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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一紙家書

    原則上來講,誰繼承、寫誰的名字;誰有份額,寫誰的名字。

    舉個簡答的例子:如果一方老人生前的遺囑指定由自己的老伴兒全部繼承,並且老伴兒也同意按照遺囑執行,那麼房產繼承過戶之後,就只能登記老伴兒的名字。

    這個例子是告訴題主:老人去世之後,先要確定好繼承人,再看繼承人是否同意(或者放棄),才能決定繼承過戶手續的辦理。同時,還要看看房產是不是全部屬於去世一一方的。這兩個因素綜合起來,最終體現,就是房產證上登記的產權人是誰。

    題主並未就遺囑內容做詳細說明。這裡從兩個方面做一個說明。以下說明,均假設“老人透過遺囑,將遺產份額指定給某個子女全部繼承”的情況下。

    繼承權和繼承份額的確認

    遺囑繼承比法定繼承好的地方在於:可以完全按照自己的意願,合法的把財產想留給誰就留給誰。

    在遺囑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這個子女可以得到老人的遺產份額。但是:

    老人的遺產不一定是房產的全部。房子可能是老人夫妻雙方共同財產,遺產只是其中一半兒。

    遺囑指定的繼承人,也同樣可以放棄。

    如果是上述情況,那麼,在辦理繼承過戶的時候,房本寫不寫子女的名字都不一定(如果子女放棄繼承,就沒有份額了),但是在世一方老人的名字必須要寫。

    簡單總結一下——

    房本該寫誰的名字,要先確認一下房子是去世老人個人的、還是老人夫妻雙方的。再看遺囑指定的繼承人是誰、是否同意或者放棄。

    這兩步加起來,才能最終決定:誰在房產中能有份額。

    關於房本上產權人登記的提示

    “該有份額”的人確定之後,建議儘快辦理繼承過戶。

    注意,繼承和過戶是兩件事兒,繼承是過程,過戶是結果。這裡給出幾點提示:

    1.繼承的辦理,主要有兩種途徑:

    公證繼承。沒有爭議的前提下,去公證處,開具一個《繼承權公證書》,最終確定繼承人。

    訴訟繼承。在有爭議的情況下,去法院打官司,法院出具一個《法院判決書》,作用同公證書。

    以上繼承手續辦完之後,再拿著公證書或者判決書,去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房產過戶手續,把房本上的產權人變更。

    2.如果子女想得到全部房產,怎麼辦?

    這種情況,在繼承過戶環節是解決不了的。繼承過戶只解決遺產部分的分配、登記問題。

    現階段在世一方如果有此類想法,自有份額只能透過買賣、或者贈與的方式給到他人,沒有第三條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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