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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今天的親身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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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madehua

    這兩條都是違法勞法的,一告一準,現在老闆都懂法,現今的社會,基本不會出,如果真有,我想不是合法企業或者是不懂法的老闆,幹不常必倒閉。

  • 2 # 中正定才前進

    先分兩個情況來解說:

    1.工司面臨一些改革,想裁減一些員工,慣用伎倆和手法。

    2.和工司無關,你直屬領導專 橫跋扈的作風,山中無老虎,猴子稱大王。

    不管是想減員或者領導濫用職權,要求強制加班是違法行為,勞動者可以拒絕;不加班就罰款更是錯上加錯(罪加罪);

    員工可向公司監管處投訴反應情況,也可以向勞動監督部門處投訴,如果自己抱著多事不如少事,別為難自己,不行就換工作吧。

  • 3 # 寶哥的等待

    1.收集好證據,不限於錄音錄影、考勤表、部門通知、紙質材料等

    2.公司無權開除,而且加班要支付加班費

    3.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免費。且現狀基本為偏向於維護員工權益)

    單位是可以適當安排員工加班,但是不得強制員工加班。 依據《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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