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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達人陳可可

    轉眼距離春節還有一個月時間了,全國各地的土地確權也基本接近了尾聲,對於農民來說,土地確權帶來了好處,同時也有一定的“壞處”,好處就在於可以讓農民真真切切的感受國家福利,同時土地承包也自動延長了30年,現在土地要重新流轉則需要2057年才能實現,而“壞處”則是,沒有土地的農民依舊沒有土地。

    以前都說土地是農民的生存之寶,其實現在土地也是農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寶貝”,可能很多人都有這麼一種困惑,那就是農村土地為什麼不進行流轉了呢?同時沒有地的村民應該怎麼辦呢?其實生活在農村且沒有土地的村民分為兩種人。

    一、出生就沒土地

    這一類人是比較“慘”的,我也是農村人,對於農村分配土地也是感同身受,以前家庭都是看大才有土地分配,而老二沒有土地分配,在我們農村老家,沒有土地的人也被村民親切地稱為“黑人”,不知道你們那好怎麼樣,反正在我們四川很多人都是屬於“黑人”,所以相比來說“黑人”沒土地是最冤枉的。

    二、土地全部被徵用

    農村在發展,發展勢必就會產生徵地,對於這一類村民來說,雖然自己的土地被徵了,但是自己也領取了一部分的徵地金,但是不知道怎麼回事,這一類人被徵了地,導致無地可種,最後還會來和“黑人”一起搶土地。

    因為中國實行的是承包制度是實行長久穩定不變的,所以自然而然就是增人不增地,減人也不減地,雖然說土地是劃分在個人的名下,但歸根結底還是屬於家庭承包,所以這也是減人不減地的原因,如果是五保戶,家裡就他一個人了,這種人土地在他死亡後是會被村集體進行回收的,但是也不會暫時分配,農村沒有土地的太多了,分配不均容易造成鄰里矛盾,所以乾脆就是不分配。

    總結:

    針對農村死亡人口,國家實行的是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的政策,因為土地雖然在個人名下,其實是屬於家庭承包的,當家庭都沒人的時候,村集體才會將土地進行回收,但不會馬上進行分配,所以沒地的村民可以等等下一輪分配。

  • 2 # 九農DX

    曾經是農民“命根子”的土地,雖說近些年不再那麼重要,但仍然是農民最為富有的財產。那麼,人百年之後,留下來的土地應該怎麼處理呢?

    不能一概而論,而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區別對待!戶口簿上還有其他成員:戶內成員依然享有承包經營的權利。

    中國的土地承包經營,是以家庭為單位享有的承包經營權,並不是說以個人為單位享有,所以說,只要是屬於家庭成員之一,就享有該處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利。按照“增地不增人、減人不減地”的現行土地政策,如果家庭成員死亡,對土地沒有任何影響,家庭承包經營土地面積不會發生任何變化。

    戶口簿上僅此一人

    有妻子兒女。妻子兒女是農村戶口或者小城鎮戶口,該處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在承包期內,屬於其妻子兒女享有;是設區市的城市戶口,發包方可以收回耕地。因為《土地承包法》規定“在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無妻子兒女。

    如果在臨終前立了遺囑,說將自己承包的土地給誰誰誰,那個人又是本村人,符合承包土地的條件,則由其承包經營。

    如果沒有遺囑,在世期間,由兄弟、侄兒、侄女贍養,喪事由他們操辦,則盡了贍養義務的兄弟、侄兒、侄女在符合繼續承包經營的條件下,可以進行享有該處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利。如果沒有遺囑,在世期間,旁系親屬進行贍養,百年之後,也沒有操辦喪事,則該處土地由村集體收回。現實情況

    在現實生活中,人在百年之後,如果有子女,大多數情況下,不管其子女是否符合條件,土地都會由子女繼續承包經營;如果沒有子女,則由其侄兒侄女進行承包經營,村民對於此類情況基本沒有意見,很少發生土地被收回的現象。不過,也不僅如此,不同的地方,具體的做法也不一樣。

    您認為,死亡之後的土地該如何處理呢?

  • 3 # 聚焦三農瞭解事實

    死亡的人口土地幾乎不用調整,因為在農村老人死亡以後老人所遺留下的宅基地以及所有的耕地基本上都由兒子來繼承。而且農村一般老人的兒子不止一個,老人在死亡以前基本上都已經分家了,兒子都有著自己的宅基地,不同的地方分的還有耕地。因此嚴格意義上來說這些宅基地和耕地兒子是繼承了使用權。

    無兒無女怎麼辦?

