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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成功的關鍵,在於找出諸如違反程式和公平性的做法。(1)
WADA不可以也不應作為起訴方提起訴訟?儘管《世界反興奮劑條例》賦予了WADA相應的權利,然這一做法值仍得商榷。 WADA作為世界反興奮劑行動的領導者,同時又是世界反興奮劑條例、法規的制定者,其角色相當於中國的人民代表大會,或西方的立法院,一個切切實實的立法者。其最重要職責應當是制定法規,闡釋法規,監督落實法條法規的執行,而不是參與到具體的法律仲裁活動中。原因在於,這相當於人民代表大會或者是西方的立法院,直接發起對某個自然人或組織的法律訴訟。這是極其不合理的,甚至是不合法的。因為這樣的話,仲裁庭或者法庭的仲裁或判定依據的唯一來源,只能源自該法律的制定者,也就是起訴方。
同時,這也是違反人權的,因為被告方不可能獲得任何或足夠反抗的權利。法規有不合理的地方,解釋權在立法者,他就有權利把不合理解釋為合理,把不合法解釋為合法。且因為立法者對於法規法條的熟悉,使得立法者在庭審過程中,可以對相關的法條做移花接木的解釋。這在孫楊案件中就體體現的相當明顯。
本案中,WADA官員Kemp在回答孫楊律師Meakin的質詢中,將Meakin提出的《國際檢測調查標準ISTI》有關“檢測人員身份要求與認定”的(強制性Mandatory)H條款,說成是“最佳實踐指南”下的不具備法律地位的指導意見。要知道,H條款是一個法條體系,規定並規範了所有檢測人員,包括主檢官、驗血官、陪護人員的資格、經驗、技能、培訓、對ISTI條款的熟悉、資格的認可、再認可等一系列要求, 並規定了取樣人員資格兩年有效的期限(H.5);並嚴格規定要求檢測機構為保障取樣人員獲得與職責相匹配的資格技能,必須建立一套完善的培訓機制和系統。所以,ISTI是極其嚴苛的強制性法律條款。Kemp先生這樣把ISTI移花接木為“最佳實踐指南”Guideline的做法,直接造成了仲裁庭對孫楊案件走向的確定,因為實踐指南Guideline是沒有法律地位的,它只是建議性的意見,檢測機構可視具體情況而決定是否採納。所以本案中驗血官和陪護人員沒有資質,沒有相應的經驗技能,不熟悉相關的規則,也就可以理所應當了。而在ISTI的要求下,取樣人員要能夠提供可識別的認可Identifiable accreditation。 這種可識別的認可,意味著除取樣人員以外的相關者尤其是運動員,可以根據某種證書對取樣人員進行認可。這就實際上確定了,只有一份通用授權書是不可以的。 所以IDTM的取樣屬於非法活動,且血樣和尿樣的歸屬應歸孫楊,同時尿樣血樣還可作為非法取樣的證據。
我對法律不懂,聽說上訴只是針對國際仲裁法庭審判程式是否存在錯誤進行論斷!不會對具體審判結果進行解讀。因此,很多人認為孫楊上訴成功機會極小。既然要從審判程式是否錯誤作為切入點,那麼孫楊必須要抓住國際體育仲裁法庭存在的程式和邏輯錯誤進行辯論:
首先我們看看國際體育仲裁法庭的理由:
1,孫楊違反了國際永聯興奮劑控制條例第2.5條(阻礙任何階段的興奮劑控制)。
2,仲裁小組發現負責對孫楊進行興奮劑檢測的人員完全符合ISTI(WADA使用的檢測與調查國際標準)所需要的資質。
3,孫楊在認為檢測程式與ISTI的要求不符的時候,並沒有呈現出他有完全正當的理由可以毀壞檢測樣本並放棄本次興奮劑檢測。
孫楊想要上訴成功,必須要抓住國際體育仲裁法庭的程式審判漏洞,仲裁法庭的第二點審判依據就是孫楊案判定的關鍵,對孫楊進行興奮劑檢測的人員究竟是否完全符合資質?就是關鍵案能否取勝的關鍵!
大家認為怎樣才能幫助孫楊上訴取勝?
