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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金元寶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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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股市搜查官
感謝邀請。
關於“雙十一”常見促銷方案的稅務問題處理方法,這裡簡單總結了幾個方案:
促銷方案一:“滿減額”
只要消費者“雙十一”當天在本店鋪一次性購買手機產品金額滿4000元就可以享受減300元的優惠。那麼,在“滿減額”促銷方案中,商家該如何確認增值稅與企業所得稅收入呢?
“滿減額”促銷方案實質上屬於折扣方式銷售貨物。
在增值稅方面商家應注意: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折扣額抵減增值稅應稅銷售額問題通知》(國稅函〔2010〕56號)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納稅人採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註明的,可按折扣後的銷售額徵收增值稅”。納稅人採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註明是指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的“金額”欄分別註明的,可按折扣後的銷售額徵收增值稅。未在同一張發票“金額”欄註明折扣額,而僅在發票的“備註”欄註明折扣額的,折扣額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
在企業所得稅方面商家應注意: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一條第(五)項規定,企業為促進商品銷售而在商品價格上給予的價格扣除屬於商業折扣,商品銷售涉及商業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商業折扣後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
促銷方案二:“買就送”
只要消費者在“雙十一”活動當天購買原價為1999元的羽絨服一件即贈送價值199元的保暖內衣一套。假若消費者在活動當天購買了原價為1999元的羽絨服,商家贈送其價值199元的保暖內衣,消費者實際支付金額1999元。那麼,在企業所得稅收入確認方面商家是否應該按照2198元確認銷售收入?
該促銷方案實質上是“捆綁銷售”業務。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三條規定,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於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
因此,企業只需要按照1999元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而不是按照2198元確認銷售收入。
促銷方案三:“今年收款來年付貨”
因傢俱定做需要一階段生產週期但該生產週期不超過12個月,為提前獲得生產資金某知名品牌傢俱商家的店鋪促銷方案中規定,只要消費者在“雙十一”活動當天下訂單定製傢俱就可以享受總價款95折優惠,並且商家按照訂單先後順序定做發貨。例如,消費者在活動當天購買原價為8萬元的傢俱,按促銷方案消費者實際支付訂貨款7.6萬元,按照該商家正常生產週期,消費者將於2019年2月收到定製的傢俱。那麼,該促銷方案中商家該如何確認增值稅與企業所得稅收入呢?
該方案實質上是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
在增值稅收入確認方面商家應注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規定,採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裝置、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在本方案中,商家的銷售方式為採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因此,應在傢俱發出的當天確認增值稅收入的實現。
在企業所得稅收入確認方面商家應注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製為原則,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一條規定,除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另有規定外,企業銷售收入的確認,必須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重於形式原則。
(一)企業銷售商品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確認收入的實現:
(1)商品銷售合同已經簽訂,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2)企業對已售出的商品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絡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實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4)已發生或將發生的銷售方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
因此,商家應在所銷售的貨物滿足上述條件後,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的實現。
促銷方案四:“先收貨後分期付款”
在某奢侈品商家的店鋪促銷方案中,為鼓勵消費者提前購買使用,商家與消費者簽訂電子合同,合同規定凡消費者“雙十一”活動當天訂購商品下單日只需支付商品總額的50%貨款,在2018年12月11日支付30%的貨款,在2019年1月11日支付全部剩餘貨款。若消費者存在延期支付貨款情形,則需要按日支付延期付款利息費用。那麼,在該促銷方案中,商家應如何繳納增值稅?若商家收取了消費者延期付款利息費用應如何繳納增值稅?
該方案實質上是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一)發生應稅銷售行為,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規定,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為:採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因此,在該方案中商家採用的是分期收款銷售方式,應在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增值稅收入的實現,若商家收到消費者支付的延期付款利息費用應作為價外費用繳納增值稅。
促銷方案五:“關注店鋪參加抽獎”
在某知名乾果食品商家的店鋪促銷方案中,商家為招攬人氣規定凡關注本店鋪的顧客,無論是否購買本店鋪貨物在“雙十一”活動當天都可參加抽獎活動,幸運顧客將收到本店鋪贈送的自產精美乾果禮盒一份,獎品共計50份,送完即止。那麼,在該促銷方案中,商家贈送給幸運顧客的獎品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若需要繳納增值稅,銷售額該如何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八)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有條例第七條所稱價格明顯偏低並無正當理由或者有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一)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三)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因此,在該促銷方案中,商家向幸運客戶無償贈送的精美禮品屬於增值稅視同銷售行為,應當繳納增值稅,其銷售額的確定應嚴格按照上述規定的先後順序,切莫直接採用組成計稅價格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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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PRIBIZCO小朋博士
首先非常感謝在這裡能為你解答這個問題,讓我帶領你們一起走進這個問題,現在讓我們一起探討一下。
感謝邀請。
關於“雙十一”常見促銷方案的稅務問題處理方法,這裡簡單總結了幾個方案:
促銷方案一:“滿減額”
只要消費者“雙十一”當天在本店鋪一次性購買手機產品金額滿4000元就可以享受減300元的優惠。那麼,在“滿減額”促銷方案中,商家該如何確認增值稅與企業所得稅收入呢?
