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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使用者名稱宋志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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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想當然43
這個是偽命題,物業管理條例清楚地說明小區業主們成立業主大會,產生業委會,配合政府管理小區,街道辦,居委會責無旁貸。若干涉向上級人民政府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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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一榕597446203625
這個要客觀看待。首先要明確業主大會才是最重要的,業委會是執行業主大會決議的執行機構……什麼都不懂,社群街道肯定要規範矯正小區部分業主片面理解,甚至會偏離正確的方向,最後備不了案,什麼都不是,白忙一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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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w苦行僧
說這話的人應該沒有參加過成立小區業主大會的籌備工作,同時對國家有關物業管理區域內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有關法律法規不瞭解。不然提個問題會出現那麼多的錯誤。
第一,不是"小區籌備業委會選舉″,是籌備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第二,社群干涉太多,這個"社群"指的是什麼?《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指導小區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的政府部門是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居民委員會。
根據提問者的描述,該小區還沒有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現階段處於籌備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籌備階段。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物業管理區域內達到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條件。應該由小區業主向屬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成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由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委派有關人員協助成立,並擔任籌備組組長。
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成員由街道辦事處代表、開發商代表、業主代表組成。籌備組負責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政府街道辦事處代表是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擔任籌備組組長並主持工作。由街道辦事處代表主持籌備組工作更能體現公平、公正和法治的精神。這不是干涉,是依法行政。
物業管理區域內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同時還要制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業主規約》等小區的管理檔案。這些都需要一定的法律知識、管理知識和組織能力,如果沒有政府街道辦代表的參與和指導就有可能出現錯誤,導致會議和投票選舉無效。
正是為了讓小區業主少走彎路,保證業主大會會議能夠正常的召開,業主委員會委員的選舉工作順利進行。由國務院頒佈的《物業管理條例》才規定由政府街道辦事處代表當任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組長,主持和指導小區業主大會會議的籌備工作,因此不能把街道辦事處代表的正常工作,描述為干涉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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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我將與你同行
小區籌備業委會選舉,社群干涉過多或者不支援的態度將直接影響到選舉結果。
現在國內成立業委會的小區屈指可數,這跟主管部門有很大的關係,如果他們不希望小區成立業委會或者進行干涉,那麼業委會選舉透過的可能性極小的。
業委會的選舉有一套完整的流程,經過《物權法》、《城市物業管理條例》的指引,街道和社群會再製定一個流程,如果小區業主委員會選舉不尊照流程進行,可能就難以透過備案,意味著選舉的失敗。
曾經在廣州一個大型樓盤,小區籌備組根據相關的流程和指引通過了選舉,並且已經走完了所有的程式。這個時候開發商跑到房管局和街道修改變更小區劃區資料,最後導致不予備案,導致結果失敗。所以,主管部門的想法和態度將直接影響到業委會成立的成功與失敗。
現階段,很多社群對業委會選舉過多幹涉有的是對選舉有利,也有的就是對選舉的阻擋,這些都沒有直接的辦法應對,如果他們不希望小區成立業委會的話,建議業主就直接放棄選舉,或者透過溝通協商取得他們的支援後再進行,還有一種做法就是全程公開有媒體參與,但是這樣的操作性很小,媒體也不太願意做這樣的事情。
在首屆籌備組選舉的人員中,有社群人員,有開發商代表和業主代表,這三方如果有一方不希望成立業委會,將會帶來許多麻煩,有時候還會搞砸選舉。曾經有一個小區就出現了這樣的情況,開發商半路上另起爐灶,自己搞一套班子,或者弄一兩個內部人員隱瞞身份進入,到了關鍵時刻又跳出來說有違規,導致時間延誤從而選舉失敗。
所以,一個小區的業委會選舉,是一個非常複雜和敏感的話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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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杏林總監
社群對業委會選舉的干預是許多社群幹部在官本位的立場上考慮問題的必然,其結果就是小區業主自治被人治的偷天換日的效果。如我們小區就是支部書記事先操作的結果,一個有違章建築,且正在申請加拿大移民的人被內定和提前透過居委會一條線被操縱上臺,他分管物業的名言就是小區業主不必瞭解物業維修專案合理與否,只要到時投票即可,箇中貓膩可想而知……。那麼社群對業委會選舉究竟應該起什麼作用?其實就是宣講法律法規,監督成立的過程是否合法合規。進一步,如果能在完善對小區所謂的“三駕馬車”形成有效的監督機制,如成立以業主代表為主體的監督平臺則真正有利於小區的長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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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sss82481641
1、街道依法對業委會的成立有監督指導職責。2、業委會的權利如果沒有法律規範、政府監管,極易滋生貪腐和亂用權利,造成小區亂像;如果小區物業服務工作無法正常開展,將導致業主的物業資產貶值,受害的是廣大業主。物業公司可以撤場,業主難道都賣房?3、如果物業公司被迫撤場,將可能面臨小區安全無人值守、垃圾成山、雜草叢生、公共設施裝置無人維保維修電梯停梯/水泵停水……等情況。最終,收拾亂攤子的還是轄區街道、社群。綜上所述,街道、社群希望小區出現亂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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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茅十八67564122
這不叫干涉太多。說實話,社群沒拿你們小區業主一分錢,你以為他們想幹涉你們的業委會選舉呀,只是就是街道給予的職責所在,沒辦法。為了你們小區業委會選舉,人家還要加班加點,受盡委屈呢。話說回來,為什麼街道(政府派出機構)授權給社群監管各商品房小區業委會選舉呢?因為有很多案例證明,有很多業委會成員之所以想成立業委會,是私心太重,想為自己謀利益,而不是真心為業主服務(也有部分業委會成員是全心全意為廣大業主服務的),所以在選舉過程中進行拉票、威迫……等各種手段。社群參與進去可以起到有效監管,讓不法分子無法實施私心,最終成為業委會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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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力哥說物業
小區籌備業委會選舉,社群干涉太多怎麼辦?
