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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4K影片

    在學校初中高中音樂劇社呆過5年的我來回答一下。之前我們學校有一位非常會創作的老師,所有的劇和音樂都是他自己寫的。之後有人找他合作,後來他根據劇本寫出歌曲部分。這是沒有任何版權問題的。有的國際高中/初中(上海美國學校,惠林頓學校,Concordia)會將音樂劇演出算作學校重大演出,這樣有學校的投資和宣傳以及購買版權的能力,演奏則是樂池裡學校管絃樂隊現場演奏。(經典劇目是很貴的,當然你可以再瞭解一下情況)如果之後音樂劇在中國比較普及的話,或者社團關係與學校關係好的話,再或者音樂劇在學校裡是主流的話,我覺得是可以得到學校支援變成一個學校的大專案,這樣可以有能力購買版權。

  • 2 # 小鷗的海

    高校音樂劇社的版權即著作權,著作權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人身權又稱精神權利,具體包括髮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財產權又稱經濟權利,包括複製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資訊網路傳播權、攝製權、改編權、翻譯權、彙編權、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1、  商業演出

    商業演出的劇目大都是照搬世界經典的劇目,比如《茶花女》和《悲慘世界》等音樂劇。音樂劇中的配樂屬於音樂作品,中文劇本基於對譯作的演繹,屬於文字作品,而演員的“表演”雖然並不是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但依據著作權法第 38 條受到表演者權的保護,享有一定的權利。而音樂劇整體作為基於原著及譯著演繹而成的作品,實施公演行為的,高校依據著作權法第 37 條第 2 款的規定,會徵得譯著權利人及劇本權利人同意,授予“表演權”的許可。

    原則上,根據著作權法第 21 條的規定,作品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限,自作者死亡後第 50 年的 12 月 31 日止。但著作權法在第四節中規定了對廣義著作權的限制,列舉了在符合一定事由的情形下,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原著及譯著)姓名、作品名稱,在這種場合實施一定行為的,並不屬於侵犯著作權。

    2、  免費表演

    “免費表演”指的是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並且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這個規定十分嚴苛,比如央視“心連心”藝術團慰問下鄉演出,翻唱他人享有詞曲著作權的作品,雖然並未向公眾收取門票,但因為須向表演者支付酬勞,而並不符合“免費表演”的定義。同樣地,在賑災晚會上翻唱已經發表的音樂作品,因為旨在鼓勵公眾募捐,也不符“免費表演”的意旨。因此,儘管道德上值得張揚,但仍然有侵權之嫌。

    所以,對於一般高校的文藝社團,在未向演員支付作為演出對價的酬金,又是面向公眾無償開放,符合“免費表演”的,不必擔心侵犯著作權。

  • 3 # 演員賀鑫楠

    要麼買了版權排,要麼悄悄排(違法選項),要麼不排,當然如果有能力的話,可以自己寫了新本子排。要麼老老實實購買版權,要麼偷偷摸摸進行演出,這兩條路,就冒著可能被取消演出甚至可能攤上官司的危險吧。尤其剛剛達成新的貿易協議裡,智慧財產權也是重要的一部分。補充一點:如果是gala的演出形式,可能風險小一點,因為gala的話,除非整段戲擺上舞臺,否則一兩首歌版權方要告你也不值當的。當然如果碰上較真的也難說了。比如老麥有時候較真起來,沒準就不會罷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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