“滿減額”促銷方案實質上屬於折扣方式銷售貨物。
在增值稅方面商家應注意: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折扣額抵減增值稅應稅銷售額問題通知》(國稅函〔2010〕56號)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納稅人採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註明的,可按折扣後的銷售額徵收增值稅”。納稅人採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註明是指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的“金額”欄分別註明的,可按折扣後的銷售額徵收增值稅。未在同一張發票“金額”欄註明折扣額,而僅在發票的“備註”欄註明折扣額的,折扣額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
在企業所得稅方面商家應注意: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一條第(五)項規定,企業為促進商品銷售而在商品價格上給予的價格扣除屬於商業折扣,商品銷售涉及商業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商業折扣後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
促銷方案二:“買就送”
只要消費者在“雙十一”活動當天購買原價為1999元的羽絨服一件即贈送價值199元的保暖內衣一套。假若消費者在活動當天購買了原價為1999元的羽絨服,商家贈送其價值199元的保暖內衣,消費者實際支付金額1999元。那麼,在企業所得稅收入確認方面商家是否應該按照2198元確認銷售收入?
該促銷方案實質上是“捆綁銷售”業務。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三條規定,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於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
因此,企業只需要按照1999元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而不是按照2198元確認銷售收入。
促銷方案三:“今年收款來年付貨”
因傢俱定做需要一階段生產週期但該生產週期不超過12個月,為提前獲得生產資金某知名品牌傢俱商家的店鋪促銷方案中規定,只要消費者在“雙十一”活動當天下訂單定製傢俱就可以享受總價款95折優惠,並且商家按照訂單先後順序定做發貨。例如,消費者在活動當天購買原價為8萬元的傢俱,按促銷方案消費者實際支付訂貨款7.6萬元,按照該商家正常生產週期,消費者將於2019年2月收到定製的傢俱。那麼,該促銷方案中商家該如何確認增值稅與企業所得稅收入呢?
該方案實質上是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
在增值稅收入確認方面商家應注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規定,採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裝置、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在本方案中,商家的銷售方式為採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因此,應在傢俱發出的當天確認增值稅收入的實現。
在企業所得稅收入確認方面商家應注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製為原則,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一條規定,除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另有規定外,企業銷售收入的確認,必須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重於形式原則。
(一)企業銷售商品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確認收入的實現:
(1)商品銷售合同已經簽訂,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2)企業對已售出的商品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絡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實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4)已發生或將發生的銷售方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
因此,商家應在所銷售的貨物滿足上述條件後,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的實現。
促銷方案四:“先收貨後分期付款”
在某奢侈品商家的店鋪促銷方案中,為鼓勵消費者提前購買使用,商家與消費者簽訂電子合同,合同規定凡消費者“雙十一”活動當天訂購商品下單日只需支付商品總額的50%貨款,在2018年12月11日支付30%的貨款,在2019年1月11日支付全部剩餘貨款。若消費者存在延期支付貨款情形,則需要按日支付延期付款利息費用。那麼,在該促銷方案中,商家應如何繳納增值稅?若商家收取了消費者延期付款利息費用應如何繳納增值稅?
該方案實質上是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一)發生應稅銷售行為,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規定,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為:採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因此,在該方案中商家採用的是分期收款銷售方式,應在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增值稅收入的實現,若商家收到消費者支付的延期付款利息費用應作為價外費用繳納增值稅。
促銷方案五:“關注店鋪參加抽獎”
在某知名乾果食品商家的店鋪促銷方案中,商家為招攬人氣規定凡關注本店鋪的顧客,無論是否購買本店鋪貨物在“雙十一”活動當天都可參加抽獎活動,幸運顧客將收到本店鋪贈送的自產精美乾果禮盒一份,獎品共計50份,送完即止。那麼,在該促銷方案中,商家贈送給幸運顧客的獎品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若需要繳納增值稅,銷售額該如何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八)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有條例第七條所稱價格明顯偏低並無正當理由或者有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一)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三)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因此,在該促銷方案中,商家向幸運客戶無償贈送的精美禮品屬於增值稅視同銷售行為,應當繳納增值稅,其銷售額的確定應嚴格按照上述規定的先後順序,切莫直接採用組成計稅價格確定。
在以上的分享關於這個問題的解答都是個人的意見與建議,我希望我分享的這個問題的解答能夠幫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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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網購過程中,有的商家會以“消費金額太少未達到開票標準”為由拒開發票,或者宣稱這是促銷商品,沒法開票。但“雙十一”搞促銷只是商家的一種銷售方式,根據規定,開具發票不存在“起步價”這一說法,在消費過程中,消費者應該據理力爭,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企業所得稅方面,商品銷售涉及商業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商業折扣後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增值稅處理方面,“一送一”實質是一種捆綁銷售,贈送商品的價值已包含在收取的銷售額中,不屬於視同銷售行為,銷售方不需要繳納增值稅,並且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商家採用積分送禮、積分抽獎等方式贈送消費者的商品,無須消費者支付價款,屬於無償贈送行為,按照規定,應當視同銷售貨物來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