    ①財產繼承:無兒無女的也非常好辦,他們的財產同樣可以有人繼承。如果說在他們的生前有人曾經贍養過他們。而且贍養的時間比較長,他們的財產由這些贍養人繼承。而且這些無兒無女的人還可以指定繼承人,同樣把他們的財產繼承給別人,這其中包括自己的宅基地。

    是本村戶口

    ①有宅基地:如果是你是本村的戶口,並且有本村的宅基地,他生前的宅基地上的財產你也可以繼承,但是宅基地房屋坍塌拆除以後,你就不能再使用了。這裡的宅基地就要歸農村集體所有,然後再由集體流通。這個房屋你只有修建的權利,拆除以後不能重建。

    ②無宅基地:如果說你是本村的人,但是你沒有在異地,你在生前又贍養過老人很長一段時間。一般情況下他的宅基地是由你來繼承的,這個是沒有疑義的。

    繼承條件:首先宅基地不能是違建,不能亂佔耕地基本農田、不能超過本省所規定的面積範圍、不能是年久失修的危房等。

    非本村戶口:

    如果你不是本村的戶口,宅基地上面的房屋以及相關的財產你也可以繼承,但是你只能是使用,一旦房屋倒塌以後你就不能修建了,還是要被本村的集體所回收。

    耕地的一些情況

    耕地的承包一般都是與戶對接,因此我們叫做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我們所簽訂的承包合同也是與戶對接的,如果無兒無女的人死亡以後,它的土地被一些人承包著,並且還沒有到期,這些人一直可以承包,直至土地承包期滿。如果他的土地沒有被承包,其他的一些群體是沒有權利繼承的,因為戶口本上只有他自己的人而沒有其他的一些人。

    如果說老人以前有兒有女,但是他們不贍養自己的老人,在外出打工,很久不回來也不寄錢財等,老人去世以後,他所有的財產以及宅基地等都不具備繼承權利。

  • 4 # 阿里仙刀

    土地承包30年不變,不過有土地的有土地沒有土地的沒有土地,有的地方是草原,由於草原的禁牧有些地方牽扯到禁牧款,土地和草原都一樣是30年不變的,這樣一來死亡人員的土地也是不變的,新生兒沒有土地死亡人員的不取這樣就造成了貧富差距,唯一的辦法就是擴大就業使沒有土地人員有工作能夠養活自己,土地少貧困人口可以轉產就業改善生活增加收入。問題是怎樣就業,哪裡找這些就業崗位,怎樣有合適的崗位,轉產人員是否習慣新的工作崗位等等問題。

  • 5 # 農村志義

    你好,我叫志義,很高興回答你的問題。關於說,死亡的人口的土地該怎麼調整,我們是這樣的,拿我來說吧,我在分地著三口人,有老婆,我還有女兒,在分地後,養了兒子,兒子就沒有分上地,等女兒大了出嫁了,女兒的地就頂我兒子了,還是三口人,我們這就是這種情況,不知回答是否對你有幫助,謝謝。

  • 6 # 西北糖果

    死亡的人口的土地,如家裡還有其它家庭成員,一般應不做任何調整變動,因中國的農村土地政策是以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為主體的土地承包政策,以家庭為單位承包土地,不是以個人為單位來承包土地,個人只是家庭聯產承包中的一員,一般是減人不減地,增人不增地,如家裡已經沒有任何家庭成員,那就另當別論,只能由當地村集體收歸集體所有,再做重新的調整變動分配使用。

  • 7 # 天涯的峰

    首先看看國家是如何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的。保護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中國相關法律和政策都明確規定在承包期內,發包方原則上不得隨意收回、調整承包方的承包地,只有在下述三種情況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才可以收回農戶的承包地:

    一是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並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交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二是承包期內,承包方死亡絕戶的,承包方自然消亡,發包方可以收回。

  • 8 # abCd6666和天下

    死亡人口的土地該怎麼調整?

    誰家都有增減人口的情況,誰也沒吃千歲草,死人的事經常發生,再正常不過了。

    農村土地,秉承的是“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分配原則。

    既然人死亡了,其身後遺留的土地自然歸其自家仍健在的人繼續經營,誰也別有非分之想。這次在農村實施的土地確權其意義就在這裡,土地經營權是法律賦予了保障的。是你的還是你的,誰也奪不走。因而,死亡人口其身後遺留下來的土地是不可以調整的,也不應該調整。否則,違法!誰有那麼大的權力?