一、小區成立業委會本身就是民事行為,[物權法]第七十五條規定 業主可以設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地方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委會成員給予指導和協助。
二、國務院頒佈[物業管理條例]第十條 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並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三、小區設立業主大會並選舉業主委員會的整個過程,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履行的職責只是指導和協助成立本轄區業委會和業主大會,相關法律法規並沒有授權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可以管理業委會和業主大會的規定,所以,在現實生活中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以各種理由限制或阻礙業主成立業委會和業主大會的行為時,業主可以對負責指導的轄區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進行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
四、社群居民委員會只是個民間自治組織,在成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和業委會的整個過程中相關法律法規並沒有賦予社群居民委員會,指導本轄區業委會和業主大會的規定,故此,在成立業主大會籌備組中,籌備組成員由業主三至七人、街道辦事處代表、居委會代表、開發商代表各一名組成,其中居委會代表和開發商代表並無指導權,這兩名代表只是來協助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成立本轄區業委會和業主大會工作的。現實生活中確實有很多居委會阻礙業委會成立的新聞,如果遇到社群居民委員會的工作人員及其書記阻礙業委會成立業主可以透過民事訴訟來起訴社群居民委員會追究濫用職權阻礙成立業委會等責任。
五、成立業主大會會議和籌備組具體步驟和流程。
1、成立業主大會籌備組,籌備組可謂在整個過程中起到相當大的作用,最好籌備組成員中業主要七名,這樣可以避免以後籌備組組長街道代表,在籌備中意見不統一時,籌備組組長副組長居委會代表開發商代表聯合舉手表決來制約業主人數不足的情況。
2、業主代表人數最好三十五人,按樓棟分配每個樓棟一名業主代表。多餘的名額可以平均分配,以35除樓棟數的出數額。
3、每次召開籌備組會議,最好全程錄影以保證業主的合法權益不被侵害和儲存一手證據來日後維權用。
5、提前十五天貼出公告告知全體業主召開業主大會的時間和地點。
6、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全程錄影監督,對進行入戶徵求意見的必須籌備組成員進行入戶驗票唱票核實票等,街道辦事處人員或居委會人員可以在旁邊監督,但是無權干涉。
7、入戶徵求意見的時候要一棟樓一棟樓的進行,完成一棟樓的徵求意見後在籌備中中的全部業主在場在樓下公開驗票、唱票、統計票,堅決不允許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或者居委會工作人員將票箱帶離現場,面的個別利益燻心的人作弊改票。
8、為了防止物業服務企業或者開發商還有居委會成員搶票箱要提前在業主大會會議召開聯絡轄區派出所來協助維護秩序,防止有個別人破壞選舉工作。
9、業委會成員選出後到街道辦事處和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備案,備案完畢後拿著備案證明去指定地點刻公章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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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呆看社會
你說的干涉指哪方面?以前成立業委會需要物業辦稽核主導,所以有利益牽扯,現在業委會主管是街道社群,物業辦只備案登記。拖延有可能,因為社群沒有這方面的經驗,加上人少工作效率差。可以投訴12345,體制內的巴不得責任少點,按章辦事,所有程式必須按照規定嚴絲合縫。如果這樣都認為是干涉,那你們以後業委會工作還怎麼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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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通透侯哥
小區籌備業委會,社群全程監督,避免程式流程有問題,避免別有用心的人進入業委會班子,作為基層政府部門,落實黨和政府、國家政策,為人民負責,您用干涉不知是不是社群違法操作選舉還是您小區有人私心太重,公開公正公平透明,有什麼怕人知道的嗎?
