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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波律師

    明確租和徵的界限,加強執法監督,發現一起處理一起,一把手是責任人。加大宣傳力度,人人可舉報,查實獎勵。只要政府敢作為,不亂作為,沒有群眾不支援的道理。怕就怕是政府默許的以租代徵,一切就成了空話。

  • 2 # 蔡定淼

    以租代徵是用地多的專案的最好選擇,如果把有限的資金用於徵地就太浪費了,所對一些佔地大,效益好,帶動就業多的專案要給特殊政策。

  • 3 # 太行738

    以租代徵確實傷害了農戶利益。如我村村長租甲農戶土地育樹秧,原商定最多租用五年,每畝地一年150元。今己八年租金不與農戶結算,好象土地成了村長的了。這樣的事農戶有口難言。

  • 4 # 漂啊漂啊漂過

    以租代徵不用管的!試想一下,要辦企業沒地咋辦?種地的收益會高過租金?現在農地荒廢太多,免費給人種還要看地好不好!

  • 5 # 斌峰11

    “以租代徵”是指擅自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即透過租用農民的集體土地進行非農業建設,擅自擴大建設用地規模。其實質是迴規避法定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批,在規劃計劃之外擴大建設用地規模,同時逃避了繳納有關稅費,履行耕地佔補平衡法定義務,臭一種典型的違法行為。常見有以下形式:1\用地單位或個人直接與村幹部籤協議租憑土地。2\地方政府直接租賃農民土地。3\基層政府轉租農民土地。4\基層政府作為土地中介促成租地行為。5\村民自行出租自己的承包地。6\村委會租用農戶的承包地搞非農建設。“以租代徵”的實質是規避用途管制制度,規避農用地轉用總量控制制度。規避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土地收益分配製度,直接進入市場的一種行為。“以租代徵”違法佔地行為嚴重違反了國家正常土地管理秩序,影響了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落實,使有關政府和部門逃避了耕地佔補平衡義務和土地出讓金等各種稅費和繳納。

  • 6 # 楊程瑋

    以租代徵,是強租,如違背甲方意願,本質還是徵! 如果施以強制手段去所謂的租,與黑惡勢力無異!應當畫到掃黑除惡的範疇,可誰又敢觸碰呢?!

  • 7 # 仇惡仇富仇官

    被政府以房產專案徵地,那就永遠與村民沒關係了,以租代徵村裡年年有收租金,這個對村民村集體有益,房地產徵用村田地也應永遠給被徵地村集體每畝雙千斤的補助才符合雙方利益,有利於社會長治久安。這才合理公平。此項應修改䃼充列入憲法。

  • 8 # 薛欽維

    土地是一種資源,結合當地環境和優勢合理利用,發展利益最大化。農用地和建設用,政府進行租和徵。以政府名義發放租金,徵金,為人民服務作為出發點。讓老百姓相信政府,得到實惠!有利於國家建設和人民建設。政府能及時有效對土地復更使用!減少土地浪費。加強人民對政府的信任,牢記使命!

  • 9 # 安義里人

    各位談一下:基層政府向農戶租地,每年支付1~2千/畝的租金,轉而把地改變性質出讓給了企業,這種情況如何看?

  • 10 # 盛廷徵地拆遷律師

    “以租代徵”這個詞,相信大家都不陌生吧。不少徵收人打著租的旗號,對被徵收人的土地無限佔用。

    下面說一下“以租代徵”的主要表現形式土地被租用後被徵收人權利的救濟。

    其實“以租代徵”這一行為的出現,實則上是規避法定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批,在規劃計劃之外擴大建設用地規模,同時逃避繳納有關稅費、履行耕地佔補平衡的法定義務。 該行為是構成土地違法形勢嚴峻的典型性問題之一,已成為撬動土地閘門的一股暗流。在這股暗流中,失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如何獲得違法救濟?失地農民又該如何識別“以租代徵”這一行為呢?

