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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神龍鋼刀

    房屋是沒有保修期的,一切都以最終的接房驗收為主。

    如果您在驗收的時候感覺有問題,不接房就可以了,然後做點什麼其他的事情。

    如果您已經驗收完成,簽了字,代表房子在當時是沒有什麼問題的。

    在後期如果遇到了什麼問題,是去找物業的,然後咱們不是買房之後有交那個大修基金嗎?

    如果遇到什麼問題,可以透過這個大修基金去完成房屋的後期修繕的。

    什麼什麼樣的情況。

  • 2 # 浙江說房

    首先這個幾年和十幾年要進行區分:

    舉個例子:

    (1)住了3年房屋出現屋頂大面積漏水、牆體開裂等情況,這個屬於開發商產品質量不達標問題,可以聯絡房管局和開發商共同解決這個問題,一般維修費用由開發商填補。

    (2)如果住了十幾年,一些品質開發商如果越做越大,有些時候依舊會免費為業主進行維修。但是如果這些開發商已經倒閉或無法聯絡了,這時就要考慮使用房屋維修基金。很多商品房小區有在交房時都需要繳納房屋維修基金,這個基金就是用來應對題主這種情況。

    建議先聯絡開發商看能否有解決方法,如果無法取得聯絡建議去物業和房管局瞭解一下房屋維修基金。

    (3)如果是老小區,建成時間久遠,無房屋維修基金。建議尋找具備維修資質的公司自費修補,如果自己找不到這樣的公司可以請物業幫忙委託,也可以去房管局尋求幫助。

  • 3 # 徐鵬在大灣區

    所有的房屋都是有保質期的

    交房開始五年內有任何問題,都可以直接找開發商。

    你內部存在問題,不外乎就是牆體開裂,滲水。現在市面上80%房子都存在牆體開裂的,這個你在裝修的時候,就要做好防護,全牆拉網刷漆就是。滲水問題,就是外牆的問題了,小區應該不止你一家,可以要求開發商動用維修基金處理的

  • 4 # 瑞航產業發展

    大家好,我是地產經濟觀察

    依據國務院的《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1、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檔案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注:該年限可能會達到樓宇的使用年限);

    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3、 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裝置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5、其他專案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6、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基礎結構工程50年。

    現實情況

    當然這只是法律規定,現實中我們往往會發現很多情況下,我們找不到責任主體,這也是我們購房時一定選擇一線地產公司、好的物業管理的主要原因。

    在實際操作中,地產公司開發結束以後通常都會委託物業公司進行維修管理。

    施工企業的質保金在開發企業手中,所以只有開發企業或者開發企業委託的物業公司可以調動施工企業維修。

    還有的情況找不到開發企業,如果是公共部位,比如外牆、供水裝置、屋頂等,可以由物業公司、業主委員會出面協調房管部門,提取公共維修基金進行維修。室內部分,只能自己解決。

    老舊小區為企業福利分房,維修基金等繳納情況需要諮詢當地房產管理部門。如果沒有維修基金,只能自行承擔,公共區域的可以協調相關業主共同承擔。

    所以購房還是要認企業品牌的。

  • 5 # 小豬房論

    這個題目涉及到兩個概念,一個是房屋質量保修期,另一個是房屋共有部位、共有設施。房子住了幾年或者是十幾年,室內室外出現問題應該找誰?以及如何處理?還是要區分具體情況。質量保修期內,出現問題應由開發商負責,過了保修期,屬於共有部位由物業負責,不屬於共有部位、共有設施,則由業主自行負責。

    房屋質量保修期的相關規定

    關於房屋質量保修期,主要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商品住宅實行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的規定》等三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

    1、《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關於保修的規定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以下稱《條例》)是由國務院頒佈的於2000年1月30日正式實施的法規,是關於建設工程質量保修的最高法規,《條例》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檔案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裝置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除此之外,其他專案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也就是由開發商與施工單位約定。

    《條例》同時規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是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2、《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關於保修的規定

    《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是原建設部根據《條例》制定的,於2000年6月30日開始實施的部門規章,是針對房屋質量保修做出的具體規定。《辦法》規定,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築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1)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檔案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3)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4)電氣系統、給排水管道、裝置安裝為2年;

    (5)裝修工程為2年。

    除此之外,其他專案的保修期限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約定。

    顯然,上述保修期限規定與《條例》內容完全一致。

    3、《商品住宅實行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的規定》(以下稱《規定》)關於保修的規定

    《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是原建設部為了保障住房消費者的權益,促進住宅銷售,加強商品住宅的售後管理,於1998年9月1日開始實施的制度。其中規定,《住宅質量保證書》應包括以下保修內容:

    (1)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在合理使用壽命年限內承擔保修;

    (2)在正常使用情況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內容與保修期為:

    —屋面防水3年;

    —牆面、廚房和衛生間地面、地下室、管道滲漏1年;

    —牆面、頂棚抹灰層脫落1年;

    —地面空鼓開裂、大面積起砂1年;

    —門窗翹裂、五金件損壞1年;

    —管道堵塞2個月;

    —供熱、供冷系統和裝置1個採暖期或供冷期;

    —衛生潔具1年;

    —燈具、電器開關6個月;

    —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與使用者自行約定。

    很明顯,《規定》除了第(1)項之外,其它關於防水、滲漏、供暖、供冷、裝修工程等的保修期限的規定,均大幅低於《條例》和《辦法》中規定的最低保修期。

    房屋保修期限的規定有衝突,應以哪一個為準?

    很多開發商在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對房屋保修期的規定,都採用了《規定》中的保修期限,並且對客戶提出的質疑不予理會。實際上,這是一種錯誤的做法,也是對消費者權益的侵害。

    從法理上說,由於《規定》屬於規範性檔案,其效力不及屬於法規的《條例》以及屬於規章的《辦法》,依照相關法律規定,規範性檔案不應與法規、規章相牴觸。同時,《規定》制定於1998年,而《條例》與《辦法》頒佈於2000年,因此,關於房屋質量保修期限的規定,應以《條例》和《辦法》中規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為準,開發商以《規定》中的保修期限作為合同約定,顯然是不合法的,也是無效的。

    房屋出現質量問題,應根據保修期限劃分責任

    如上所述,如果居住的房屋主體結構和基礎工程出現質量問題,無論居住幾年還是十幾年,都應由開發商負責,這一類質量保修期應為房屋的設計使用壽命年限50年。而屋面防水、外牆滲漏、衛生間防水等,只要是在竣工驗收之日起5年內出現質量問題,都應由開發商負責。對於供暖、供冷、電器系統、給排水管系統、安裝工程、裝修工程,只要在兩年之內出現質量問題,也應由開發商負責。

    如果房屋出現質量問題時已經過了保修期限,則應根據出現質量問題的部位來確定是由物業公司負責,還是由業主自己負責。屬於共有部位、共有設施的,應由物業公司負責,如果不是共有部位、共有設施,就應由業主自己負責。

    哪些部位應由物業公司負責?

    根據《物權法》第七十條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通俗點說,凡是列入公攤面積的部分都屬於共有部位,比如樓房的屋面、外牆、戶與戶之間的隔牆、戶與走道的隔牆、樓板、室內煙道、管道井等。而共有設施則包括室內的給排水主管道(立管),水錶、電錶、供熱栓之前的部分等。

    因此,如果是上述共有部位、共有設施會出現問題,就屬於物業公司的服務內容,可以找物業公司進行維修,這些專案的維修已經涵蓋在物業服務費之內了,屬於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服務專案。除此之外,如果其它部位和設施需要維修,則應由業主自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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