社群即是國家的基層行政部門,反社群怕是不太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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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非聖賢人
第一,業主委員會成員必須由不欠物業費的業主組成。
第二,街道辦是政府基層管理部門,他們的參與對業主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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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淡春天
建議各地方政府建立物管局,統一收費,統一招保潔,統一招水電工,管理員。安保由派出所負責,增加派出所經費多招協警,街道轄區治安,防控統一負責,物管局與環保合併,城市環保,小區衛生統一處理。業主委員會物管局備案,不能過多幹涉業主委員會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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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shbyao52Y83
對於烏合之眾,有人出來管理一下,就是干涉過多,不參加管理又在哪裡維權什麼的。這樣的小區,,核心是有人不想付服務費,還要求物業服務很好。這樣小區以後是很麻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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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oasis28
人防工程是國家投資的就是國家擁有產權,非國家投資時,建設方投資建設的取得初始產權,樓盤銷售完畢,全體業主分攤了全部土地費用,取得土地權因而取得附著於其上的建築物權,人防工程所有權屬於全體業主,只是戰時為國家徵用,人防工程的投資人就是繼發權人--全體業主,初始登記人必須依法協助辦理權屬轉移。這樣才符合現行法律的規定。
lzh7207
http://m.kdnet.net/topic-12953369.html
地庫是公攤面積,可以按房屋公攤面積大小分隔成雜物堆放間歸還業主。停車,雜物堆放,杜絕非法買賣公攤都解決了。
用公攤車位賣業主的錢。 這是倒第幾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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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蘭波羅588
新型社群,偉光正指引、土地、房子、水、電、氣、暖、綠化、環衛、電視、電梯、電話、治安、消防、均有專門機構收費管理,怎麼就問題多多?倍感複雜難解?這執政能力真的該自醒自省了。我的國凡事都那麼複雜難辦?都在夢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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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四環先生
小區成立業委會街道及社群不支援的根源極有可能跟物業公司公關街道的工作做的好有關。但是小區物業未來應該交給街道(社群)才是正確的方向,因為:
第一、小區管理原本就是街道(社群)工作內容之一,由富有經驗的職能部門管理才是正確方向。
第二、對小區業委會和物業服務公司的管理層必須嚴格區分,物業交給建委(物業協會)管理,業委會交給街道管理,這才是迴歸於物權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所規定。同時將業委會有關工作和物業公司有關工作拿進街道(社群)和建委(協會)考核中。促進有關部門盡職盡責做好各自工作。
第三、政府應該支援民間成立專業服務公司和綜合物業服務公司,專業服務公司負責物業單項服務,比如保潔、保安、綠化、環保、維修等單項工作,並支援鼓勵這些公司應聘多個小區物業工作。
綜合公司應聘小區全部物業服務工作。
這樣區分對業主選擇物業服務是自治還是聘請服務公司服務提供支援。
第四、由物業公司服務的小區,對物業公司的監督交給業委會按所簽訂的合同執行,街道不在參與監督工作。物業服務中有問題業委會找建委(協會)解決,也可找街道主持物業聯席會進行解決。
第五、自治管理的小區,街道可以成立監督機構針對業委會成員以及工作中是否違紀違規進行監督,這個監督機構可以由街道指派工作人員牽頭,也可以在小區的黨組織抽人成立。
第六、政府應對如何培訓業委會成員和如何正確管理物業工作進行統一指導和管理。並根據自治管理需要制定相應的有關政策和制度,比如明確業委會收取物業費和對外招聘專業管理人員,還應引入保險業防範重大事件發生導致業主巨大經濟損失,用實際行動大力支援全體業主共同決定的事宜。
只有這樣,全國物業工作才會逐漸步入正確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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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史遠有
社群干涉的目的就是讓您們,沒法召開業主大會,也就沒發成立業主委員會。這個事兒好辦,在您拿到證據後,到區一級機關尋求幫助,如果還解決不了的話,那就撥打電話12345這部市民熱線,反映此事。要是還解決不了的話,那就只能求助於新聞媒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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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子桐247
我們小區業委會成員完全是居委會點名的,因為這樣,業主對開業主大會選舉業委會成員也不感興趣,開選舉大會時很少人參加,不知怎麼就順利透過,平時從不召開業主大會,決議自會產生,物業費漲價也不開業主大會討論,業主委員會主任由居委會付主任兼職,他還不是小區業主,看來物業條例要更改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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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藍夕陽
從題主的話題觀看出對物管條例的不瞭解,很多的評論也是五花八門猜疑,建議上網檢視一下國家的物管條例,規定社群對成立業主委員會負有領導責任,選舉的全部流程必須要依照法規進行,並拍照留存,目的是保證選舉的公平公正,不受人為因素的干擾,保證選舉出符合規定的業委成員。題主認為社群是在干涉小區的選舉,可能對社群審查侯選人的資格有反感,認為選業委是業主自己的事,可以隨心所欲的進行?參選業主只要有過犯罪,失信,欠費等記錄都不允許參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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