    有一種情況又當別論。這就是農村中的“五保戶”,因其在生的供養是政府與集體全程埋單,他們亡故後遺留下來的土地是可以作適當調整的。畢竟就那麼一點土地,調整的意義也不大,保不準村集體還弄個燙手山芋在手,糾紛爭鬥多多。

    這種情況一般都是把這部分土地交由該“五保戶”的近親者也耕作,村裡適當收取一部分地租。因各地情況千差萬別,處理方式也不盡相同,又無成規可循。杯水車薪,其實也解決不了太多的問題。

  • 9 # Power泡兒

    對於農村死亡人口的土地,結合土地管理法和繼承法,大致分為兩種情況。農村的土地主要分為兩類,只是宅基地,二是耕地。土地的確權是以“戶”為單位確立的。因此,土地的承包經營權會隨著“戶”的滅失而變更。

    綜上所述,當“戶”中的人口均已去世,那麼土地的相關權利收歸集體,由集體重新分配。如果“戶”中某個人去世,那麼,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均不會有任何改變,因為“戶”中還有其他家庭成員的存在。

    從繼承法的角度出發,基於上述原因,土地是不能繼承的,但宅基地上面的建築物和土地上面的附著物是可以繼承的,當“戶”中的所有人均已去世,那麼,剩餘的房產和附著物可以有效繼承,並且這個繼承是沒有戶口限制的。

  • 10 # 甘肅清水大小事

    死亡的人口的土地該怎麼調整?

    按照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原則,對死亡人員的承包地由其家庭成員繼續承包,村集體不能收回。如果因為人口死亡出現絕戶情況的,由村集體收回其承包的土地,承包給村裡新增成員。

    政策的出臺都有它的道理,都是智慧和經驗的累積得出來的,是經過多少人討論研究,深思熟慮以後才會頒佈出臺。今天我就網友的一句話發表一點我的看法,針對戶內死人以後不減地問題,有網友的評論是這樣說的:死人有地種,活人沒地種。我覺得這句話是有問題的,首先死去的人承包地由其家庭成員繼續承包耕種,活著的同樣有權利耕種其家庭承包的土地。

    其次,在二輪土地承包的時候,是按照戶內人口來承包的,人的生老病死不由人來控制,每家都會有人去世,也會有人出生,每家每戶的人口都會在多和少之間來回迴圈,沒有例外。今天你戶內有人去世,就減掉你的承包地分給新增人員,明天新增人員家裡有人去世減掉土地分給其他新增人員,這樣分來分去,永無盡頭,村民會沒有矛盾嗎?從二輪土地承包到如今,我們村從來沒有因為承包地發生過糾紛,就是因為承包地的穩定承包關係。

    農村承包地,承包的方式是家庭聯產承包,就是說你戶內的承包地每一位家庭成員都有一份。我舉個例子,在農村分戶的時候,要書寫一個分戶協議,而分戶協議裡面要求需要將戶內承包地分為兩份,一戶一份,雖然兒子在二輪土地承包時沒有分到土地,在分戶時也應該分一份土地給他。也就是說,新增家庭成員儘管二輪承包時沒有土地,只要戶內成員同意其為土地承包共有人,其家庭承包的土地就有新增成員的一份。

    綜上所述,農村死亡人口的土地,由其他家庭成員繼續承包耕種是符合農村實際的。

  • 11 # 深山老農民

    人都是有生老病死的,這個是自然的規律,是誰也阻止不了的。那麼如果農民過世後,土地又會怎麼調整呢,是直接收回還是繼續保留呢,都有著什麼樣的說法呢,今天老農就來說說這個問題。

    死亡的人口的土地該怎麼調整?

    要說過世的人口的土地要如何調整,其實並非不調整,不同的情況調整的方式也不一樣的。主要分過世的人有家人跟無家人這兩種情況的。

    有家人的話就比較好處理了,按照家庭承包的土地,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原則,過世的人土地自然就是會分配給家庭的其它成員耕種了,理論上雖說是不會收回土地的,但是實際上土地還是調整給家裡的其它人種植了,只不過沒有收歸村集體所有,還是一家人擁有而已。

    畢竟現在的土地還是以家庭為單位承包的,就算是家裡有人過世了,還是有人繼續履行合同的,所以不用擔心土地會被部分收回的,家庭承包的土地以前有多少,就算是少了一個人還是會有多少的。當然如果是新生兒的話,也別抱怨怎麼沒有分配新的土地了。