回覆列表
孫楊帶傷訓練 臺北時間2月28日17時,國際體育仲裁法庭(CAS)公佈了“世界反興奮劑機構(WADA)訴孫楊和國際泳聯案聽證會”的裁決書,孫楊被禁賽八年,即日起生效。
受孫楊委託,張起淮律師正在對國際體育仲裁法庭(CAS)在審理本案過程中存在的一系列程式性錯誤,將依照法律程式準備在30日內向瑞士聯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訴。在張起淮律師看來,CAS的裁決依據罔顧多個漏洞,此次上訴無論勝訴與否,也要再次將真相呈於世人面前,並可以尋求裁決的暫緩執行令,盡最大可能將執行日期延遲到東京奧運會之後。
參加了2019年11月15日瑞士蒙特勒聽證會的孫楊律師團隊中的另一名律師羅小霜則提出了第三種可能,即使上訴被駁回,孫楊還可向位於法國的歐洲人權法院提起最終上訴,即便時間上來不及讓孫楊參加即將到來的奧運會等大賽,但至少可以爭取還孫楊以清白,這對於孫楊來說具有極其重大的意義。羅小霜同時指出,CAS的仲裁書長達78頁,但其中並沒有對孫楊方提出的最核心的關於採血官異地違規採血的證據做出任何分析。
對話張起淮
CAS的裁決有非常多的漏洞
如何看待CAS做出的這份裁決?
張起淮:CAS的這份裁決是不公平的,他們偏聽偏信,對規則和程式視而不見,對事實和證據置若罔聞,對謊言和假證悉數採信,基於謊言和偏見,作出了黑白顛倒的仲裁裁決。
CAS的判決無視孫楊律師團隊提出的證據,有非常多的漏洞。我可以舉出好幾個例子,比如CAS在受理WADA上訴時已經超過了訴訟受理時間。所謂的尿檢官武兵其在進入事件發生當晚的檢測地點後,他的手機拍攝功能就是開著的,其間還多次違規拍攝當事人等等,這是完全違反興奮劑檢測規則的,這就是最根本的程式漏洞。而作為重要證人的武兵在提出出席瑞士聽證會進行現場作證時被拒絕,缺席聽證會,這更是CAS方面違反程序正義的最大漏洞。
孫楊律師團隊在聽證會當庭以及此前的蒐集證據準備工作上,有什麼需要重新審視的地方?
張起淮:在一審即2018年11月國際泳聯的聽證會上,孫楊獲得了滿意的結果。但在隨後WADA向CAS提出上訴之後,孫楊此前的律師在繼續蒐集證據方面做得不夠,出現了幾個失誤。我不便過多評價這位律師的工作,但確實造成了我們後來在CAS聽證會的一些被動。還有翻譯溝通等問題,出現了一些失誤,給仲裁方面帶來了負面影響等等。
上訴謀求禁賽裁決可以延期執行
北青報:那麼接下來孫楊會委託您和律師團隊繼續上訴嗎?會謀求什麼樣的結果?獲得滿意結果的這個可能性有多大?
張起淮:孫楊和我們會繼續向瑞士聯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訴,這個信心是非常堅定的,我們將會繼續蒐集證據,並會吸取去年11月15日聽證會的一些經驗,重點提出核心問題、CAS的程式不符問題。我們將會以最快的時間向瑞士聯邦最高法院提出這個上訴,而且他們受理這個訴訟的機率是百分之百,也就是說肯定會接受訴訟。
對於外面報道的所謂上訴獲勝成功率低的事情,我們首先還是要謀求上訴成功,即要求瑞士聯邦法庭申請撤銷國際體育仲裁法庭的仲裁裁決。即便是還有可能敗訴,我們將會申請暫緩執行禁賽令,這個在此前的瑞士聯邦法庭的裁決史上是有過先例的。也就是說,一個最好的結果就是孫楊的禁賽裁決可以延期至東京奧運會之後再執行,這樣可以讓這樣一位優秀的運動員可以在職業生涯中末段不留遺憾,再為國贏得榮譽。我們會盡力爭取做到這一點。(編者注:秘魯著名足球運動員格雷羅曾在俄羅斯世界盃前,被國際體育仲裁法庭處以14個月禁賽。上訴後,禁賽被延期執行,格雷羅得以參加了俄羅斯世界盃。)
對話羅小霜
裁決書沒提血檢官違規異地檢測
北青報:對CAS的裁決書有什麼看法?
