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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我在那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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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alun50332661
中學及以下學生借款是不應該支援的,因為這階段的學生一般開銷都由監護人負責支付。而大學生借款本身是沒有問題的,重要是看用途和理由。好像香港,只要一進入大學,銀行都會給學生辦理信用卡或者提供助學貸等服務,為有需要的學生提供幫助,幫助他們順利完成學業!其中貸款可以用在交學費、購買學習資料、電腦等學習工具活作生活費。但在國內,大學生多數是借來用於娛樂消費、購買智慧手機等與學習無關的開銷,這樣當然是不值得支援的。尤其國內很多的放貸企業壓根就是高利貸、套路貸,往往把心智還沒成熟的大學生推往火坑併為其家庭帶來困擾!
個人認為給學生借款都是不該支援的。不管是中小學生還是大學生。
個人認為有以下幾點理由:
借款主體資格的問題按照《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 (一)借款人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中小學生年齡上基本是18週歲以下,根本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若年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的公民,若以自己的勞動收入作為主要生活來源的,也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所以說中小學生是排查的。
那大學生呢?雖然主體資格是滿足了,但是根據《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第九條貸款人應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償債比例控制機制,結合借款人收入、負債、支出、貸款用途、擔保情況等因素,合理確定貸款金額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還款額不超過其還款能力。一旦發放這種借款,學生的還款能力將是一個問題。
用途和還款能力的問題學生作為借款主體,用途基本上是用在消費型方面,並不能做到“用錢生錢”的能力,這筆借款一旦到期,必然需要從其他地方“借”錢過來補上,折騰下去窟窿會越來越大,這樣容易導致還款壓力上的增加,進而影響到學業。
國家有明文規定禁止給學生借款教育部辦公廳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聯合發文的《關於加強校園不良網路借貸風險防範和教育引導工作的通知》教思政廳函〔2016〕15號 規定:對侵犯學生合法權益、存在安全風險隱患、未經學校批准在校園內宣傳推廣信貸業務的不良網路借貸平臺和個人,第一時間報請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各銀監局、公安、網信、工信等部門依法處置。
總之,引誘部分學生借款是一個社會壞現象
(1)學生借款會讓學生心理負擔多大,進而影響到校園的學習生活。
(2)給學生借款的組織,看到的是校園裡攀比的風氣和學生背後家長的錢包。美名其曰是“金融進校園”,“培養學生金融知識”。這些都是赤裸裸的欺騙。
(3)給學生借款,導致的負面新聞也是層出不窮,危害極大。身邊不乏很多這種例子,學生提前消費,莫名奇妙就欠一屁股債,父母老淚橫丘的四處借錢給小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