大多數人都能買得起,解決大多數人的風險,而不是一小部分人的風險。大家說是不是這個道理?所以這就是大浪淘沙,隨著時代的發展,隨著保險精算的透明,很多不適合的產品不是它要下降,而是市場要淘汰它。以上我的意見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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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指尖說險
只是規定了輕度惡性腫瘤等三種輕症賠付比例不超過20%而已,即使公司設計賠付10%也是符合規定的。
再說沒限制各家公司的自由發揮,完全可以自己新增輕症中症等。
所以不要過分擔憂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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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小俐聊險
最近重疾新規擬定對於我們經紀人來說,也在忙活看新規和現實產品做對比,看看新舊優劣。
總得來說有最佳化的,也有更嚴的。
關於輕症理賠最高不能超過20%這一點,我認為現在的很多產品還是更優,輕症中有三項得到了規範,分別是輕度惡性腫瘤、較輕急性心梗死、輕度腦中風後遺症。
其中把甲狀腺癌TNMI級及以下挪到了輕症,對於此等在甲狀腺癌中的發病率為95%,但是甲狀腺90%危害都不大,治癒率也特別高,治療費也很少,兩三萬就能解決,所以挪到輕症中也是必然,如果現在購買的保險產品中,保險公司還是承保甲狀腺癌作為重症,這對於投保人來說無疑是件好事。
第二個輕度腦中風後遺症,現在很多產品輕症中也有輕度腦中風後遺症,一般賠付比例為20%~35%,有的產品甚至把輕度腦中風後遺症放在了中症中,賠付比例為40%~60 %,如果是購買現在的產品,且對於此項輕症保額高於20%的,肯定也是一件好事,會比新產品保額更高。
對於您問的如果新規實行,重疾產品會不會大面積下架?新規實行,產品肯定會做全面升級整改,對於現市場上,此幾種輕症賠付比高於20%限額的產品,有可能銀保監會為了整個市場持續發展,建議各保險公司下架,遵從新規實行產品迭代。新規出來目的就是為了規範產品,所以新的產品出現,老的產品肯定會被迭代,這是必然,只是時間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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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保險故事惠
一、對於消費者的積極意義有以下4點
1、保障範圍進一步擴充套件。在原有重疾定義範圍的基礎上,新增了嚴重慢性呼吸功能衰竭、嚴重克羅恩病、嚴重潰瘍性結腸炎3種重度疾病;同時,對惡性腫瘤、急性心肌梗死、腦中風後遺症3種核心重疾病種進行科學分級,新增了對應的3種輕度疾病的定義,擴充套件了保障範圍。
2、賠付條件更為合理。根據最新醫學實踐,放寬了部分定義條目賠付條件,如對“心臟瓣膜手術”,取消了原定義規定的必須“實施了開胸”這一限定條件,代之以“實施切開心臟”,切實提升了消費者的保障權益。
3、引用標準更加客觀權威。儘可能採用可以量化的客觀標準或公認標準、減少主觀判斷,使重大疾病的認定更清晰、透明;如對惡性腫瘤分級,現行規範僅參考了世界衛生組織(WHO)《疾病和有關健康問題的國際統計分類》(ICD)的惡性腫瘤類別,本次在原定義基礎上,引入了世界衛生組織(WHO)《國際疾病分類腫瘤學專輯》第三版(ICD-O-3)的腫瘤形態學標準,使定義更加準確規範,最大程度地避免了可能出現的理賠爭議和理解歧義。
4、描述更加規範統一。如在人體損傷標準相關內容上,對現行規範中“肢體機能完全喪失”的表述,修改為使用行業標準《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及程式碼》中“肌力”的相關表述,描述更權威,更統一,消除廣大消費者對於重疾定義在人體損傷標準方面與傷殘標準描述不一致的困擾。
二、新規擬定輕症理賠不超過20%保額這個問題大家要重點注意一下,新規中只擬定了3種輕症(輕度惡性腫瘤、較輕心肌梗死、輕度腦中風後遺症)。就是說如果保險公司在新規正式實施後出的重疾險產品如果包含輕症賠付的話(有些重疾險是隻有重疾賠付而沒有輕症賠付的),就必須得包含這3種,理賠額不超過20%的保額。而其他的輕症保險公司可以自行新增,而且賠付額度不受20%保額的限定。這3種輕症本身就是診療費用較低、預後良好的疾病,規定理賠金上限在一定程度上來說是更科學合理的。
舉個例子,說如果王先生購買了50萬保額重疾險(包含輕症保障),如果罹患嚴重惡性腫瘤賠付50萬,如果罹患輕度惡性腫瘤最多隻能得到10萬的理賠金。
在保險實務中,一般保險公司的重疾險產品,必備重疾保障外,也會有中症、輕症保障,而輕症種類是有很多種的,30種、50種等。新規裡只對其中的3種做了限定,其他並不受影響。而且在新規之前的產品,一般輕症很多也是按照20%來賠付的,也有些保險公司惡意擾亂市場,賠付超過20%的保額。本次規定避免了保險公司的惡意競爭,規範化市場是有一定積極意義的。
“小孩子才做選擇,成年人全都要。”如果想要全都要的成年人,也是可以都要的。新規實施前買點,新規實施後再來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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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保有所依
這個不會,正所謂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有些沒法改變的也就沒法了,但是保險公司還有一大法寶:中症。
並且徵求意見稿也說了,原先的重疾條款不受影響,也就是說想買保險尤其是理賠比例高的,趁早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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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保額限制的只是輕度惡性腫瘤,輕度記性心肌梗死,輕微腦中風後遺症這三項,其他輕症中症不受影響。
該吃吃,該喝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