羅小霜:我看到的裁決書比公眾看到的一頁半的裁決書要詳細得多。這份CAS的裁決書長達78頁,比一審國際泳聯聽證會59頁的裁決書還要長。我認為這個裁決是極其武斷的,令人感到震驚。
北青報:能透露這份裁決書大家所沒有看到的一些內容嗎?
羅小霜:裁決書詳細敘述了2018年9月4日當晚的檢測經過,提到尿檢官武兵違規拍攝當事人的問題,主要檢測官楊冰柔同意結束樣本檢測等情況,對於這些情況進行了詳細敘述和分析,還提到一審時國際泳聯的裁決。
這些內容還是沒有太大問題的,但是還提到一個小細節,就是指出孫楊團隊在聽證會最後時刻更換翻譯一事,裁決書認定這種行為是對於仲裁庭的不尊重。
此外,當事人提出的最重要的核心問題,也就是血檢官違規異地檢測一事,這其實是孫楊團隊最為重要的指證,在這份裁決書上居然沒有提及。我不認為這是一個無意的疏忽。
聽證會仲裁員小組的構成人員有哪些?
羅小霜:由三人構成,這三人分別是來自義大利羅馬的弗朗哥·弗拉蒂尼法官,身份是小組主席;由WADA任命的比利時布魯塞爾法律顧問羅曼諾·蘇比奧托以及英國倫敦大律師菲利普·桑德斯。
翻譯問題是怎樣的一個細節?
羅小霜:聽證會的翻譯是三方共同指定的,即孫楊方、國際泳聯以及WADA方,共提供了三名現場翻譯。要知道在這樣的國際法庭上,翻譯是非常重要的角色。三名翻譯有兩名華人,一位瑞士人。在聽證會的大部分時間內,是由這三位翻譯來進行翻譯工作的。但是在聽證會的最後不長的一段時間,孫楊對翻譯的溝通工作並不滿意,並進行了更換。而這個舉動,成為了CAS裁決書中對孫楊做出不利判決的一個因素,理由是“不尊重法庭”。
即便上訴失敗也不意味就是絕路
是什麼原因造成了裁決書所說的,孫楊方面未能就銷燬他的樣本容器並逃脫此次興奮劑檢查提供一個令人信服的理由?
羅小霜:其實孫楊方的核心指證就是血檢官作為在上海一家醫院工作的護士,她沒有到浙江異地進行採血檢測的資質。在聽證會上,孫楊的幾位外方律師也正是針對此項進行據理力爭。但是我們少了一個最有力的證據,如果能夠拿到血檢官所在的上海的醫院以及所在地的衛健委出具的對其處理結果,會證明她的錯誤。
遺憾的是此前在孫楊家人的多次努力之下,仍未獲得滿意的結果。但即便如此,我認為CAS也沒有加重判罰的理由。
以你現在看來孫楊繼續上訴並勝訴的可能性有多大?還有沒有其他挽回的餘地?
羅小霜:WADA的硬傷就是血檢官的資質問題,聽證會上我們等於是沒有達到很好利用的目的。以往的資料和資料顯示,上訴至瑞士聯邦最高法院的訴訟,其勝訴成功率是7%,非常低,因為這個最高法院通常只是針對審判和裁決程式的不符合而提出異議,對於裁決內容並不過多涉及。當然我們此前有中國柔道運動員佟文上訴成功並翻盤的先例,就有可能讓孫楊案件成為那7%。除了血檢官的資質不達標之外,尿檢官武兵希望自己能夠到聽證會上作證而被拒絕,這就是程式上的不符合。“證人沒有到庭提供證據”恰恰是符合瑞士聯邦最高法院“程式不符”其中的一條。
當然如果上訴失敗,也不意味著就是絕路。孫楊還可向位於法國的歐洲人權法院提起最終上訴,與瑞士聯邦最高法院的審理相比,歐洲人權法庭的勝訴率倒是高了很多。不過這需要很長的時間,向聯邦最高法院、歐洲人權法院兩次上訴至結案的時間過程,最長可持續達三年之久。那樣的話,東京奧運會孫楊肯定是無法參加了,但是如果最終勝訴,至少對於孫楊這位為中國游泳和體育獲得那麼多榮譽的運動員來說,比現在的結局要好得多,對於他今後的發展和整個人生的影響和意義都非常重大。