    而對於沒有家人的農村老人過世,這類老人就是村裡面的五保戶了,一般村裡都是會為其養老的,未來老人過世後,土地跟宅基地都會收歸村集體所有了。反正對於沒有繼承人的老人過世後,土地跟宅基地都是會沒有的了,所以一般情況下村裡都會負責養老,老人也是享受著晚年的生活了。

    總之,農民的具體情況決定著過世后土地的歸屬的,正常情況下都不強行收回土地的,農民的土地都是會嚴格保護的。也只有沒有子女了才會出現過世土地被收回這種情況了,這大家記得這點就好了。

  • 12 # 江南農歌

    針對於農村裡面,死亡人口,他們的土地應該怎麼處理?

    其實這個問題在農村裡面找就有做法,這個永遠不用大家擔心。

    今天我們就來說一說我們農村裡面這邊的實際做法的情況:

    土地的經營承包權

    大家都知道農村裡面的土地是屬於土地的經營承包權,並且以家庭的方式來進行承擔,所以針對於這種情況,即使一個家庭裡面,老人去世了,那麼這個土地的經營承包純羊油,戶口內其他的人員進行使用。

    所以針對於土地的處理問題,總體的來說基本上都屬於繼承的方式去繼續使用這個農村裡面的土地。

    土地是否會回收呢?

    其實很多人都會想著在農村裡面,要是土地的經營承包者去世了,那這個土地會不會回收呢?

    有些時候是可以回收的,但是還得看實際情況,比如說這個農村裡面的土地的經營承包者,他只有一個人,沒有其他的侄子侄女或者侄子侄女不給予他善良,他在養老送終全都是國家解決的問題

    那麼這種情況之下,土地是有可能回收的。

    在我們這邊呢,這些對於這些五保戶也就是沒有子女的人來說,對於他們的土地的一個處理的方法就是,在他養老和死亡的這段時間,這個事情是由誰來操辦的?那麼基本上他名下的土地就給予誰

    比如說有一個5保戶,他的養老送終都是由於他的侄子給他操辦的,所以在死亡的時候村委就開出相關證明,把這些土地轉讓的,他的侄子名字下面

    每個地方的處理方式方法不一樣。

    其實我們說太多也沒有什麼用處,畢竟每個地方的土地對於死亡人口的處理方式方法是不一樣的,所以針對於這種情況,我們覺得應該要好好的啊,瞭解當地裡面的做法。

    有的地方呢是可以直接收回,有的地方那是不會收回,一直到下一次長吧經營的權力分配或者土地劃分的時候才會有不同的意見。

    所以針對於這種事情呢,有的呢,也是可以直接收回去的,有的又會給予她的子女或者或者給他養老送終的侄子侄女,與他同一個小隊裡面願意幫助他的這些人,進行去使用他的土地。

    所以由於我們每個地方的處理方式方法不一樣,我們覺得大家應該參考當地的方式方法才是正確的。

  • 13 # 阿洪168

    很多人都說:“去世的人都有土地,活著的人卻沒土地,想不通啊”,其實,這種說法是對土地承包關係的誤解。

    問: 那麼死亡的人口的土地該怎麼調整?

    答: 在土地承包期內,死亡人口的土地不會收回,新生人口土地也不會增加。

    首先,土地承包是以戶為單位的家庭人口承包的。

    土地的出包方是村集體,承包方是以戶為單位的家庭,而不是以個人名譽承包的。為了維護社會穩定,提高農民自主生產經營的極積極性,土地承包關係將保持長期穩定不變,在承包期內,不會因為家庭人口的死亡而減少土地,也不因為家庭新生人口而增加土地,家庭人口去世的,土地依然歸家庭在生人口、新生人口和新進人口共有。

    其次,穩定大於一切。

    社會穩定取決於土地承包關係的穩定,大家想想,社會上每天每月每年都有很多生老病死的人口,同時也有很多新生人口,如果要做到絕對公平,去世人口的土地就應當立即收回,分給新生新進的人口,這樣做就得經常都要收土地和分土地,老伯姓知道自己土地隨時有被收回的可能,誰也不會在土地上搞規模化經濟養殖和種植發展,房地產開發商更不敢購買土地建房子,土地承包關係不穩定,農民生產積極性會受到嚴重打擊,從而影響國家經濟健康發展。