    “以租代徵”的表現形式大致是這樣的:

    (1)用地單位或個人直接與村委會簽訂協議租賃土地;

    (2)基層政府直接租賃農村集體土地;

    (3)基層政府轉租農村集體土地;

    (4)基層政府作為土地租賃中介人促成租地行為;

    (5)村民自行出租自己的承包地;

    (6)村委會租用農戶的承包地搞非農建設等形式。

    若你家的土地符合上述任一表現形式,那麼你該注意了,那點微不足道的租金收入,我想是無法彌補你的實際損失的吧。

    形式講完了,我們該聊聊救濟了:

    1、及時發現違法用地情形並及時制止;

    2、制止依據:2005年8月22日,國土資源部發出《關於堅決制止“以租代徵”違法違規用地行為的緊急通知》。2006年5月,國土資源部《關於當前進一步從嚴土地管理的緊急通知》。2006年6月,國土資源部再次發出《關於嚴明法紀堅決制止土地違法的緊急通知》。2006年8月國務院專門下發的《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

    3、補償與安置。按照《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徵收土地的,應當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有用途給予補償:

    (1)徵收土地為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用、安置補助費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其中,土地補償費用的補償標準為該耕地被徵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安置補償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計算,而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則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

    (2)徵收其他性質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3)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等。

    另外有兩點值得注意的是:

    (1)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2)按照前述一般標準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

    以上,是我們對以租代徵行為的一個簡單的闡述。但是違法的徵收行為並不只是文中提到的這些。我們希望各位被徵收人在遇到徵收時,能夠理智應對,不慌亂不畏懼,當然你遇到任何問題都可以找盛廷律師幫助你。

  • 11 # 學法的小宋君

    以租代徵不合法

    一,什麼是以租代徵?

    "以租代徵"是指透過租賃的方式進行土地流轉,將流轉的土地用於一些非農業建設,擅自擴大建設用地的規模的行為。

    二,為什麼會出現“以租代徵”的行為呢?

    (1)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而農用地轉用的有用地指標的,並且稽核手續是繁雜的(很多地是需要經過國務院批准的,也需要準備很多的材料),有可能2018年提交的用地計劃,可能在2020年左右才會被審批。搞“以租代徵”的本質就是在規避這個農用地轉用的審批程式,不僅很多的材料不用辦理(比如四書一方案、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土地現狀調查等),而且,租地的費用比徵地的更低,這樣就節省了不少的成本。

    (2)同時,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條

    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準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後,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百分之三十上繳中央財政,百分之七十留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報國務院批准。

    “以租代徵”不僅可以向用地的企業或者個人收土地的使用費 ,這些費用還不用上交財政,還可以引進企業發展地方經濟,是個不錯的財政收入方式。

    三、以租代徵的表現形式

    (1)有一個建設專案,通常是沒有辦理用地手續,比如:建小區、修路、修學校、建廠房等。

    (2)徵收方會先補償您青苗和地上附著物,然後用每年800到1000左右的價格強制租賃您的土地,租期一般是不固定的,有可能是10年20年30年。

    (3)徵收方會告知您土地會復墾,或者是等到農用地轉用被批准後,再對這個土地進行徵收。

    (4)實際上,建設專案已經建設,土地復墾幾乎沒有可能。另,土地轉用審批也不知道什麼時間能批准。

    (4)遇到這種,農民如何救濟?

    《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禁止透過“以租代徵”等方式使用農民集體所有農用地進行非農業建設,擅自擴大建設用地規模。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必須符合規劃並嚴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建設用地範圍內。未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批准透過“以租代徵”等方式佔地建設的,屬非法批地行為;單位和個人擅自透過“以租代徵”等方式佔地建設的,屬非法佔地行為,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對於這種非法佔地的行為

    (1)可以向當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舉報,12336是全國土地違法案件的舉報電話,由自然資源部主管這種土地的違法案件。

    (2)可以透過信訪的方式,信訪是向政府部門反映情況,由政府部門出面解決問題。

    (3)根據《土地管理法》,進行建設需要先進行土地徵收,未按照法定程式徵收是侵犯村民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可以對此行為提起行政複議要求其糾正行為,也可以提起行政要求其將土地恢復原狀,並賠償損失。相關的責任人員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條和八十二條進行處罰。

  • 12 # 鄉間小路上123

    只有聯合起來,反抗,鬥爭。

  • 13 # db氧化鐵

    我們那兒以租代徵一畝地500圓,已經快二十年了。呵呵,苦笑都沒有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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