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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外公兄弟三人共同的一塊承包山林被徵收了,三人均已過世,涉及到的拆遷補償分配的問題,想請專業人士幫忙解答。 我外公沒有兒子,女兒均已外嫁(農村),戶口也都遷出,但是土地、宅基地、山林這些都還沒收回。他們意思按男丁分配我這戶沒有,我知道這個肯定是不合理的,我想知道的是:1、外嫁女能否繼承承包地?2、這種收益是按遺產直接繼承還是先繼承土地再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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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閒人雜家

    首先說繼承應該是沒問題的,但是具體細節應該按照規定進行。你外公三兄弟合夥的部分可能要涉及其所有子女,你外公自己的部分要涉及所有女兒及其後代子孫的。具體細節內容還是需要找專業人員幫助處理才好。

  • 2 # 不糊塗時塗糊不

    依據法律規定,土地,宅基地,山林均為村民集體所有。

    依題主描述,本問題中涉及的繼承物件是屬於集體所有的物下使用權,沒有涉及這些物的所有權。

    本人以為,外嫁女在當下是否為村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這很重要。外嫁女外嫁後仍然是村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那就肯定是依賴集體經濟組織的財產存活,也就應當對這些物下使用權享有繼承權。外嫁女外嫁後已經不是村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是以村民集體所有的財產為存活基礎,村民集體組織作為村民集體所有財產的管理者也有權不允許已經不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外嫁女對集體所有財產項下的使用權享有繼承權。

    外嫁女是否對村民集體所有財產的使用權享有繼承權,國家現有法律對此並無規定,也不能作出規定。國家法律如果對村民集體所有財產的使用權作出具體規定,那就是侵犯了財產所有人的所有權。

    綜上所述,,外嫁女對集體所有財產的使用權是否享有繼承權或相關附屬權利,得以村民委員會的相關規定為準。

  • 3 # 隕石143676075

    如果是被徵收給予的補償現金,因為合同未到期子女還有獲得的權利。關於使用權,因為法律規定是集體財產,是集體分配,不能繼承。除非子女遷回定居居住,和管理者協商。和男女子女沒有關係。

  • 4 # 泰山木32140178

    一、《繼承法》第四條規定,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定繼承。這個檔案沒有限制男女和婚否。

    二、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仍按照原承包合同辦理。土地的承包權只能在本集體內進行流轉,山林地則不受結婚男女戶口在外或者是非農戶口限制。

    三、山林的“繼承”應當稱作“流轉”,核發的是“經營權證”,不再是“林權證”。出嫁女繼承的直接收益和潛在收益可以做為投資、轉讓或兌現;承包經營權可以自營、代營、出租,或經相關部門允許轉讓。其徵收整體補償後,再每人按經營權和收益分配比例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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