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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塞外鋒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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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觀心問道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你屬於哪一類?確認是非法的,到勞動仲裁委員會調解,調解不成功直接到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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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隼聿小哥
被企業非法解僱首先找到公司,如果公司拒不賠償的話那就找到公司所屬轄區的勞動部門進行舉報反饋,協商無果的話再要求法律援助起訴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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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劉仕波
首先要確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各種情形:
一,用人單位沒有法定理由將勞動者辭退的,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因此,勞動者在籤書面辭退通知時,一定要看清辭退的理由,保留相應的證據。
二,當勞動者具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時,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就構成違法解除。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國現在實行的勞動法法律法規傾向對勞動者的保護,以上規定就是這種偏向性保護的表現。如果勞動者在用人單位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或有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不得辭退勞動者,否則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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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職場365
什麼叫啥都沒有?
企業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書面通知嗎?
勞動合同有嗎?或者能夠證明勞動關係的其他材料,比如考勤記錄,工資單,社保繳費記錄,內部郵件等。
有勞動合同或證明勞動關係的材料,加上企業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就可以去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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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北京紫乾律師事務所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對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作了明確的規定,這些規定都是強制性規定,用人單位不得違反,如果違反了,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所謂“違反本法規定”,是指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等規定。具體情形包括不符合法定條件用人單位單方解除的、解除時沒有履行法定義務的、不符合法定條件用人單位終止的等。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首先要保護勞動者的合法勞動權益,使勞動關係“恢復原狀”,不能讓用人單位從違法行為中獲益。同時考慮到實際情況,應尊重勞動者有關是否繼續勞動合同的選擇。因此,如果勞動者權衡利弊後,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認為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實際困難太大,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可以解除或者終止,同時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賠償金。關於賠償金標準,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為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
另外,在有的情況下,勞動合同客觀上已經不能繼續履行了,如原用人單位已經搬遷外地、原工作部門已經被撤銷等,此時即使勞動者想繼續勞動合同也無法繼續,因此,在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賠償金後,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為防止用人單位從違法解除或者終止中獲益,實踐部門應對“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作限制性解釋,不能作寬泛理解。經濟補償與經濟賠償是兩個性質不同的概念,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賠償不能免除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的法定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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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80後的調解員
對於您這個問題,我理解為被企業非法解除勞動合同,非法解除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的過錯,可以先協商,協商不成去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
和用人單位協商我們這裡也可以認為是談判,談判要有證據,才能有底氣。我們要有能證明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勞動合同、工資條、工作牌、有企業名稱的工作服或者由同事出具的書面證明等都可以證明事實勞動關係。
接下來跟用人單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執意要解除勞動合同,則要求用人單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有了這份證明不管是投訴還是申請仲裁都是可以作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如果用人單位不出證明,也不繼續履行合同,這裡要注意,你要繼續去上班,不然到時候用人單位算你曠工就被動了,如果單位故意刁難或者剋扣工資,則可以報警或者證據保留好,以備日後需要。
對於非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的權益受法律保護,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合同也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雙倍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標準按工作時長計算,每滿一年計算一個月工資,不滿6個月按半個月工資計算,超過6個月不滿一年按一個月計算,最長不超過12個月。
至於要哪種方法維權,要看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果工齡長建議主張雙倍經濟補償金。工齡短則主張繼續履行合同,從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到恢復勞動合同期間,用人單位需要承擔勞動者的工資待遇及福利。
下面說說我自己親身經歷的案例:我老婆懷孕七個月被公司辭退,這點肯定是公司過錯,從一開始公司通知辭退,我就在準備收集證據包括電話錄音。收集證據後跟公司談判,談判談僵了,因公司不肯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後來報警了(出警記錄、詢問筆錄都可以作為證據)。有了派出所的輔助,之後申請了勞動仲裁,裁決恢復勞動合同和解除到恢復之間的工資待遇及福利(因為涉及到生育保險的享受,我主張的是繼續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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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觀宇說法
被非法解除合同在任何時候都是不合理的!但面對無故辭退,作為員工既不能選擇忍氣吞聲一走了之,也不能一怒之下向單位揮拳相向,要採取合理有合法的方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一是主動和單位領導溝通。瞭解自己被解除合同的真正原因,對於單位無故的解職,要明確自己的意見,消除雙方的誤會,讓對方知道辭退員工要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勞動合同的解除事關重大,勞動法對其條件和程式做了嚴格的規定,用人單位辭退員工必須要遵守嚴格的法律條件和法律程式,不是說辭就可以辭。雙方只有和諧共生,才能共贏,才能有利於企業的發展。
二是要求繼續履行勞動用工。勞動合同是用工單位和員工共同協商一致的結果,在沒有約定和法律規定的前提下,任何一方都不得違反,應如約履行合同。用工單位當然不能例外。而且《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也明確規定,用人單位違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
三是要求單位進行賠償。用人單位違法解除的,在不選擇恢復勞動關係或客觀上不能恢復勞動關係時,也可以要求用人單位依法支付賠償金,是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可見,法律對待任何人或者單位都是公平的,任何濫用權利的違法行為都會遭受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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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桂花夢藝
過法定退休年齡不給辦退休手續
78年參加工作從每月十八元工資開始到98年企業破產清算(國營帶集體的企業),企業不給補繳社保醫保,視同繳費工齡沒了,企業破產清算按政策首先給職工補繳社保醫保為什麼沒落實?
到哪裡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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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之前跟你簽過合同沒有?最近有發過工資?有沒有相關的考勤記錄這些?公司跟你解除合同,有沒有一些書面的檔案?
以上資訊,就是能夠證明你和公司有事實上的勞動關係。
確認好以上資訊之後,就可以然後撥打投訴電話12333。
這是勞動監察的投訴電話熱線,作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系統全國公益服務電話,主要為社會公眾提供就業、社會保險、人事、人才、工資收入分配和勞動關係等領域的政策諮詢、資訊查詢、辦事指南和投訴舉報等公共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