    再次,政策允許土地承包經營權小範圍調整。

    去世人口土地不收回,新生人口土地不增加,家庭人口共享承包地,總體上對於每一戶人來說都是公平的。但由於人口長期發展,會出現人口少的家庭繼承了較多的承包地,人口多的家庭繼承了數量較少的承包地,政策允許土地多的人將多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土地少的家庭,這樣即保證了繼承土地多承包人的合法權益,又達到了土地自動供給調節。

  • 14 # 宋宇州

    這幾十年國家、政府、農民。。。都好像沒有把中國的土地所有制說清楚!城市鄉村都說土地是國家的。都是國家的?城市居民沒土地,農民有土地。中國的一個農民對那幾個平方米的土地有所有權?檔案常說集體土地是屬於村集體的。土地究竟是屬於村集體的還是村民小組的?是生產隊的還是農業合作社的?政府和老百姓都沒搞醒火!農業咋就現代化呢?咋還叫喚死人活人有沒有土地的問題?都沒有土地所有權!爭啥子嘛?就好比我是華人,我說我擁有十四億分之九百六十萬平方公里之分一的所有權?嗎?

  • 15 # 三農—放大鏡

    自1997年第二輪土地承包開始以來,國家為了保護土地耕種的長期性、穩定性,一貫執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土地政策,並且《土地承包法》規定,土地承包面對的主體是家庭戶,只要家庭戶成員還有人存在,承包期內土地一般是是不會增減的,所以說家庭成員是關係死亡人口調整的關鍵因素。

    一、承包期內家庭成員仍然存在。

    這種情況毫無疑問,死亡人口的土地由家庭戶成員繼續經營即可,這是《土地承包法》明確規定的,並且在第二輪土地承包(2027年)到期後可繼續延續30年至2057年。

    二、死亡時家庭戶無成員有繼承人。

    這種現象還是普遍存在的,分戶、姑娘外嫁、子女戶口調出等原因都可能導致原家庭戶成員只剩下老人,老人死亡後家庭戶成員可認定為全部消亡,這時候面對的問題是繼承人是否有權繼續承包經營的問題。

    針對不同的土地型別,《土地管理法》、《物權法》的規定也不同。對於耕地、草地,繼承人只能繼承土地的收益,繼承收益后土地由村集體收回統一分配;對於林地及以公開投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期內是可以繼續承包經營的,到期後村集體收回分配。

    三、死亡時無成員無繼承人。

    這種情況主要涉及村裡的五保戶及孤寡老人,這些人去世前一般會受到村集體的特殊照顧,他們的土地會由村集體收回,經村民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並公示後,可已分配給村集體沒有土地的新增戶口成員。

    綜上,死亡人員的土地首先由家庭戶其他人員繼續耕種;無成員的由繼承人獲得收益後由村集體收回或繼續承包;無成員無繼承人由村集體收回土地統一分配。

    可能有人會對“新生人口沒有地、死亡人口地不收回”產生疑問,但一般來說,依據自然規律,每個家庭戶都會有人員的增加減少,新增人口也並不是沒有“分”到土地,只是用“繼承”的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各位網友對這個問題有什麼看法?

  • 16 # 大美西域胡楊57312731

    對發問,談下個人意見與眾友交流。 首先,這個問題眾友十分關心,怎麼辦,有路可走嗎,大家各有各的“理由”了,屈指算來,從“大包乾”實行到今天,已經三,四十年了。這期間,有許多人已經不在了,這是一個現實問題。另外,從“大包乾”分地後,有增加了不少新的人口,這群人不在少數,他們無地可分也是個問題。 其次,中央政府,對農村土地政策是以穩為主,“大穩定,小調整”。“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從目前形勢看,人地矛盾日益突出,尖銳。 第三,中央政府以穩為主的戰略定位符合今天國情,民情。 發問,人走了,地還在,對此,一村一地情形千差萬別。 打亂,重分不可能,也不現實。對此,發包方即村委會,可召開民主大會,針對人不在,地卻在的情況,透過“一事一議”表決。 中央的宏觀戰略是穩,沒有不可小調整的限制。 由上,如果,我說得是如果,一村三分之二或四分之三村民有打亂,重新劃分的動意,未償不可。 但是要統一大家的思想,觀點及利益平衡是一件十分費力,難做的工作。 農村工作千頭萬緒,關乎千家萬戶,怎麼做,如何做,要走群眾路線,群眾說了算。 這一話題鋪開說,很多。在這本人只是說了一點看法,歡迎大家互動,交流。@半月談新媒體 @中國青年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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